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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110个胜诉案例(1991-2013)》

2016年12月31日 15:14 PDF版 分享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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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110 个胜诉案例》 / 刘继纯、王培剑著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万卷出版公司, 2013.9)

刘继纯、王培剑在题为《为先》的“选编者言”中写到:

“本书精选了上百例民告官胜诉的案例,按政府职能分类,具体划分各政府部门的行政违法类型,比如公安等部门的刑讯逼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等等,分类选取案例,叙述案情、法院审理过程、判决结果等。後附法律专家评析,详解诉讼实情及诉讼程序问题。

因此,同样类型的违法行政就可以按照相同的途径和方式获得司法救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准则,任何公民、任何组织机构和实体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

文章最後写到:“2008年以来,对本书的出版提供帮助的朋友表示感谢。”列出了三百〇三个被感谢人的名单,包括刘霞夫。封三勒口,鸣谢的名单中有:巴献章和刘霞夫妇。

先讲一个故事,1988 年以来,闽绍清因承包四川省大邑县元兴乡政府发包的机砖厂一事,同乡政府发生纠纷,连续四年未交售公粮和交纳农业税、集体提留款、教育附加费等。1991 年 9 月 21 日,元兴乡政府即组织“双清”服务队到闽绍清家进行教育,催促其交纳上述税款,遭闽绍清家人拒绝,“双清”服务队强行将闽绍清等四人带来后,以办学习班的形式,派人分别看管,不准其自由行动,不准回家吃饭、睡觉,致使闽绍清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四天。 12 月 24日,闽绍清等人就元兴乡政府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及行政侵权一事,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元兴乡政府超越职权,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属违法行政,应赔偿损失。

20 世纪 80 年代末期,省发生了全国第一例“民告官”案件,并直接促成了《行政诉讼法》于 1990 年实施。二十多年以来,虽然全国各地“民告官”案逐年上升,但行政案件的起诉率及胜诉率仍相对较低,原因有二:一方面因为当事人不了解行政诉讼这一救济渠道,一方面也是由于民告官案件审理判决难度较大。

近几年,从中央决策高层到国务院、最高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于政府依法行政都给予高度关注,并对此寄予极大信心。 2004 年 7 月1 日,一个重要的法律《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标志着行政许可走上了法治轨道。 最高法院更是明确表示,支持民众对政府行政的监督,尤其是对违法行政要敢于“说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法治,一字之差,意义截然不同。 我们所指的法治,其全称是“法律的统治”(The Rule of Law)。 在实行法治的国家,其最高权威不是某些随心所欲发号施令的个人或集团, 而是按照公民的意愿建立起来、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执行、并以权力制约方式维护的整套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方式。 建立法治社会是现代化各国的主要目标之一,所谓以法治国就是指按法治原则组织国家秩序。

而法制,则是按照一套法律制度和规则来进行统治,办事通常有条文作为依据,因而不同于事事处处都依靠最高统治者和各级行政官员的口头或书面命令的主观统治方式。 由于其统治方式有一定的规律、规则可循,人民对于统治者和自身行为的合理性有所预期,故法制比人治(或单纯依靠命令的统治)是一种进步。但法制与法治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最高统治者或立法者的权力仍然不受挑战和制约,比如封建专制国家也是法制国家,其行政和司法行为主要依照写成条文的法律或规则,但由于帝王本人的权力仍然是至高无上、不受制约的,他仍可以随其意志废除、修改律则,或制订新律,最重要的是各种法律只是约束臣民的,并不能约束帝王自己,因而其国家仍然不能避免主观随意的专制统治。

法治是按照法治主义或宪政主义的根本原则严格以法治理国家。宪政主义国家的最高裁判依据是宪法,即所有法律之上的根本大法,任何政府、政党和团体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事。 在所有违法的罪行当中,违宪罪是最高的罪行,任何个人都不能不为此受到严惩,因为违宪不仅是对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侵害,而且是对一国人民所同意和遵奉的根本立国和行为原则的侵犯。 尤其是那些出任公职的人,由于他们支配公共财富、拥有强制之权、承担更多的公共责任,其言行一旦违反了宪法,那就不仅要被剥夺公职,而且要受到法律公正公开公平的严厉制裁。

向广大民众培育、树立用宪法和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政侵害的公民意识, 引导民众敢于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本书选编及点评者的宗旨。 本书出版的目的在于: 一是让民众了解“公民”可以“告官”,二是最扼要地明确,“公民”如何去“告官”。

