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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胡龙英在法院被暴力致伤案司法机关已提起公诉

2013年02月21日 19:46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枞阳县胡龙英因不服安庆市中级法院(2010)宜民一终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0月12日到安庆市中级法院申诉时被法警(或保安)打伤,法医鉴定为轻伤,经胡龙英多次上访反映后,安庆市大观区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
胡龙英为被打伤一事多次赴省和北京反映,2012年12月12日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以观公诉字【2012】97号《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程*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被害人胡龙英于2010年10月12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2011年01月18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程*于2012年10月17日传唤到案。犯罪嫌疑人程*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程*于2010年10月12日10时40分许,在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值班,被害人胡龙英因不满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到中级人民法院上访,保安吴梦槐和程*在中级人民法院门口阻止胡龙英进入中院内,在吴梦槐将胡龙英往院外拉时,程*用双手将胡龙英推到大门口水泥墩上,致胡龙英右肩受伤。”胡龙英当场拨打110报警,出警,后其被送安庆市医院诊治,诊断治疗:右锁骨末端骨折,内固定钢板在位。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移送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3年1月15日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观检刑诉字[2013]08号《起诉书》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起诉:以程* “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13年2月20日上午9时许,胡龙英到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刑庭询问立案一事,刑庭庭长则要求她不要乱跑,要等待她的伤残级别鉴定出来。对此胡龙英表示,她认为刑庭庭长是试图对她。而就胡龙英女士提出的犯罪嫌疑人程×的法警身份,公安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院的起诉书皆认定程×是保安,是安徽省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而胡龙英的律师向安庆市工商管理局查询,查询不到安徽省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故胡龙英认为公安、检察院混淆程×的身份,对此刑庭庭长并未予以答复。
胡龙英对本网信息员表示,她坚信自己维权的努力,会促使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程×给予应有的刑罚处罚。
本网相关报道:安徽胡龙英在法院被法警暴力致伤申诉无果(图)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8/blog-post_3661.html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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