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自由.公义.爱——我的法庭陈词 | 2014/01/27 | 作者 许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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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自由.公义.爱——我的法庭陈词 | 2014/01/27 | 作者 许志永

帖子老蒋当年剿匪不力 » 2015年3月14日

你们指控我在推动教育平权,随迁子女就地高考和呼吁官员财产公示的行动中扰乱公共秩序,表面看这是一个公民言论自由与公共场所秩序的边界问题,实际上,这 是你们是否把公民的宪法权利当真的问题。而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你们心中深深的恐惧。恐惧公开审理,公民自由旁听,恐惧我的名字出现在互联网上,恐惧一个正 在到来的自由社会。你们试图打压新公民运动,阻碍中国和平改良的民主宪政之路。虽然你们在庭审中没有提及新公民运动,但是,桉件材料中大量涉及,我想,没 有必要迴避这个问题,敞开来谈,对中国社会进步是有意义的。

新公民运动宣导每个中国人堂堂正正做公民,把公民的身份当真,我们是公民,是国家的主人,不是臣民,顺民,草民,暴民;把公民的权利当真,那些写在《世界 人权宣言》和中国宪法裡的选举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神圣的权利不能永远是一张白条;把公民的责任当真,中国是我们每个人的中国,良心正义的底线在我们 每个人的脚下,需要我们每个人去坚守;新公民运动宣导自由、公义、爱的新公民精神。个人自由,无拘无束真实快乐的自我是国家和社会的永恆目的;公义是个人 自由的边界,是此世间的公平正义,是恒久的道义良心;爱,是友善,是宽容,是同情,是奉献,是人世间最美好的情感,是幸福的源泉。

自由,公义,爱是我们的核心价值,我们的行动指南。新公民运动宣导每个公民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从改变具体的公共政策和制度做起,理性建 设性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中国人在共同的公民身份下团结起来,在自由民主的规则之上形成公民的共同体,成长为公民社会健康理性的 力量。公民群体有共同的公民身份,共同的民主宪政理念,共同的自由,公义,爱的信仰。但公民群体不是专制意义上的组织,没有领导,没有层级,没有命令与服 从,没有纪律与惩罚,而是完全基于自愿的自由公民的联合。各地公民群体在推动具体的制度变革行动中自发的自主成长。公民群体作为公权力的监督者,政治改革 的推动者,民主法治的建设者,在推动社会进步的行动中健康成长。推动教育平权,随迁子女就地高考和呼吁官员财产公示就是在这一理念下的公民行动。

推动教育平权,实现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是我们2009年底开始的一项为期三年的行动。在那之前,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家长的求助,注意到这样一个严重的社会问 题,中国两亿多新移民在城市工作,生活,作为纳税人却不能平等地享有市民待遇,而其中尤为严重的问题是,他们的孩子不能在他们身边学习和参加高考,不得不 被送到数千裡之外的户籍地读书,由此製造了中国数千万的留守儿童。很多人关心留守儿童的命运,却未曾想过,对他们最好的帮助是打破户籍隔离的高牆,让他们 回到父母身边。

我们的行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0年初到当年6月,到北京市教委和海淀教委请愿,协商推动了北京中学升初中不分户籍的平等入学。第二阶 段,2010年7月到2012年8月,到教育部请愿,推动教育部出台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政策。第三阶段,2012年9月至年底,敦促北京市教委落实教育部的 新政策,我们通过徵集签名,扩大家长志愿者团队,每月最后一个週四到教育部门请愿,提交建议,召集专家研讨随迁子女就地高考可行性方桉,给数以千计的人大 代表写信、打电话和见面,恳请他们在两会期间提出议桉。2011年两会期间,教育部长接受採访时说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方桉正在制定中,2012年两会期间, 教育部长在媒体面前公开承诺,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政策将在上半年内出台,并要求各地在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2012年6月28日,和以往一样,是家长志愿者的例行请愿日,和以往一样他们没有得到教育部门的任何答覆,大家在现场约定,如果教育部不能按承诺在月底 前出台新政策,他们在下週四还来,这就是7.5请愿的由来。2012年8月,教育部终于公佈了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政策,并要求各地在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 桉。到2012年年底,全国共29个省市陆续出台了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方桉,但是北京却成了例外。一位家长苦笑着说,我们奋斗了三年,解放了全中国,却唯独 剩下了自己。