本书精选了上百例民告官胜诉的案例,按政府职能分类,具体划分各政府部门的行政违法类型,比如公安等部门的刑讯逼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等等,分类选取案例,叙述案情、法院审理过程、判决结果等。 后附法律专家评析,详解诉讼实情及诉讼程序问题。 因此,同样类型的违法行政就可以按照相同的途径和方式获得司法救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准则,任何公民、任何组织机构和实体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国家机构和政府行政部门的权力不是毫无限制的, 其行为要受到独立的司法部门和立法机关的监督,如司法部门所作的解释一旦认定某项行政命令或行为违法,行政部门便须收回成命。 因此,法治下的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必须随时将自己置于法律的管制之下,而不能随心所欲地滥用权力。

法治的根本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或正义。而正义一般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前者是指社会制度分配权利和福利的结果是公正的,而后者则指对法律和制度的实施必须符合公正一致的程序,必须服从。 在法治国家,程序正义的重要表现便是司法的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并不是简单的司法形式问题,而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比如,在司法过程中不许原告及其代理人像被告一样具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为自己辩护,或违反回避原则而允许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者参与审判,那就很难保判决结果不冤枉无辜。而司法不公正的行为包括法官和其他当权者不用恰当的规则,或不能正确地解释规则。 例如受贿、腐败,滥用法律制来惩罚相对一方,甚至在诉讼过程中歧视某些个人或团体,不能实现律面前的普遍平等,这些都属于违反程序正义的非法行为,后果甚严重由此可见,民告官过程中,程序正义对于法治的重要性。 准确地讲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法律至上,公义为先,人人敬畏,必须服从”,过程序正义来维护司法公正。程序正义贯穿于司法的全过程,从立案、证到庭辩、判决,都离不开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不能确保,谈何实体正义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其核心就在于权为民所授,公民真成为法治的保护者。

附:《行政诉讼 110 个胜诉案例》新书目录

第一部分 公民行政诉讼胜诉案例精选及专家点评

选编者言

公民权利为先———写在《行政诉讼 110 个胜诉案例》前面的话 作者:继 纯 王培剑 1

第一部分 公民行政诉讼胜诉案例精选及专家点评

【公安行政管理篇】

1. “110”该管不管要担责 9

2. 非法插手经济纠纷 11

3. 过罚应相当,一事不再罚 15

4. 拘押期间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17

5. 悬赏,承诺就要兑现 19

6. 未尽告知义务,程序违法的处罚可撤销 24

7. 非法扣押驾驶证,依据何在? 26

8. 借刑事侦查之名,实施违法行政 28

9. 非法扣押企业财产 32

10. 非法追缴财物,承担刑事赔偿之责 34

11. 收容教养,证据不足 40

12. 收容审查违法,造成损害赔偿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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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无性功能者被处“” 50

14. 良家少女被诬卖淫,精神损失能否赔偿? 54

15. 殴打当事人,警察吃罪、公安局赔钱 56

16. 办案收取辛苦费 60

【城乡建设管理(城管)篇】

1. 夜间行路入深坑,居民摔伤谁负责? 62

2. 违法收费、扣物打人,城建如此“执法”? 63

3. 小小高压锅,不得乱扣押 67

4. 行政处罚,旧文件怎能做依据? 69

5. 城市街道有隐患,幼女坠死谁之过? 72

6. 建设局广告牌违法 72

7. 行政许可,一拖 8 年 76

8. 政府“环境大整治”,村民房屋随意拆? 78

9. 大桥坍塌,建设局赔偿 84

【土地管理篇】

1. 出让合同解除,不退还出让金 94

2. 房产权属“张冠李戴” 96

3. 单方毁约,强行收回出让土地 97

4. 集体土地被非法征用,二百打赢官司 99

5. 违规批准建房,侵犯他人利益 102

6. 买了房产却拿不到产权证 104

7. 错了六年的房产证不予更改 106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篇】

1. 豆腐摊儿收取排污费 108

2. 环保局不作为,污水毒死珍珠蚌 111

3. 擅自提高企业排污收费标准 113

【教育行政管理篇】

1. 师范毕业政府不及时安置 127

2. 校方的格式条款违背法律 129

3.擅自更改考生志愿 132

4.扣留学生所获捐款 136

5. 超越职权剥夺教师的受聘权 139

6. 校规违反国家法规 142

7. 缺乏法定理由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147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篇】

