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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國珍:關於王菁控訴吳弘達性侵一案之我見

2016年08月18日 20:23 PDF版 分享轉發

關於女士(以下簡稱「王」)控訴先生(以下簡稱「吳」)一案,我個人的看法如次。歡迎轉發。

(律師)2015年3月23日

如王所訴事實為假

吳有權起訴王誹謗,亦可在王起訴后提起反訴。到目前為止,未見此種跡象。將來如何,拭目以待。

如王所訴事實為真

一、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亦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相對而言,刑事責任對證據的要求更高。即使王在追究吳的刑事責任方面未能勝訴,亦不排除王民事勝訴之可能。辛普森殺妻案即為例證。因證據漏洞,辛普森被判無罪,卻在同一案件之民事訴訟中支付民事賠償共計三千余萬美元。

應當留意的是: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之間,是有分野的。法律事實旨在還原客觀事實,而未必能完全還原客觀事實。

二、公益基金與個人財產,是兩碼事。個人行為與職務行為,也是兩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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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在本案中被控之性侵,無疑係個人行為。個人行為,應當由個人承擔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 基金會非性侵的主體。基金會也不可能代吳去坐牢。

以公務、公職、公款之便性侵,比普通性侵情節更為惡劣,吳不得動用公款——更不用說是「善款」——聘請律師、承擔賠償及其他與訴訟相關的任何費用。

如吳對王及三女孩賠償,當以個人財產清償。

如吳性侵事實認定為真,則個人認為,即使章程未規定此種情節,其亦不宜負責勞改基金會、雅虎基金。毒樹不結善果。

吳被人稱為「財大氣粗的第一富翁」,似有人認為對吳訴訟是雞蛋碰石頭。個人認為,若吳敗訴,極可能,于公于私,吳均以破產告終。到時候,吳極可能成為「財疏氣短的民運第一負翁」。今日沉默的多數,到時候,可能成為深揭狠批吳的「群眾」。此乃人之原罪使然,不足意外。

三、吳可能以種種變通手法,憑藉雄厚公款,收買相關利害關係人與非利害關係人,迫其封口,或違心為之「辯護」。

有人說,吳做出過「貢獻」、「公信力被質疑是中共最希望看到」。好象吳一倒,基金會就倒了,地球就不轉了。—-如此說為真,是否吳成了另一個偉光正,不能對其提出質疑,連受害人也不能控訴?是否因吳的「貢獻」就可將功折罪?吳、或其他人,是否有權為「公益」廢私權?

竊以為:

任何個人,不得成為所謂「集體的犧牲品」——除非本人願意或法律強制規定。

任何貢獻,不得成為作惡的資本。

且,正因手握善款、身系重託,更當接受有權人士的質疑,對其道德標準要求當為更高。豈可因其職位、影響、「貢獻」而姑息之?!眾所周知,道德標準高於法律標準。如涉嫌故意犯罪,連法律也做出否定評價,又豈是道德所能容忍?

試圖性侵流亡民運人士妻女,無異落井下石;

以提供善款相誘、斷絕善款相挾,無異逼良為娼。

假做真來真亦假。若奸詐之人掌控善款,徒使國內志士及其受牽連者投奔無著、流亡無著。皆因一人之惡,毀壞海外圈內人士名聲,致使海內與海外,同氣相求者產生隔膜。其惡之大,不容恕也。連神,也會進行最後的審判。施憐憫,須基於公義。豈可被收買?

關注個體命運,方為捍衛人權之正道。女權即人權。以侵犯人權為代價的「公益」,不要也罷。在追求自由的過程中,不能因為看到金子,就忘了為什麼出發。

犯我弟兄者,即犯我;犯我姐妹者,即犯我。

眾弟兄亦宜思考:淫人妻女者,亦是淫我妻女。凡血性男兒,豈可旁觀之!?

關於王吳公開信

個人認為,吳當正面回答王之公開信。答案只有三種:是;否;一部分是,一部分否,哪些是,哪些否。

以吾所觀吳之回應,避實擊虛,避重就輕,處處可見誘導王暴露全部證據之意圖,卻給自己留足了騰挪進退之空間。

王固然因為經驗不足,在第一封公開信中已將主要事實道出,致使其在法律上失去諸多退路;然其情詞懇切、情景畢現,卻比吳勝出無數。

幾點意見

一、首要之務:無論王所述之真假,基金會所當為者乃是:在不違反美國法律與基金會章程禁止性規定之前提下,繼續供應善款給三女孩。

二、本人願意相信美國的法律。孰是孰非,且聽法庭分解。

儘管如此,我們不能不注意到:除王可能未能獲取和保留必要證據之原因外,司法亦有失誤時,因為法官不是神,而是人。神定法高過人定法,應然法高於實然法。

三、當今之世,雖無恥匪黨,亦立法為弱者提供免費法律幫助。唯程序正義方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當下,王勢單力薄,吳對所在國語言、文化、法律之了解,加上其財力,遠非王可比。在事實真相未明之前,所有正義之士,有道義責任,從程序上支持王的法律訴訟。

四、贊同王的「所有受過吳弘達傷害的人和瞭解他惡行的人,都和我一樣勇敢地站出來指證他」,如有此種事實存在。

不管是誹謗還是性侵,對罪惡的沉默,就是對罪惡的縱容。不要慶幸你沒抽到這個惡簽;你再裝聾作啞,下一個就是你。

《公民議報》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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