我知道这背后是眼泪,他们的孩子即将远离父母,到陌生的地方去读书,也许命运会从此改变。作为理想主义者,我们推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现了随迁子女就地高 考,但是,作为这个新政策的主要推动者,北京的非京籍家长却没有给他们的孩子们争取到公平的机会。我觉得很对不起大家,而这时很多人已经开始心灰意冷,我 不得不去地铁口发放卡片,号召大家2.28请假一天,到北京市教委门口请愿,作最后努力,这就是2.28请愿的由来。7.5和2.228请愿,我们去的是 教育部门,是公民到国家机关表达诉求,我们去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刑法对公共场所界定得很清楚,是除国家机关、社会单位、公共道路之外的公共空 间,所以我们的行为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年来,我们的行为一直温和理性,7.5的时候,确实有个别家长情绪激动,那是因为教育部没有兑现自己的公开承诺,也没有给予任何的解释。但是即使这样, 他们的所谓激动也就是喊几句口号,他们要求与教育部长对话,也是合理的,因为他们拿着十万人的签名,背后是两亿新移民的权利,然而他们却遭到了什麽呢?看 看现场的照片吧,那个网名叫跳舞的家长,被警方拎着头髮抬走。难道就没有别的办法把她带走吗?她做了什麽过激的行为吗?三年来她有任何的过激行为吗?没 有,从来没有!每当我想起这一幕就痛心不已,三年来我们的目标如此单纯,我们的行为如此温和,却遭到如此恶毒的对待。有员警拿着事先拟定好的名单,恶意地 殴打他们。但是即使如此,我还是一再告诫他们,要理性,要理性,一定要理性。我们不能和他们一样,这个社会需要新的希望,我们不能和他们一样。

教育平权,随迁子女就地高考,符合新公民运动的理念,从具体的公共政策和制度改变做起,为迁徙自由,为公义,为爱。1958年中国确立了户籍隔离制度,从 此城乡分隔为两个世界。1961年,中国确立了收容遣送制度,从此,一个农村人,如果想自主到城市寻找工作和新生活的希望,他随时会被抓捕遣返。2012 年一年时间,北京抓捕遣返22万人次。

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但新移民融入城市的道路依然漫长。2006年,我们在北京调研时发现,针对非户籍常住居民的歧视政策多达19种,而其中 最不人道的,就是孩子不能在父母身边上学。我们为了推动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整整努力了三年。三年间,我见证了教育公平志愿者们严寒酷暑中在地铁口、在路 旁、在商场,徵集签名支援,直到有联繫方式的签名支持者超过十万人。我见证了几百位家长在教育部信访室的后院集体朗诵《教育平权宣言》,我见证了数百位家 长和孩子到青龙湖公园植树,那是2012年清明节,大家的帽子上有统一的标识-在北京,爱北京。我见证了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录製现场,一位小女孩失声痛 哭,因为她不想离开在北京工作的爸爸妈妈,到陌生的户籍地读书。我见证了地安门外的一个胡同裡,国子监中学初三的学生章旭东,这个班级前十名的学生,因为 没有北京户籍,被迫到初中毕业后不得不到张家口一个完全陌生的县中学读书,一年后因为语言、环境、教材不适应等原因失学了。这个爱说爱笑的孩子从此变得沉 默寡言。他的父母在北京工作了近三十年,而他们却永远是外地人,是这个城市的贱民。

想到千千万万被万恶的户籍隔离制度永远改变命运的孩子,想到一代又一代被万恶的户籍隔离制度伤害的中国人,想到那些无以计数的死在收容遣送路上的中国人, 为消除中国特色的身份隔离制度,为中国数千万留守儿童争取在父母身边上学的权利,今天我站在被告席上,何止是无怨无悔,我是多麽的骄傲啊。

呼吁官员财产公示,是我们推动国家反腐败制度建设的努力。全世界超过13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为什麽中国就不能?「人民公僕」到底害怕 什麽呢?不要太贪婪,不义的财富带给自己的不只是奢华的生活,同时还是深深的恐惧不安,以及来自民众的愤怒与仇视。我们用徵集签名上网,发放宣传品,以及 上街打条幅等方式呼吁官员财产公示,同时也是践行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我们的行为没有侵害任何他人的正当权利,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性,即便西单演讲 个别言词有激烈之处,但是,作为针对公共政策的言论表达,也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界限。

