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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维权人士打横幅要求无罪释放杨林图

2014年04月15日 9:27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员雷鸣报道)深圳维权人士杨林(又名:杨明玉,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尚店乡黄杨村31号)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将于2014年5月6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北京律师李静林和深圳人权律师范标文受杨震(杨林的儿子)委托为杨林辩护。
2013年6月12日杨林在深圳突然失踪后,李静林律师受杨震委托前后3次从北京赶往深圳的各看守所寻找杨林,都被告知“没有”。引发海内外多名正义人士联名寻找杨林下落。同时,国内数百人打横幅要求当局立即签署并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流动民工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一个多月后杨林家属收到杨林的逮捕通知书,才知这一个多月来杨林被深圳警方抓捕秘密关押。
深圳中院原定于2月27日开庭,但后来法院发现开庭时间与别人的案子开庭时间冲突了,法庭决定延期杨林案开庭时间。4月10日李静林律师和范标文律师到深圳中院参加杨林案庭前会议,收到出庭通知书。杨林案开庭,李静林和范标文两位人权律师将出庭为杨林作无罪辨护。
上海公民孙洪琴、刘淑珍、刘培裕、奚仁娣、丁菊英、申琴芳、罗锦雯、陈秀英上街声援“杨林无罪”、“上海公民强烈要求立即无罪释放杨林”
杨林案起诉书称:杨林自发印刷200张“中国公民监政会”、“起义军筹备委员会”、“社会观察员”等头衔的名片。上海公民认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条赋予公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起诉书指证杨林喊“邪恶的是垃圾”、“共产党就是个流氓集团”、“打倒这个流氓”。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允许公民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起诉书中提到“纪念”这件事(去年4月29日杨林参加纪念林昭殉难45周年祭),而使杨林成为犯罪嫌疑人。上海公民提醒有关部门及人员:对死者的追悼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流传下来的风俗习惯。试问:追悼死者触犯刑法哪一条?
起诉书指控杨林2013年5月1日在上海人民广场地铁站拉起敦促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海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等内容横幅。上海公民表示:把这个作为杨林犯罪的证据,建议把这‘内容横幅’送到联合国去做个公正评判。
相关链接报道:上海民众声援失踪41天的杨林,要求政府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图)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3/0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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