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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照登:用1万元如何骗走40万房产 南京浦口区法院共谋抢夺民财

2016年04月30日 20:38 PDF版 分享转发

号称人民法院,总令人民伤心

号称,总令人民伤心

【博闻社】中国内地骗局无所不在,最悲哀莫过于受害者被骗以后,法院不但不还受害者公道,相反还莫名其妙地“配合”加害者强夺受害者的财产,令受害者雪上加霜,投诉无门。以下是本社收到来自读者的一封投诉信。媒体不是,也不是是非利害的判断者,但是,面对投诉者的悲哀与无奈,以及内地官媒对此类事件的冷漠,博闻社唯一能做的,就是让冤情曝光,博世人一声叹息。

2013年9月13日,我方收到由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发来庭审传票,是关于南京市浦口区明发滨江一单身公寓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因经过如下:
业主黄丽华所有的位于浦口区的房屋销售委托给唯一委托人我(黄小莉)。为了出售房屋,我将出售房屋的信息登在网络上,很多家房产中介公司为取得房产销售的事实信息便都与我联系。其中有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众置业)的员工刘丽女士为了取得独家销售的代理权对我进行再三诱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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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刘丽的“努力”下,我于2013年3月30日,在南京与利众置业公司签订了3个月的房产独家代理协议,利众置业给了我2000元作为3个月的独家代理押金,利众置业复印并保留了一份黄丽华授权给我的委托书。与利众置业之间的委托代理事项是:1.代看房;2.代收定金,资金打到甲方(卖方)账户;3.代签中介三方合同(即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在合同上明确注明该房屋有按揭贷款。
2013年6月15日,我接到刘丽女士的来电,她说有人已付了1万元的意向金(说之前几个小时联系不上我),让我尽快赶到南京。我问她是什么条件,她说总价41.2万,首付12万。我说12万的首付款不够还银行的按揭贷款,我要求首付款15万。她说你先来了,跟买家面谈协商,可以重签合同。然后,利众置业为了促成房屋买卖,先往我的银行卡里转来1千元作为诚意金(此款在购房意向金里扣除)。

第二天,我从厦门乘动车出发,途径浙江,于17日晚24点到达南京。在我从厦门出发之前,我电话通知刘丽女士并请她转达买方(原告),约定18日见面重签协议并先交付首付款,紧接着办理房产银行解押,再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
(路途遥远,有动车票可见证我方卖房之诚意。)

当我到达南京后,利众置业先给了我7000元的现金,让我写1万元的购房定金收条(其中2000元作为退还利众置业的代理押金,在此扣除)。她们要求我在合同上签字,我看总价是41.2万(净得价,客户办证);付款条件是送件当天(即过户当天)买方付首付款12万元,过户后90天付27.5万,最后再付7000元的尾款;合同的中介居间方是满堂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堂红公司),而不是利众置业公司,刘丽作为满堂红公司的代表签字(在此,我方与满堂红公司没有任何委托关系,满堂红公司不具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权限);卖方签字人是刘丽代签的“黄丽华”名字。

我看过合同后,不同意这个付款方式,因为我们需要先有首付款去还银行按揭贷款,才能办过户手续,所以至少要先收到15万的首付款。刘丽要求我先在合同的卖方位置签字,我不同意,我说只有重签合同才可以。她答应我让买家来面谈协商重签协议。
第二天,利众置业的刘丽没有约到买方的人到场。期间,刘丽让我一起去了不远处的满堂红公司申明我方的付款方式的要求,并要求买方出面重签合同。刘丽等人以我难得来南京及时间紧张为由,让我先配合去办理一手证手续,同时等买方回话约见面时间,协商重签合同。

我相信了刘丽的话,并按她所说的配合她安排的人一起先去开发商办公室交了房屋面积补差款,又一起去了维修基金缴款处签字,费用都是中介的人支付的,维修基金的手续递交及收件回执都是中介的人在办理交接手。“客户办证”的一手证的契税未缴,一手证未领。
我在南京等了数天时间,多次催促房产中介方要求买方出面重签协议,条件是要先给我15万的首付款,以解决银行的解押手续问题,否则没法过户。期间,我电话预约了两次银行解押还款的时间,而结果,买方拒绝出面重签协议。数天后,我只得离开南京。

