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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人民法院: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

2016年10月06日 15:36 PDF版 分享转发

图片:中国的离婚证和结婚证。(网络图片)

图片:中国的离婚证和结婚证。(网络图片)

中国最高法院近日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供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其中的一个案例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将在分割公共财产时少分财产,或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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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10月5日报道,最高近日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北京律师程海对此评论说:

“恶意转移财产是一种欺诈行为。法律规定有其合理性,不诚信的一方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就是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这个案例我觉得是有比较积极的作用。”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网9月30日发布的“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详情显示,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女方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男方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女方雷某某称男方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男方宋某某称女方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女方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应男方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万5千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男方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而女方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雷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万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判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帐户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归宋某某所有,雷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网对该案裁决的解释说,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将工商银行账户内的19万5千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对该款去向前后陈述明显矛盾,未提供证据证明,也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法院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宋某某主张对雷某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所以法院判决宋某某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中国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评认为,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要举证另一方有藏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不容易:

“应该说比较困难。大多数情况下,能有能力转移共同财产的,都是比较强势的一方,一般是男性。他在外面到底有多少财产,特别是公司财产,是比较难取证的。”

来源:RFA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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