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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

2015年05月25日 21:40 PDF版 分享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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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中文网站大纪元》专栏作家时评员因发表文章,近日,遭到大陆国安警方威胁,如果继续发表文章将株连家人正常生活。律师表示,这是警方违法犯罪,第35条规定,公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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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夏小强在郑州的父兄遭到郑州国安威胁,要求他停止在《大纪元》发表文章,否则,哥哥经营的公司将被关闭、 家人将永远无法出国旅游、哥哥的孩子将来升学和工作也将受影响、年迈有病的父母因家将被搜查而受到惊吓,以泪洗面。并且夏小强的妻弟也受到同样威胁。

大陆维权律师谢燕益希望之声表示,愿意为夏小强提供法律援助,指出国安部门采用如此下流的手段威胁夏小强的家属,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也构成了犯罪。

(录音)宪法35条,公民有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思想信仰等等这些权利,法律里面延伸出来的,包括新闻方面的规定,你要客观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权利,包括出版发表,起码宪法有这个规定。因为一些记者发表文章、披露真相这都是言论自由,不管在国内还是国际社会,这都是基本常识。如果因为这个原因,不良的官员、包括国安、公安,可以依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滥用职权,我们都可以提起民事赔偿之诉、侵权之诉、刑事追究、投诉控告它对于公民、对社会的危害。

谢律师说,警方没有法律依据,家属可以拒绝警察进门。

(录音)所谓的国安、公安,涉事的当事人、受害人家属要他拿出法律依据来,你依据什么来骚扰我?你依据什么来威胁我?你依据什么来执法?你没有执法的法律依据你就不要进我的门!我马上就可以投诉控告你!你管他要法律依据,法无授权,公权力不得为之。这不是最基本的一个法律常识,从宪法法律里面、国际准则、国际公约、包括人权公约,都可以得出这个结论的。我们不需要拿依据,要他执法者拿出依据来,他只要拿不出来依据来,就不是一个法律行为、不是国家行为,是个别人塞进的私货。这是反法治反人类、反社会的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你可以投诉控告他。

对于中共警察声称的所谓所谓“反革命”一说。

谢燕益说,(录音)哪有“反革命”罪行?谁是革命、谁说“反革命”?我看,它就是反革命行为!国安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剥夺人言论自由,他才是反革命呢!更何况中国现在现行刑法没有反革命这个罪行。那都是文革的语言,早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了。

浙江异议人士吴远明认为,大陆警方这种赤裸裸的威胁,完全是黑社会行为。

(录音)(中共)表面上一再强调要法治人权,但实际上它独裁的本性倒更强硬。所以一个国家、一个政党的公信力在哪里?我深表痛心!公权对一个公民,用这种方法去恐吓威胁他,这哪象政府?这完全是一个黑社会嘛,你大权在握、你执政,你怎么能用这种下三滥的办法?相反加快了把自己的形象损毁了。再一个,它自己也在证明:它不是按法律行事,它无法无天。

吴远明表示,(录音)政府,一个政党,现在在用的跟过去几百年以前、上千年以前的封建社会搞株连、搞连做,你这个跟家属有什么关系?这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他们自己内心的恐慌。恰恰它们在逆历史潮流而动。如果一个政府、公权掌握了这么多的资源、掌握了这么强大的国家机器,用到着这么做吗?

国际广播电台田溪采访报道

编审:乃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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