公民在公共场所以打条幅、演讲等方式公开表达政治观点,在现代文明社会,完全属于正常的社会现象。执法机关可以在现场监督和防范,但不应该滥用权利,不当 干预。事实上,我们在清华西门,中关村广场等地打条幅,在没有员警在场的情况下,也没有出现任何的秩序溷乱,没有妨碍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大家打完条幅就离 开了。这符合我们一贯「快闪」的理念,我们没有用如今多人聚集的方式进行公共表达,採取少数人快闪方式表达,就是考虑到了中国国情,考虑到了中国社会的承 受能力。我们当然希望宪法中规定的那些神圣权力都变成现实,但是,改革需要稳定,社会进步需要渐进地进行,作为负责任的公民,我们要採取点滴方式践行宪法 规定的权利,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

十年来,为自由,为公义,为爱,为我们一直以来的梦想,我们一贯用和平改良的方式来推动国家和社会的进步,我们通过介入公共事件来改变具体的制度和公共政 策。2003年,孙志刚以他生命的代价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在此过程中,作为法律人,我们尽了自己的努力,以公民的名义对收容遣送制度提出违宪审查的建 议。最近十年我们继续努力,争取新移民融入所在城市获得平等的权利,一直到2012年推动随迁子女实现就地高考政策的出台。我们为遭受极端不公的受害者提 供法律援助,这其中有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动车事故受害者等等。

2008年,三鹿事件爆发后,我们组建律师团,根据媒体报导,计算受害者数量。根据法律提出公正的赔偿方桉,联合受害者共同推动了政府主导的赔偿方桉的出 台。但政府赔偿方桉远不能弥补很多孩子受到的伤害,比如,一个孩子的手术费用花了将近十万,而赔偿只有三万元。接下来我们继续为委託我们的四百多个孩子寻 求公正,起诉到最高法院,起诉到一百多个地方法院,起诉到香港法院。2009年7月,当我被以公盟偷税的名义投入监所,社会各界为公盟捐款缴纳罚款的时 刻,我们的志愿者在南方,正在把其中一笔一百万元送到受害的结石宝宝家中。我永远为那个时刻感到骄傲,我们不会因为自己身陷困境就放弃对弱者的承诺。

很多个冬天,我们给贫穷的露宿街头的上访者送去棉衣、棉被、馒头,以儘量避免他们在这个繁华的都市裡悄无声息地冻死、饿死。上访中国特色的维权,这是一个 关係社会,关係背后是特权、腐败、不公正,只有少数性格倔强的人才敢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但就是这少数人,聚焦到国家的首都就是成千上万。他们在 北京被驱逐,被非法拘禁,被殴打。我们核实过的,非法拘禁他们的黑监狱,北京就有四十多处。我们去现场围观,拿着法律条文举报正在进行的犯罪,遭到看守的 辱駡殴打,一次又一次,我为能够分担他们的一点点痛苦而感到骄傲。

十年了,因为选择站在无权无势者一边,我们见证了太多的不公不义,太多的苦难不幸,可我们依然怀着一颗光明的心,理性建设性推动国家进步。在对收容遣送制 度提出违宪审查建议后,我们调研起草新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推动教育平权,我们起草的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方桉,被大部分省市所接受。呼吁官员财产公示, 就在2013年3月我们还曾经讨论起草阳光法桉。提出问题就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反对,是为了建设,因为我们是新时代的公民,对国家负责任的公民,我们 爱中国。

然而遗憾的是,你们把公民群体的存在和成长当成异端心怀恐惧,你们说我们有政治目的,是的,我们的政治目的很清楚,那就是民主、法治、自由、公义、爱的美 好中国。我们追求的,不是为打江山坐江山,为权力不择手段的野蛮政治,而是美好政治,是为公众谋取福利的美好事业,是全体公民共同治理国家的事业,我们的 使命不是为了获得权力,而是为了约束权力,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的公平正义自由幸福建设民主法治健全的现代文明制度,奠基高贵的政治文明传统。美好政治离不 开真正的民主法治,各级政府与议会必须由人民选举产生,政权出自选票而不是枪杆子。真正的民主法治,政治在法治秩序中运行,政党公平竞争,只有在自由公正 的选举中胜出,才有资格执政。真正的民主法治,国家权力科学分立相互制衡,司法独立,法官忠于法律和良心。真正的民主法治,军队、员警是国家公器,不可沦 为任何政党和利益集团的私产。真正的民主法治,媒体是社会公器,不可为任何政党和利益集团垄断为喉舌。真正的民主法治,宪法规定的选举权、言论自由、信仰 自由等公民神圣的权利必须兑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承诺决不是一句谎言。这些现代民主的价值和尺度根植于普遍的人性,不是东方或者西方的,不是社会主义或者资 本主义的,而是普适全人类,只要是人的社会,无一例外。民主制度是解决人类问题的知识,我们的祖先没有发现这种知识,我们就应该谦卑,向别人学习。三十多 年来,中国引进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带来了经济繁荣,同样,必须引进自由竞争的民主宪政制度,才能解决当前面临的社会不公问题。

