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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憲法、憲政、法治》

2016年12月31日 9:46 PDF版 分享轉發

張千帆:也談 —— 杜光教授新作《憲法、憲政與法治》序 2015/10/02

眾所周知,中央黨校是「黨的喉舌」,但坊間有句話,說中國最敢言的學者也出在中央黨校。此言不虛,本書作者正是在中央黨校斷斷續續執教二十余年的杜光先生。他的教職之所以被中斷,是因為他在1958年被打成右派,直到1979年平反。事實上,早在1948年,他就被國民黨打成「左派」,還受到通緝,所以跑去了解放區。杜老既是國民黨眼裡的「左派」,又是眼裡的「右派」——這隻能說明他不是左右逢源的「風派」,而是一位堅持獨立見解、堅守道德良知的真正的學者。作為曾經的黨校理論研究所副主任,只要他順從上意、不「亂說話」,或偶爾針對某熱點事件發表一點隔靴搔癢的評論,不愁沒有各種項目、頭銜、待遇,只是那樣的話,他也就不是杜光了。

近年來,杜老頻頻發表「敏感」言論。2012年,他在香港出版了《回歸民主》,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和爭議。從所關注事件的時間點上看,本書應是此後針對一系列重大公共事件的評論集子。各篇的主題緊緊圍繞憲政與法治,主要論述了「黨大」還是「法大」、法治與「黨的領導」之間的關係、憲法與改革的關係、民間憲政運動與反憲政逆流、十八屆文件的進步與局限等大問題。

2013年以來,以《南方周末》新年獻辭「憲政夢,中國夢」為標誌性事件,「憲政」成為中國朝野左右的爭論焦點。反憲政陣營在官方授意下,接連拋出多篇文章攻擊抹黑憲政。稍後,官方內部傳達「七不講」,全面抵制憲政、公民社會和普世價值。緊接著,各種網路封殺、抓大V、抓記者、抓律師等「亮劍」行動緊密配合,中國儼然進入了一場新的意識形態戰爭。在這種險惡環境下,杜老奮筆疾書,力挺憲政,接連發表了一系列討伐反憲政逆流的檄文,體現了一位獨立知識分子的良知和勇氣。

貫穿杜老文集始終的命題是憲政、法治和「黨的領導」之間的關係。他不厭其詳地論證,「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是一個偽命題。」杜老可謂一語中的。執政黨的作用是憲政與法治繞不過的一個話題。我做法治講座,幾乎每一次都有聽眾問:一黨執政體制能否實現法治?迄今為止,真正的法治國家確實都是多黨制國家,只有新加坡等個別國家例外。其實即便新加坡也不是嚴格的一黨執政,而只是「一黨獨大」,反對黨仍然合法存在,並擁有少量議席。既然「法治」、「」等概念早在1999年就已入憲,成為執政黨自己宣稱要實現的重要目標,而法治又和一黨執政存在明顯的負相關性,那麼就不能不認真對待「黨的領導」問題。

法治之所以和「黨的領導」難以兼容,根本是因為法治和集權不相容。阿克頓爵士的名言早已眾所周知:「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絕對地導致腐敗。」任何人都是理性自私的,一旦掌握了不受控制的絕對權力必然會以權謀私、濫用公權,即便有良法也我行我素、無法無天。在其名著《法的精神》,孟德斯鳩精闢指出分權對於保護自由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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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立法權與執法權聯合在一人或單個行政機構手中時,自由就消失了,因為人們將害怕製造暴戾法律的同一個君主或元老院將以暴戾的方式執行它們。當司法權不和立法權或執法權分離時,自由也不復存在。如果它和立法權相結合,那麼在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之上的權力就將是任意的,因為法官也將是立法者;如果它和執法權相結合,法官就能具有壓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個或一群人——貴族也好,平民也好——運用這三項權力:制定法律的權力、執行公共決議的權力、和判定罪行或個人爭議的權力,那麼一切都將喪失殆盡。

