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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开庭审理访民林

2014年07月23日 10:10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四川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开庭审理林杰在被途中报打110后被行政拘留一案。

家住四川资阳市雁江区时代阳光的林杰,因征地没有得到合理赔偿,于2013年12月28日,到北京上访。2014年1月7日,被雁江区公安局大白街派出所民警董芯萌、街道办工作人员汪树安等人从北京接回。1月8日,民警董芯萌、街道办工作人员汪树安以及雇佣的三人,强行将林杰弄到一京P1BF78的面包车上,从北京押回资阳。路上,受到其买通的黑保安的殴打,不准上厕所,不准说话。联想到新闻报道上访人被打死打伤的案例,林杰心里很恐惧,大气都不敢出。上午11点钟,到了连霍高速公路灵宝服务区时,在林杰的抗议下,终于准其下车上厕所,趁着这个机会,林杰用烟盒纸写了一张“我们被控制,有生命危险”条子,递给超市服务员,请她帮忙报案。服务员报打了110。在河南进入陕西的收费站,被拦下,董心萌下车与警察交涉,直到这时,林杰才知道押送的人中还有一个四川警察。晚上11点,车子到了资阳,林杰被带到雁江区城西派出所审讯室,大北街派出所警察刘尧、何尧以及四个特警对林杰进行轮番审讯至第二天晚上10:53时。在被审讯的24小时期间,林杰没喝到一口水,没吃到一口饭,连眼睛也不敢闭。24小时后,才把林杰从审讯室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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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下午,大家还沉浸在春节的喜庆中,林杰在城南西街茶馆玩耍。2:30左右,两辆印有特警字样的警车开到林杰面前,20多个警察和特警走下车来,刘尧警察在林杰面前亮了一下传唤证,说:“到派出所。”林杰被押送到城西派出所审讯室,戴上手铐,说林杰在河南高速公路上谎报案情,造成接警资源的浪费,影响行政机关执法办案,向林杰出示了资公雁(大)行罚决字《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林杰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面对突如其来的灾祸,林杰拒绝在所谓的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但林杰仍被拘留10日,关在资阳市拘留所。

林杰认为,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作出的资公雁(大)行罚决字《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滥用职权,违法办案。为此,林杰于4月1日,向雁江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后,又于6月2日,向雁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资公雁(大)行罚决字【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公开赔礼道歉。

7月21日,雁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林杰诉雁江区公安治安处罚及行政赔偿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是否报假警及治安处罚是否程序违法进行了辩论。原告林杰认为:

1、在河南高速公路上报警,是由于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也是公民的权利,况且,事情发生在河南,就算报假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也应该是河南公安机关处理。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分局越俎代庖,在事情发生一个月后,作出处罚决定,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2、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作出的资公雁(大)行罚决字《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将告知事项的文书与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或在告知之后立即作出处罚,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这样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在抓捕原告林杰后,告知并立即作出处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原告林杰的代理人就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了异议,指出被告证据材料中的证人均未出庭作证。被告雁江区公安局代理人陈平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上午11:30,庭审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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