当下的中国,社会不公问题激化,而政治权利的不公既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同时也是其他不公正的根源。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一个特权利益集团垄断 了全部国家政治权力和经济命脉,中国的根本问题就是民主宪政问题。年年反腐败,可是六十多年来,腐败愈演愈烈,没有民主选举,没有新闻自由,没有司法独 立,绝对的权力不可能打造一个清廉的政府。年年喊民生,可至今仍有数以亿计的人口生活在国际公认的贫困线以下。偏远山区,甚至每月一百元的低保也常常成为 贪官污吏们侵吞的对象。权贵与普通民众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人民仇官仇富,根本上是仇视高高在上的垄断特权。就连教育,基础教育,千千万万个家庭也要 为孩子上学而奔波愁苦,到处托关係送钱,甚至连上幼稚园都要行贿。这个社会为什麽会溃烂至此?

人,是政治的动物,不仅要吃饱穿暖,还要自由,要公正,要参与国家治理。你们说,全国人大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可又说这个最高权力机关要听党领导。连国 家的根本政治制度都是这样一个公开谎言,靠什麽建设诚信社会?你们说,司法公正,法院公开审理,然后安排不相干的人佔据法庭的旁听席位,连法院都这样的不 择手段,人民到哪裡去寻找正义的底线?于是,人与人之间到处是冰冷的面具,连老人摔倒要不要扶居然都成为一个持续的热门话题,毒奶粉、黑砖窑,各种恶劣社 会问题层出不穷,但他们对此毫不愧疚,他们觉得这社会就这样。中国社会最大的问题是假,而最大的假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假,什麽是社会主义,你 们说得清楚吗?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吗?政治的谎言无底线,十三亿国民都深受其害,猜疑、失望、困惑、愤怒、无奈、抱怨,是很多人的生活常态。是 的,政治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不可能远离政治,我们只有努力去改变它。权力必须被关进制度的笼子裡,必须改变家天下党天下的专制政治。我真诚地希 望,执政者能够顺应人类文明潮流,主动推动政治改革,建设民主宪政的文明政治,以和平改良的方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百年中国梦。

一个多世纪以前,中国错过了和平改良通往民主宪政的道路,二十世纪,中华民族在革命、动盪与苦难中挣扎,民国曾有的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希望昙花一现,极权 政治迴光返照,在文革中达到登峰造极。文革之后,中国的经济改革走上了一条增量改革的模式,在不触动旧体制及利益的前提下放鬆社会管制,又通过市场中成长 的力量反作用于旧体制,推动改革前进。同样,中国的政治改革也可以沿用此模式,在不触动旧体制利益的前提下,放鬆社会管制,容忍体制外民主力量健康成长, 这才是有价值的中国道路。我们建设公民共同体,理性迈出一小步,对国家是负责任的。你们不用恐惧新公民运动,我们是新时代的公民,理念上,彻底告别了敌 人、江山、推翻、打倒的专制意识,坚守自由、公义、爱的信仰,行为上彻底告别阴谋、暴力等野蛮模式,以和平改良方式推动社会进步,在阳光下健康成长。公民 群体的使命不是作为反对党存在,虽然建立宪政民主,是未来中国实现政治文明的必然趋势。我们的使命,是和中国所有进步人士一道,共同推动中国实现政治文明 转型。

新公民运动是民主法治进步的政治革新运动,也是一场政治文化传统重生的文化运动,民主宪政运行需要良好的政治文明土壤,而这土壤就是我们的集体预期和信 仰。美好政治必须成为国民的信仰,无底线的野蛮政治必须在每个人的心灵深处永远成为过去。这需要一群优秀的公民勇敢地担当责任,牺牲自我,成为公民的楷 模,这也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的责任。

