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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政府发文干涉村民自治叶雪青要求审查遇阻

2016年08月25日 16:15 PDF版 分享转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年8月24日,义乌佛堂镇小吴溪村女权捍卫者叶雪青向金华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即对义政发(2006)55号文件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2016年7月11日,叶雪青向义乌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请求:义乌市政府对本政府作出的义政发(2006)55号文件予以审查和纠正或者撤销,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叶雪青。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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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政府制定的55文,即《义乌市新农村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含干涉村民自治的内容。在制定55号文前,义乌市政府未组织公众参与,违反了《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且在起草过程中没有公开征求意见,也没有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更没有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违反了上述《办法》第十条规定;市政府无权规定村级组织拟定实施细则。还规定实施细则须报镇街审核后批复,其实质就是剥夺了村民自治权。应当指出的是,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例如,佛堂镇政府对实施细则的批复,使小吴溪村委会歧视妇女的行为合法化。

义乌市政府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告知书,称“义政发(2006)55号义乌市人民政府文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无需纠正或撤销。”这一纸告知书,霸气十足,一副官僚腔调,对叶雪青要求审查的理由不予理睬,更不逐一反驳,直接傲慢地称55号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难以令人信服。叶雪青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除了该告知书有干涉村民自治的违法内容,还有以下理由:

1、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2条规定,义乌市政府应该作出答复书而非告知书。

2、该告知书没有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

3、该告知书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2008年9月,义乌佛堂镇小吴溪村二委(村委、村党支委)利用权势,迫使叶雪青与其签订了歧视妇女的新农村建设协议。为了使该协议合法化,2009年5月,该村二委又制定了歧视妇女的《细则》。该《细则》经佛堂镇政府批复同意,得以实施。问题是佛堂镇政府之所以作出该批复,源于义乌市政府颁发的55号文件。叶雪青系该《细则》歧视妇女的受害人。她认为,村二委歧视妇女的协议源于市政府的55号文件,故坚持要求对市政府55号文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来源: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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