后来,我又多次电话和短信通知中介方刘丽等人请转达买方,以他们之间的合同约定时间为界限,让买方出面协商并重签协议;同时也根据刘丽提供的买方电话,我以短信方式通知对方,要求买方重签协议、先行首付款,以解决银行还贷解押事宜,才有条件办理过户手续,但都遭到买方拒绝,对方并扬言要法庭上见。
不久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来电话,说寄来传票。内容是原告魏成效(买方)状告黄丽华违约,并要求判黄丽华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还要求黄丽华做违约赔偿等……(见原告诉状)
此时我发现黄丽华给我的委托书上有一条约定是我无转委托权。

一审法院判决:黄丽华需将房产过户给魏成效,黄丽华并承担一系列责任……(见一审判决书)
我方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因我方始终没有认可满堂红公司所签的合同的有效性,也没有收到销售房屋的首付款,无法解决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未解押,不具有过户条件。房屋的一手证未取得,更不符合买卖过户的合法程序之条件。这一事实,买方、中介方、浦口区人民法院的庭审法官,他们都很清楚。我们只有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求得公平判决。
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致内容为“一审审案不清,发回重审”(二审的判决书在发回重审的第三次庭审时,法官收去没还回来)。
三审庭审时,法官说缺少主要涉事人——刘丽;说黄小莉不能代表业主黄丽华参加庭审,需要再审,黄丽华夫妻需要到场。
自第三次庭审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拖延了整整一年的时间没有任何消息。由于我方为了出售该房屋,故此在2015年9月之际,我专程去了一趟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了解此案的进展情况。法官在办公楼里,仅以门卫的电话传达方式接待我的来访。不问还好,他们似乎忘记此案了,而这一问,法官说还要庭审。
我方为了减少麻烦及不必要的人力、精力、财力的消耗,向法官电话提出调解申请。法官要求我以书面形式邮寄到法院,我照做。而后法官告知:买方不接受调解。
2016年3月份,我方再次收到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的庭审通知,其中黄小莉、项延汉(黄丽华的丈夫)与黄丽华一并被纳入了被告对象,没有直接责任人刘丽。我方如期赴约庭审。
近日得到的重审判决消息,如一审:被告黄丽华、项延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协助原告魏成效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至原告魏成效名下;……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黄丽华、项延汉负担(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盖章)。审判长:吕太如;审判员:刘英;审判员:马亮;书记员:屈泽宏。时间:2016年4月15日。

综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将一个一万元购房意向金的案子审理了三年之久,其中浦口区人民法院庭审了三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次驳回浦口区法院重审,共审了四次,至今仍未审清……
浦口区人民法院“保全”了黄丽华个人名下约47平方的唯一房产已达三年之久,严重影响了黄丽华的房产出售及资金周转。自本案发生至今已逾三年多,卖方黄丽华一直坚持每个月为自己名下的该房屋缴纳银行按揭贷款的还款义务,而此房产因受“保全”,始终无法交易。在三年多的时间里,房产的价格也随着市场上涨,原告看到当前的市场景况,以在3年前付的一万元的购房意向金为由,至今要求法院判决卖方依然以3年前的价格并不付首付款,要求黄丽华过户,并要求黄丽华承当相关责任及费用。而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纵容了原告的无理要求。
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到南京市中院驳回重审,浦口区人民法院在第四次庭审时,还增加了黄小莉、项延汉为被告人,却没有追加造成案件纠纷的刘丽。对于做小生意的人来说,银行的信誉最宝贵。而受此案牵连,被告方的几位成员很可能将面临因此案导致的银行信誉问题,将面临资金链断裂等负面之威胁!
可见,涉及本案的法官与原告多么别有用心!是谁赋予他们这样的权利?此案看是原告要买房,实为不法之勾当!!!
如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依然判决黄丽华违约,要过户,并承担原告的诉讼等一系列费用,却对刘丽的无权代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且事后也未得到黄丽华及我的追认,本属于无效行为,刘丽及满堂红公司为了促成交易成功,诱骗我办理买卖前的权属证书的准备工作,双方没有正式签订买卖合同,该准备工作的费用也是刘丽安排人支付的行为,法院并没有追究其责任。另外法院也没有考虑到诉讼三年黄丽华对房屋一直还贷所长生的增值,直接判决按照三年前无效合同的价格履行也是明显对黄丽华夫妇的不公平判决。对于此等判决,我们无法执行,因依法程序与事实条件皆不具备。我们只有让这场官司继续延续……只有让事实公诸于众……

