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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导斌被公安控寻衅滋事罪 律师指其博文属言论范畴应撤诉

2013年06月21日 4:32 PDF版 分享转发

ddb.jpg湖北杜导斌(资料图片) Photo: RFA

湖北政论作家杜导斌被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刑拘后,其代理律师星期二公开对该案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杜的网上言论并不构成犯罪,要求公安当局撤销案件,并指出“寻衅滋事罪”已成为当局打压异见人士的工具。

湖北政论作家杜导斌于本月初,也是六四纪念日前夕,在微博中连续发表三条有关出路的微博,其中提到“晚清暗杀团”,之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所谓“寻衅滋事”罪名刑拘。

三条微博定罪

据了解,6月1日杜导斌在微博说“昨晚与一初次见面的人聊天,他说现在也许只有暗杀才能改变。真到晚清暗杀团登场的时候了?当穷尽一切理性手段改变不了之后,对现状绝望的人们选择以暴力来结束暴力,也许就成为唯一选择了。”之后又警告当局说“权贵们从此得小心了!当这个国家踏上暴力的不归路之后,那些依靠暴力者会发现,暴力不是靠山,暴力不属于理性,不属于领导,只属于那些直接使用暴力的暴徒”。

6月3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致电杜导斌,指他发的微博具有“煽动性”,并提出会面的要求。杜斌口头拒绝会面但表示会删除微博。

当天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六个对他进行控制并做了笔录。当天晚上,北京市公安局以杜导斌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为由,对他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隔天他被送至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律师发表意见书要求检方撤诉

杜导斌的代理律师刘晓原周二在博客中发表的《对杜导斌”寻衅滋事”案进行立案审查的法律意见书》表示:纵观杜导斌发的三条微博,辩护人认为,他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或者教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杜导斌在三条微博中议论的话题属于言论范畴,没有触犯到刑法的底线,没有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进行立案追诉。

刘晓原周三接受本台采访时表示:“他就是发了几条微博谈论了一个暴力的问题,这属于言论范畴,主观上完全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所以不能够以寻衅滋事来追究他发博客的行为。这说明警方往往是在滥用权力,先把你抓起来随便指控你一个罪名,哪怕是被指控的人所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此项罪名,他们也会先给你预定上一个罪名,先把你抓起来再说,到时候如果实在是没有证据就取保候审。我们已经在9号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规定说他们要在7天之内进行答复,但是现在我们都还没有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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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勉强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刘晓原表示,杜导斌的言论并不符合上述的控罪。刘晓原要求北京市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对侦查机关立案进行审查,希望北京市公安局撤销对杜导斌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

杜导斌的好友,在宋庄的艺术家王臧告诉本台记者:“这个事情一方面显示的是上台以来政治环境更加的严酷。当局对于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那么多人、后来又对杜导斌、、还有刘霞的弟弟刘晖这些人,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这么集中地打压,说明习近平是延续以前的老路,就是坚持集权,独裁。”

口袋罪–当局罗织罪名的工具

刘晓原表示,“寻衅滋事罪”早已成了一个口袋罪,不明不白的所谓“罪责”都可以往里装。口袋罪指的是当局对一种行为是否触犯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内容貌似,就直接按照该法条定罪的情况。这种情况多次出现,就将此罪戏称为口袋罪。此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也被纳入口袋罪之一,被外界视为用来打压异见人士的专用罪名。

以上是自由电台驻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道。
 

看禁闻: https://www.bannedbook.org/ 阿波罗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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