这是我的责任。生在这片土地上,对这个国家的爱是不需要理由的,爱中国,就要让她更美好。我选择作为一个和平的改良主义者,继续一个世纪来先辈们未曾完成 的使命,宣导绝对非暴力,宣导自由、公义、爱,宣导和平改良的民主宪政之路。我有能力在这个体制中过上优越的生活,但是,任何的特权都会让我感到羞耻。我 选择站在无权无势者一边,一起感受北京的冬天街头地下通道的寒冷,一起承受黑监狱的野蛮暴力。上天创造了贫穷富裕、地位差别,不是为了让我们彼此厌弃甚至 仇恨,而是为了让我们彼此相爱,我很荣幸有机会和他们一起走在漫长的上访路上。我选择了担当,在我孩子刚出生,家人最需要我的时候,我渴望守候在她们身 边,可是很多年来,面对无辜弱者的苦难,我无法控制自己的悲哀,甚至无法保持沉默,我终于相信,审判和炼狱都是命中注定,为自由、公义、爱,为众生幸福, 为主的荣耀,这一切苦,我愿意。

这是我们公民群体的责任。在一个遍地屈膝的臣民社会,总要有人率先站起来,总要有人为社会进步面对风险承受代价。我们是率先站起来的中国人,我们更关心祖 国的前途和命运,关心民主法治,关心公平正义,关心弱势群体的尊严的幸福。我们更加纯真善良,厌恶阴谋诡计,嚮往自由简单幸福的生活。我们努力服务社会, 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推动社会进步。我们勇敢担当责任,为理想放弃特权、放弃很多世俗利益,甚至失去自由,我们努力放下自我,不计较个人得失,尊重别人的权 利边界,谦卑面对众生。

这是你们法官、检察官的责任。你们有责任忠于法律和良心,坚持社会正义的底线,不要沦为这个官僚体制中卑微的一员,不要践踏法治的尊严。不要说这是顾大 局,中国最大的大局不是领导的命令,而是法治的底线,不要说你们是在按照法律的逻辑在给我定罪,不要忘记宪法规定的那些神圣的权利。不要说这只是个饭碗, 你们是无辜的,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时候都要忠于自己的良心。在一个延绵千年的人治社会,中国法律人肩负着特殊的使命。我无论作为辩护人,作 为陪审员,作为宪法学老师,都努力坚持良心正义的底线,希望你们也是如此。我一直希望中国司法界会有一场良心觉醒运动,希望你们法官能和国外的同行一样受 到人们的普遍尊重,希望良心觉醒能从你们开始。

那些躲在幕后观看这次庭审,或者在等待请示彙报的人,这也是你们的责任。不要因为自己是既得利益者就努力维护旧体制,一个不公正的体制下没有人是安全的。 你们心中有太多的恐惧,以为政治永远就是刀光剑影血雨腥风,可是我要告诉你们,时代已经改变,新文明时代,人类社会最伟大的力量,不是暴力,而是爱。不要 恐惧民主,不要恐惧失去特权,不要恐惧公平竞争,不要恐惧一人正在到来的自由社会。也许你们觉得我的理想太过遥远,太不切实际,但是我相信信仰的力量,相 信人类灵魂深处真善美的力量,相信人类文明进步的浩浩荡荡的进步潮流。

这是我们十三亿中国人共同的责任。王朝、政党,都会成为过眼云烟,而中国依然是中国,我们都是中国人,有责任铸就中国美好的未来,中国一定会成为世界上最 伟大的国家,有着最发达的科技,最繁荣的经济,最强大的全球范围内捍卫公平正义的能力,最灿烂的引领人类文明进步的文化。但那不可能是专制的中国,那一定 是宪政文明实现之后的中国,那一定是民主的中国,法治的中国,自由的中国。请让我们一起思考我们能够为国家做什麽,才能实现这个国家美好的未来。这个国家 缺少自由,自由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争取,这个社会缺少公义,公义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捍卫,这个社会缺少爱,爱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用真情去点燃。让我们一起把 公民的身份当真,把公民的权利当真,把公民的责任当真,把公民社会的梦想当真,让我们一起坚守良心正义的底线,任何时候都不要因为上级的命令去作恶,不要 因为后面有人推你你就推前面的人。底线,就在你的脚下,底线,在我们每个人的脚下。让我们一起用爱唤醒沉睡的良知,用爱消除心与心的藩篱,用爱建立中华民 族高贵的政治文明传统。

