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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轩:政府补偿动辄变“敲诈赃款”,是解决问题还是解决人?

2016年02月23日 17:03 PDF版 分享转发

明明是地府给予的赔偿、补助和“慰问”,转手就是敲诈政府的赃款。“敲诈勒索罪”成为近年一些地方打压上访者的“大杀器

陈文艳,这个河北省遵化市第二中学的化学教师,重新走上讲台了。在过去的5年里,她的生活像坐过山车那样跌宕起伏——因为她先后举报学校向学生违规收“资料费”、教师职称评定黑幕以及学生在中考中作弊等问题,逐渐从一个“吹哨人”,变成“户”、维稳对象,进而因为上访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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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艳

2013年,她在北京上访和看病期间,校领导给她“垫付”了1万多元钱,但随后,当地司法机关指控这是她在通过信访“敲诈勒索”政府。她被一审判处1年有期徒刑;直到去年9月她才被二审法院判决无罪,还了清白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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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回到了“原点”,虽然陈文艳无罪了,但她举报的那些学校领导并没有受到追究,更别说司法人员的枉法责任;一切又回不到“原点”,这个举报学校乱收费、教师职称的“吹哨人”,不仅遭遇了牢狱之灾,而且被打入了另册。

首先,陈文艳的悲剧不是个案,一个“吹哨人”一旦走向信访,对手便成了庞大的地方国家机器。很多地方政府,不是去解决问题,而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结果将最初单纯的举报、索赔问题,升级为更复杂的官民冲突。陈文艳原本只是举报学校领导,却在一次次的截访之后,被行拘、被警察殴打……个人(包括截访者)的精力和尊严、宝贵的政府财力,就这么被置于“恶魔推碾”中灰飞烟灭。

其次,本案中有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敲诈勒索罪”成为近年一些地方打压上访者的“大杀器”,让很多访民蒙受不白之冤。

明明是地方政府给予的赔偿、补助和“慰问”,转手就是访民敲诈政府的赃款。关于访民收到政府的钱物算不算“敲诈勒索”,目前最权威的判决认定是:2014年省高院通过再审程序审理的“射阳县访民李某犯敲诈勒索罪案”。此案中,访民李某因为鱼塘被当地政府不规范征收而不断上访,之后当地政府迫于信访压力,给付李某10万元。江苏高院认定:上访固然给地方政府造成了信访的压力,但是,依据我国《信访条例》及宪法的相关规定,信访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访民通过上访进行权利救济,且在上访中未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方法:威胁、要挟、强拿索要。当地政府的给付行为均经集体研究,并不属于“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鉴于遵化二中陈文艳那样的“访民被控敲诈勒索案”一再发生,希望最高法将前述江苏的案件作为典型判例予以公示,以统一司法标准,明确信访、得到地方政府的救济给付,是公民的正常权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以消除“吹哨人”头上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当然,更大的改革是破解打压“吹哨人”的畸形“维稳”模式。

转自: 新京报评论

来源:新公民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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