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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夫妇四川省政府门前为儿讨公道图

2014年04月15日 9:32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员高鸣报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云华街的胡老伯夫妇,已年近八旬,因儿子胡耘被非法抓捕入狱关押100天,导致投资开采砂石的场地及7艘船只被冻结及荒废,约上千多万的财产化为乌有,法院判决的国家赔偿只有15000元,因损耗跟赔偿相差甚远。从2014年4月9日以来,老两口每天都穿着印有“冤”字的状衣,在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委、省政府门口以及成都繁华的春熙路、天府广场等地摆摊乞讨,并向公众喊冤,哭诉儿子的冤屈。
受害人胡耘像本网信息员控诉到:“2010年因举报一些领导的贪污腐败问题,被他们找借口打压,于同年5月17日被刑拘,两个兄弟也一起受牵连被抓,当我被关押100天法院判决无罪释放出来的时候,原来上千万的资产全部荒废,如厂房机器被搁置,销售场地被荒废,7艘运沙船只被扣押,工人被遣散,大额厂房租佣金未付。经过起诉,南充市中院两审判决给予的国家赔偿为,我失去自由的日子每天100元补偿,一百天共计10000元,外加5000元精神损失费,共计一万五千块,对我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赔偿,现在一家人由于债务危机,都不敢回老家去”。
为此,胡耘年近八旬的父母每天穿着印有“冤”字的状衣,风雨无阻的在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委、省政府以及春熙路、天府广场等地摆摊乞讨,并向公众喊冤。老人相信,上帝会秉持公平正义,惩治邪恶,还儿子公道。
背景资料:2006年底,四川南充市南部县因在嘉陵江修电站,政府招商引资,引进外地人投资砂石,同意在光华乡大洲坝修路,建堆码场,把旱河坝的砂石转运到电站水位线以上生产、销售,以此带动部分失地村民投入砂石经营。胡耘应招来到南部县,先后投资800多万元,先在光华乡大洲坝村建起了宏达砂石厂,并向水务局缴纳了开采出让金和税费。后又在富利镇2村,将一个荒凉的滩涂,打造成了用于生产、修船、造船、堆放销售砂石,且极具开采价值的场地。此时,县水务局决定,分标段拍卖河段。因胡耘拒绝向水务局领导行贿,在拍卖河段时流标。胡耘所在的七标段,被一个叫张景义的人拍走。
2009年6月10日,南部县王熊骅、水务局工作人员王凌,带着50多个防暴、航道管理人员以及不明身份的人,强行要求胡耘与7标段竟拍者张景义签订一份极不合理的砂石采挖合同。合同规定:“胡耘出设备、出劳力,在张景义所拍得的7标段河道采挖砂石,砂石出售价的60%归河道竟拍者张景义,30%归胡耘,10%作为经营损耗。”对这份强盗式的砂石采挖合同,胡耘断然拒绝签字。
2010年4月6日,水务局伏云国科长,根据7标段业主张景义的举报,指控胡耘擅自修建码头经营砂石,在7标段无证采砂。2010年5月17日,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胡耘进行刑事拘留,扣押了胡耘价值上千万的采砂船、挖掘机等设施、设备,并变卖了其中43万元的财产,其弟胡琪、胡智亦被抓捕。
2011年7月11日,南部县法院以﹙2011﹚南刑初字第199号,判处胡耘犯有非法采矿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胡耘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充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南中刑终字第86号,作出终审刑事判决:1、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耘无罪。  胡耘在被关押了100天无罪释放后,向南部县法院提起国家赔偿。2013年1月9日,南部县法院作出﹙2013﹚南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1、南部县法院按2012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00日的标准向赔付请求人胡耘支付赔偿金。并向赔偿请求人胡耘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2、驳回赔偿请求人胡耘关于财产被扣押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2,717.4721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3驳回赔偿请求人胡耘关于律师费8.5万元和诉讼旅差费3.5万元的国家赔偿。
胡耘已向四川省高级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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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胡耘被枉判入狱经过