顯然,法治和人權遵循同樣的邏輯。如果權力過分集中,都掌握在一個人、一個機構或一個黨派手裡,那麼百姓在自由遭到侵犯之後會上天無路、入地無門,找不到人替他們伸冤,因為所有政府機構都是一家開的。更何況「黨」是一個抽象概念,「黨」究竟是誰?這是一個說不清楚的問題。每一個黨員幹部在行使權力的時候可以打著「黨」的旗號,承擔責任的時候則可以把一切都推給「黨」,所謂「黨的領導」很容易變成該黨領導的個人領導,黨治很容易蛻變為赤裸裸的人治。因此,如果一味強調「黨的領導」,無限增強黨的權力,那就等於是讓掌握黨的權力的個人不受法律約束,為公權私用和貪官污吏製造腐敗溫床,從而走向法治的反面。

既如此,就不能不謹慎對待「黨的領導」和法治之間的內在張力。在轉型時期,我能理解執政黨不願放棄「黨的領導」,但是如果執政黨真的要實現法治,就必須對「黨的領導」有所限定。如果還是像「文革」那樣黨政一體、全面領導、什麼都管,不僅管幹部,還要管媒體、管法院,那麼依法治國就是緣木求魚了。事實上,趙紫陽在1987年的十三大報告上已經基本解決了這個問題:黨政必須分離,「黨的領導」不等於什麼都管,而只是意味著黨領導立法並監督政府實施,但是行政必須保持中立,至少必須實行司法獨立。至於有限意義上的「黨的領導」究竟延續到何時,留給政治體制改革慢慢解決。

杜老的觀點比我更加鮮明,直接宣判「黨的領導」是一個「偽命題」,其道德勇氣令人欽佩。讀杜老的文字,常有振聾發聵之感。他是「反右」、「文革」等政治運動的「過來人」,一度曾遭受迫害,卻依然無所畏懼。我等後輩生於極權政治式微之際,更應當超越恐懼,在基本是非問題上直言不諱,才算對得起自己的職業。

這是我讀《憲法、憲政與法治》論文集的一點感悟,謹為序。

杜光: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是一個偽命題——《憲法、憲政、法治》一書前言

本書編集的是我這十來年所寫的有關憲法、憲政、法治的文章。我對法學理論並無深入研究,但我國在憲政和法治問題上存在的嚴重偏差,促使我警覺、思考,這些文章都是我作為普通公民和共產黨員,在畢生經歷的積累和反思的基礎上提出的見解。雖然曾經在網路上發布,無奈人微言輕,影響有限。

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頒布已有61年,但廣大民眾所期待的依憲治國,至今依然猶如鏡中之花,水中之月,可望而不可即。甚至依憲治國的憲政,還被列為不許討論、不許宣揚的禁區。這使我感覺到有必要把我的這些文章編集成書,再次公之於眾,希望能引起人們對這個問題的關切和思考、討論。

憲法的本質意義,在於保障公民自由權利,規範政治權力運行。憲法的所有條文,都應圍繞這個本質展開,但是我國憲法卻有著自己的特色。我在本書的多篇文章里,都論述了我國現行憲法的兩面性:既有體現保障公民權利、規範權力運行的民主性的條文,又有限制這些內容落實的專制性的規定。前者如「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和人身、居住、通信等自由權利,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功能,法院、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等。後者如序言里的四項基本原則、總綱里的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制度、民主集中制等。老百姓期望的「依憲治國」,是落實憲法里的民主性條文,但在實踐中得以充分落實的,卻是專制性的內容。因為後者適應了專制統治的需要,有利於鞏固專制統治,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於依憲治國、依法治國作出詳盡而周密的論述和安排。但是,《決定》中包含著的否定性因素,卻阻礙著依憲治國、依法治國的貫徹與落實。

我指的是「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

《決定》的第一部分提出實現依法治國總目標的六條原則,第一條就是「堅持的領導」,在闡述這條原則的五百余字里,只說依法治國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卻沒有說明為什麼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也沒有說明如何堅持黨的領導。也就是說,對於這個問題,只有結論,卻沒有結論所由來的根據和推理,更提不出如何具體實現黨對法治的領導。出現這種邏輯缺陷的根本緣由,在於這本來就是一個說不清道不明的偽命題。

為什麼這樣說呢?首先,憲法序言最後指出:「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中國共產黨章程》也在總綱里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按照憲法和黨章的這個規定,黨的領導也「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這也就是說,應該是憲法規範黨的領導的活動,而不是黨的領導規範憲法的實施:黨的領導只有遵憲守法的責任,卻沒有違憲違法的權利。用民間的通俗說法,就是「法大於黨」,而不是「黨大於法」。《決定》規定「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就意味著黨的領導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意味著「黨比法大」。這是違背憲法原則和法治精神的。