1. 村委会组织表决未达到法定人数 153

2. 政府责令水泥厂搬迁,迟迟不补偿损失 156

3. 非法征用村民小组土地 156

4. 超越职权强行扣押财产、限制人身自由 162

5. 超额收取农民税费 166

6. 土地补偿不能歧视“外来户” 169

7. 非法“罢免”民选村主任 171

8. 错误认定“违反计划生育条例” 173

9. 乡政府超越职权做出处罚 175

10. 农民八年诉讼告倒县政府 178

11. 乡政府不及时发放军属优待金 179

12. 乡政府乱收乡聘教师教育基金 183

13. 镇政府突袭强拆违章建筑被判违法 185

【民政行政管理篇】

1. 拒绝发放足额生活保障金 189

2.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 192

【司法行政管理篇】

1. 律师告赢乱收费 195

第二部分 近年来胜诉的 48 例各类典型行政诉讼案件精选

1.长沙凤凰山庄 27 户居民状告政府“收回土地决定”程序违法胜诉案 201

2.市巴南区农业局公务员周荣焱被精神病案获胜诉 201

3.宁夏中卫市金利公司董事长许国清告赢国土资源部 202

4.因不服“被嫖娼”李某告赢无锡南长公安分局 202

5.安徽人吴华林历时近四年终于告赢地铁 203

6.山西省平陆县常乐镇浑里村赵海国诉常乐镇政府名誉侵权胜诉 204

7.民政部门“乱发《离婚证》”,南阳公民告赢新野县民政局 204

8.安徽利辛县居民因建楼一事被两次罚款而告赢利辛县建委 205

9.北京居民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告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5

10. 吉林某工商局对虚假广告一案作出两次处罚被判败诉 206

11. 弟弟姓名遭哥哥冒用被劳教,劳教委违法处罚被判败诉 206

12. 上海劳教委对嫖娼违法人员实行劳教案被判败诉 207

13. 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上海劳教委一劳教案被撤销 208

14. 退休女犯罪刑满释放后要求恢复退休金待遇诉讼胜诉 209

15. 海南一上访被劳教案胜诉,判决书直接援引宪法条文 210

16. 公开刊物不是国家秘密和情报,被劳教人员胜诉 210

17. 广西摩托车驾驶员诉交警处罚与年检捆绑违法胜诉 211

18. 重庆劳教委劳教“大学生村官”案在行政诉讼期间主动撤销 212

19. 重庆网友“方竹笋”被劳教诉重庆劳教委被法院判胜诉 212

20. 网友网上实名举报交警违法被劳教案,重庆市劳教委再次败诉 213

21. “这把伞好怪哟”一句话转帖被劳教案被重庆劳教委主动撤销 214

22. 母替病逝之女维权诉湖北省级医院乱收费胜诉 215

23. 政府部门白吃白喝,宁夏同心餐馆起诉到法院获胜诉 215

24. 四川成都农民房屋被政府强拆起诉获胜诉 216

25. 沈阳抵制政府强拆案,法院判决政府强拆违法 216

26. 天津大学生诉学校剥夺其受教育权案胜诉 217

27. 江西女中学生姓名被冒用,起诉学校及政府部门侵犯其姓名权案胜诉 217

28. 北京业主起诉市规划局行政“乱许可”案获胜诉 218

29. 医院要求开通“120”急救电话,行政部门拒不作为败诉 218

30. 四川合法夫妻被控卖淫嫖娼案,法院判决政府行为违法 219

31. 温州人诉银行收费不开具发票期间方才拿到发票 220

32. 福建居民诉移动、联通、网通公司乱收费案获多个胜诉 220

33. 昆明旅客诉航空公司不提供轮椅推上飞机服务获胜诉 221

34. “操”字深圳公民诉电信行业服务不到位案胜诉率仅为 3% 221

35. 山东农民诉建委违法批地导致村民房屋被强拆告赢省政府 222

36. 安徽公民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胜诉 222

37. 浙江海水养殖户告赢国家环保总局和浙江省公安厅 223

38. 北京月球村公司告国家商标局“张冠李戴”赢了官司 224

39. 河北律师告高速公路塞车收费获胜诉 224

40. 北京村委会告赢区政府 225

41. 北京公民起诉卫生部“全国牙防组”涉嫌欺诈,卫生部主动撤销“牙防组” 225

42. 法律学者郝劲松告北京地铁公司上厕所收费不开具发票获胜诉 226

43. 扬州居民诉卫生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终获胜诉 226

44. 河南考生诉省招生办考试信息不公开获胜诉 227

45. 上海市民开车好心搭载路人被控“非法营运”,城管“钓鱼执法”获败诉 228

46. 河南洛阳未成年人被劳教案获胜诉并国家赔偿 228

47. 安徽宣城一受害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漏用法律条款,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 229

48. 安徽在上海外来工因三毛钱电话费纠纷被劳教案,法院终审撤销劳教决定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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