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通过监管外国非政府组织(NGO)条例
2016年04月29日 1:44 PDF版
【摘要】在北京,中共人大常委会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草案》。新法律将赋予中共公安权力,监管外国非政府组织在大陆的活动。
海外NGO如果被列入公安部门黑名单,将不得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活动。(网络图片)
来源:希望之声 (本台记者李清综合报道)在北京,中共人大常委会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草案》。新法律将赋予中共公安权力,监管外国非政府组织在大陆的活动。
法例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包括文化、体育、教育、衞生和环保领域的团体,在大陆要向公安部门登记方可运作,还必须披露团体资金来源,不得在境内募捐,并需缴纳税务。
若公安机关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可進入这些组织在境内的住所、活动场所進行检查、调查。公安有权查阅、复制和封存有关文件和资料,及查封或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
虽然中共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否认条例是收紧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但条例未出台前,已引发争议,有舆论批评,条例等同强行取缔外国非政府组织。美国白宫亦曾批评,法案将“進一步收窄公民社会的空间”,限制美中的交流。
目前有超过7000家外国非政府组织在大陆境内活动。今年1月,瑞典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彼得·达林被中共当局指控破坏所谓的国家安全而遭扣留。他被驱逐出境前,曾在中共官方电视上公开认罪而惹起争议。
责任编辑:李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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