上千万资产化为乌有 年近八旬夫妇穿着状衣在成都大街小巷喊“冤”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云华街的胡耘,其父母已年近八旬,因儿子被非法抓捕入狱,两千多万的财产化为乌有,告状无门。从4月9日以来,老两口每天都穿着印有“冤”字的状衣,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委、省政府门口以及春熙路、天府广场等地摆摊乞讨,并向公众喊冤,引得路人驻足围观,并纷纷解囊相助。同时,胡耘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  1、 撤销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南中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确定国家赔偿义务人南部县人民法院赔偿受害人胡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806,785.00元;2、 解除扣押在案的胡耘的全部合法财产;3、 南部县人民法院在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南部县富利镇公开向胡耘赔礼道歉,恢复名誉。4、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2006年底,南部县因在嘉陵江修电站,政府招商引资,引进外地人投资砂石,同意在光华乡大洲坝修路,建堆码场,把旱河坝的砂石转运到电站水位线以上生产、销售,以此带动部分失地村民投入砂石经营。胡耘应招来到南部县,先后投资800多万元,先在光华乡大洲坝村建起了宏达砂石厂,并向水务局缴纳了开采出让金和税费。后又在富利镇2村,将一个荒凉的滩涂,打造成了用于生产、修船、造船、堆放销售砂石,且极具开采价值的场地。此时,县水务局决定,分标段拍卖河段。因胡耘拒绝向水务局领导行贿,在拍卖河段时流标。胡耘所在的七标段,被一个叫张景义的人拍走。  2009年6月10日,南部县书记王熊骅、水务局工作人员王凌,带着50多个防暴警察、航道管理人员以及不明身份的人,强行要求胡耘与7标段竟拍者张景义签订一份极不合理的砂石采挖合同。合同规定:“胡耘出设备、出劳力,在张景义所拍得的7标段河道采挖砂石,砂石出售价的60%归河道竟拍者张景义,30%归胡耘,10%作为经营损耗。”对这份强盗式的砂石采挖合同,胡耘断然拒绝签字。随后,胡耘找到水务局,称其在当地已投资800多万,并赞助了200多万,为当地村民修公路和进行农网改造。水务局王凌说:“河段已经拍卖完了,你要开采,就找中标业主协商开采。于是,胡耘便与9标段的中标业主蒋和平协商合作开采砂石。  2010年4月6日,水务局伏云国科长,根据7标段业主张景义的举报,指控胡耘擅自修建码头经营砂石,在7标段无证采砂。2010年5月17日,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胡耘进行刑事拘留,扣押了胡耘价值上千万的采砂船、挖掘机等设施、设备,并变卖了其中43万元的财产,其弟胡琪、胡智亦被抓捕。在此期间,7标段业主张景义向毫不知情的胡耘的妹夫,以胡耘涉嫌犯罪,要取保候审为由,敲诈30万。  2011年7月11日,南部县法院以﹙2011﹚南刑初字第199号,判处胡耘犯有非法采矿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胡耘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充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南中刑终字第86号,作出终审刑事判决:1、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耘无罪。  胡耘在被关押了100天,无罪释放后,向南部县法院提起国家赔偿。2013年1月9日,南部县法院作出﹙2013﹚南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1、南部县法院按2012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00日的标准向赔付请求人胡耘支付赔偿金。并向赔偿请求人胡耘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2、驳回赔偿请求人胡耘关于财产被扣押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2,717.4721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3驳回赔偿请求人胡耘关于律师费8.5万元和诉讼旅差费3.5万元的国家赔偿。  胡耘不服南部县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于2013年1月22日,向南充市中级法院申请赔偿。南充市中级法院以﹙2013﹚南中法委赔字第1号维持原判。  2013年4月9日,胡耘夫妇及年近八旬的父母来到成都,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诉书。申诉书特别说明:“2010年5月17日,南部县公安局以非法采矿罪,对胡耘、胡琪、胡智刑事拘留,在其三兄弟被刑拘后,胡耘所有被扣押的采砂设备和物资无人管理。公安机关遂将胡智放回看管,并要胡耘写了委托胡智看管财产的委托书。胡智看管或保管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胡耘,而非持有人胡智。并且胡智在看管期间,并没有对看管财产造成损害。损失主要是长期不法扣押,至今仍未能解除扣押,造成船只、设备等无法使用、经营、变卖的损失和设备的自然损毁,并非其他损失。”  为此,胡耘年近八旬的父母每天穿着印有“冤”字的状衣,风雨无阻的在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委、省政府以及春熙路、天府广场等地摆摊乞讨,并向公众喊冤。老人相信,上帝会秉持公平正义,惩治邪恶,还儿子公道。
胡耘电话 1389089575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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