投诉人:黄小莉
2016年4月28日

附:一审、四审判决书、及一审、二审、四审的答辩内容。

续整理:一审提交相关内容

我方诚意卖房,有以上证明。不存在如原告所诉的“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意耽误房产买卖过户时间的说法。
事实是因原告与无代理权的房产中介满堂红公司签订的不规范、不合理的无效协议(约定在2013年7月15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原告拒绝出面重签协议,原告也不再履行一手证的契税缴付,导致一手证至今未取得;由于我方业主黄丽华没有收到房屋的首付款,银行贷款没有解押,更无从谈起履行无效合约的过户。
曾经为了不耽误我方继续卖房,也出于对房产中介方的尊重,更是为了给原告的购房机会,我方于2013年7月19日12时23分开始,由我方135*****558手机号向原告留给房产中介的手机号13685199559发出短信通知,同时发给利众公司的刘丽女士15996478278手机号通知转达原告、以及短信通知刘丽女士提供的另一位与原告有关系的中介人员(满堂红房产公司)的张辉先生的13913856869手机号,请他通知转达原告。我方发出的短信内容如下:
魏先生您好!您与中介签定的南京明发821幢820室的房屋买卖合约您未履行职责已超过期限数天。您如还想买这套房子,请您在2013年7月19日24点之前短信回复本手机号“重签281幢820合约”,并在7月23日15点之前与卖方当面另签买卖协议,其中首付款(是)15万元人民币(不含定金)在7月23日17点之前交齐到卖方银行帐户(具体卡号),卖方协助办理手续,所有手续费用由买方承担,余款在7月30日17点之前一次性转入到卖方帐户,卖方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
如在7月19日24点之前本号没有收到您买方的回复短信或不同意此内容,已过期的合约将视为作废,定金没收,原办理的手续费视为违约金不退还。卖方有权将房屋另出让他人或另做处理,并不再按原优惠价格出让。买方不得干涉、不得有异议。
以上信息发出后,原告以18014460272手机号码用打电话形式回复,说那是“**亲戚”的号码,说话态度很不好并挂电话。我方再次向18014460272号码发出与以上相同内容的短信通知,对方短信回复:别再废话!按合同执行!……其中有不适宜的话,最后说“你不要再找我了,我们各自走各自的途径!”
我方依据原告的态度,认为原告已放弃了购房的资格和机会。但未料到原告不协商、未付款,却宣扬这房子已成交,并且还诬告我方违约不过户。原告此等行为纯属欺诈、毁谤,更是严重影响破坏了我方位于明发821幢820室房产的卖房程序,以及使周边多家房产中介公司对我方房屋业主造成了不良声誉之影响。
因原告的不合作,导致我方房产无法交易,更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出于我方卖房的诚意,我方在9月6日、7日、8日出差到上海之便时,再次向刘丽女士打电话和发短信通知邀约原告9月8日或9日到南京当面谈判购房事宜,刘丽女士电话回复说原告没时间,并要求到法庭解决,以致出现后来这一系列场面。

综上,可见:
事实是原告在利用房产中介方签订不规范、不合理的无效合同,以小数额的定金来做诱饵并拒付购房款,逼迫我方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进而达到原告的不可告人之目的。
由于原告的无理取闹、拒协商、拒付购房款等行为而导致我方房产无法正常交易。原告的一系列行为严重影响了我方820房产的出售,使我方资金无法回笼,造成我方资金周转停滞。又因原告一而再地耽误我方卖房和消耗我方的人力、财力、精力、时间等等,使我方承受极重的精神压力和负担,以及名誉的损毁。原告应赔偿所有因原告的不良行为造成我方的一切损失;并且原告应承担对我方存有诬告、毁谤、欺诈的嫌疑行为之责任。原告应当将原交付给房产中介的定金和办证费作为因原告的不良行为而对我方遭受的严重经济损失的部分补偿;原告应当另赔偿我方经济损失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
纵观此案,一切责任应由原告与满堂红公司及刘丽承担。因案件的本身,原告与满堂红公司的合约与我方没有关系。我方曾委托的是利众公司代理,利众公司说有客户下定金,我方认为是利众公司的行为。原告如要与我方扯上关系,需要重新签订协议,由于原告不同意重签协议,因此,一切责任在于原告自身,与我方没有关系。
以上情况皆属实!请法院明查!
答辩人:黄丽华(黄小莉代)
2013年9月22日(2016年4月28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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