其次,按照憲法序言,共產黨過去領導了民主革命和社會建設,所以就有權在今後繼續領導全國各族人民。但憲法總綱第二條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既然是「一切權力」都屬於人民,那麼,決定由哪些人來領導這個國家的權力,理所當然地應該屬於人民。沒有人民通過一定方式的授權,就宣布自己是國家的領導者,宣稱依法治國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顯然是違背憲法總綱的,也是不符合憲法精神的。

第三,憲法還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這就表明,共產黨不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法治國是人民代表大會權力範圍的事,不在黨的權力範圍之內。黨對本黨的內部事務和全體黨員,當然可以實現無條件的絕對領導,但對包括法治在內的國家事務,卻無權直接干涉。中共十三大曾經把黨的領導規定為「政治領導」,並且進一步作出規範:「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決策的領導和向國家政權機關推薦重要幹部。黨對國家事務實行政治領導的主要方式是:使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變成國家意志,通過黨組織的活動和黨員的模範作用帶動廣大人民群眾,實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這是對黨的領導所作出的最精確、最合理、最符合於歷史趨勢和現代精神的闡述。可惜,它被「8964」的槍炮聲所淹沒,消失得無影無蹤。現在把法治置於黨的領導之下,是十三大精神的大倒退。

第四,把黨的領導寫進憲法,就其實質來說,無異於專制主義法治形態的「君權神授」。英國《大憲章》開宗明義就肯定英格蘭國王「受命于天」,我國清末的《憲法大綱》第一條標明「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這兩部憲法是從專制主義法治形態向民主主義法治形態轉化的標誌性文獻,所以既有一些民主性的條文,也有「受命于天」、「萬世一系」之類的專制主義的記載。我國在民國時期制定的幾部憲法,已經抹掉「萬世一系」的專制主義色彩。現行憲法在序言里強調黨的領導,實際上是恢復專制主義的法治元素,意味著歷史的倒退。

第五,黨的領導的憲法依據,除了序言之外,還有總綱第一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毛澤東在《論聯合政府》里曾經說明,工人階級是經過共產黨實現它的領導的。所以憲法第一條是間接規定了黨的領導。同時,「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又賦予黨的領導以一黨專政的含義。因為人們通常都把人民民主專政解讀為無產階級專政,按照列寧的解釋,階級專政=政黨專政=領袖專政,所以,人民民主專政實際上就是一黨專政,憲法第一條說白了就是:我們的國家是共產黨領導的一黨專政的國家。實現「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等於是說「法治必須堅持一黨專政」。而法治與專政是互不相容的。專政把公民分為人民和敵人兩類,而法治只承認有罪無罪。兩者無法共存,結果必然是專政壓倒法治,或者,採取法治的形式來推行專政。劉曉波、許志永、高瑜、浦志強等的案例和最近大批維權律師被拘捕,就是最好的說明。

第六,憲法規定法院和檢察院分別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就是說,共產黨是可以干涉的。不知道這是無意的疏忽,還是有意留下空隙,使共產黨可以干涉審判和檢察,為黨領導法治提供又一個憲法依據?從三十多年的法治實踐來看,黨委政法委的干涉充滿著司法過程。這種局面必須改變,首先是要修改憲法,只改一個字就可以了:「不受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四中全會通過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已經將近一年了,在此期間,發布了一些具有一定改革意義的文件,也改正了一些冤假錯案,但我在耳聞目睹的信息中感受到的,更多的卻是違憲違法的案例,其根本原因,依然在於政治權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約,在於「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 這使我強烈地感覺到,堅持黨的領導,依法治國就必然異化為一黨治國,法治就必然異化為黨治、人治。因此,如果不能徹底轉變黨的領導的思維邏輯和一黨專政的權力傳統,把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四中全會的決定里那些美好的承諾就不可能落實,民眾熱烈期待的依憲治國、依法治國就不可能實現。我在這本小冊子的文章里,對於有關憲法、憲政和法治的問題,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作了力所能及的分析與批判。雖然只是一管之見,但敝帚自珍,願效野叟之獻曝,奉獻于社會,如能多少引起人們的思考,並有所感悟,我將會感到萬分榮幸!

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區區此忱,幸勿見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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