推动教育平权,随迁子女就地高考,呼吁官员财产公示,宣导大家堂堂正正做公民,在这荒诞的后极权社会,成了我的三大罪状。如果执政者有一点点诚意把公民的 宪法权利当真,我们当然无罪。我们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我们是为了推动国家的民主法治。我们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我们不过是在践行宪法规定的言论 自由。我们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没有人的正当权利受到损害。当然,我清楚社会进步总要有人付出代价。我愿意为自由、公义、爱的信仰,为了中国美好的未 来承担一切代价。如果你们执意迫害一个民族的良心,我将坦然接受命运的安排,从容接受这份荣耀。但是,你们不要以为把我投入监狱,就能扼杀新公民运动。置 身于现代文明浩浩荡荡的潮流之中,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把公民的身份当真,把公民的权利当真,把公民的责任当真。总有一天,我十三亿中华同胞将从跪倒的 臣民成长为堂堂正正的公民,这一天一定会到来的,这将是一个政治文明的国度,一个自由、公义、爱的幸福社会。得救赎的不仅是那些无权无势者,也包括你们, 这些高高在上,但内心阴暗恐惧的人们。

今天,中国依然高扬改革的旗帜,我衷心希望改革顺利进行,实现美好中国的梦想。但是改革必须有清晰的正确的方向。继续摸石头过河是不负责任的,头痛医头脚 痛医脚是不负责任的,项层设计迴避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不负责任的。中国向何处去,一个世纪之后,这依然是我们民族面临的根本问题。利益集团固化,经济趋于衰 退,社会不公积累的矛盾集中爆发,中国再走到了一个历史的十字路口。顺历史潮流以实现民主宪政为目标,改革就会成功,逆历史潮流以维护一党专政为目标,改 革必然失败。缺乏清晰的民主宪政的方向,改革即使全面深化,也很难走出清末中体西用的老路。今天,我们的遭遇很大程度上是在轮迴一个多世纪以前清末改良主 义者的悲剧,我为中华民族的未来依然充满的深切的忧虑。当改良的希望破灭,人民会起来革命。权贵们早已把财富和子女转移到国外,他们不在乎弱者遭遇的不幸 和苦难,不在乎中国的未来,可我们在乎,必须有人在乎。和平改良的民主宪政之路是中华民族唯一通往美好未来的道路。一个世纪以前我们错过了,今天我们不能 再错过。我们中国人民必须决定中国前进的方向。

同胞们,任何时候,不论中国发生了什麽。我恳请大家一定要坚守自由、公义、爱的信仰。坚守自由的信仰,活在真实之中,追求一个世纪以来仁人志士们浴血奋斗 所追求的那些普世的自由权利;坚牢公义的信仰,任何时候都怀有一颗公义的心,绝不为目标不择手段;追求一个民主法治健全、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强有制约、弱有保障的正义社会,一个道义良心基石上的社会;坚守爱的信仰,这个民族有太多阴暗苦毒的灵魂需要救赎,人与人之间有太多的戒备、恐惧和敌意, 这些埋藏于灵魂深处的魔鬼必须被驱除,但这驱除的过程不是仇恨,而是救赎。我们是救赎者。自由、公义、爱,这就是我们的新公民精神,它必将成为中华民族的 核心价值,而这需要我们这一代人的奋斗、牺牲和担当。建设一个民主、法治、自由、公义、爱的美好中国,这是我们坚定不移的信仰。只要我们相信爱,相信光明 希望的力量,相信人类灵魂深处对真善美的渴望,我们一定能把这个信仰变成现实。公民们,就让我们从现在开始吧,无论你身在何处,无论你身处何种职业,无论 贫穷还是富裕,让我们在内心深处,在现实生活中,在互联网上,在中华大地的每一寸土地上,坚定而自豪地说出本来属于我们的身份--我是公民,我们是公民。

公民许志永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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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為了自由.公義.愛——我的法庭陳詞 | 2014/01/27 | 作者 許志永

帖子老蒋当年剿匪不力 » 2015年3月24日

言论自由,公民社会和良治政府的起点(许志永博士案二审辩护意见)


受上诉人许志永博士委 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经过会见当事人,经过阅卷和对一审情况的了解,在二审合议庭通知此案不开庭审理的背景之下,且鉴于本案一审时上诉人和辩护人均未发 表质证和辩论意见,上诉人的最后陈述被合议庭违法打断,辩护人基于“沉默辩”的考虑亦未提交辩护词的事实,本辩护人将从三方面来论述。一是一审认定的案件 事实不清;二是一审和二审的重大程序瑕疵;三是对基本的宪法性权利的重申;对这三方面论述的权重并非等量齐观,而是有所侧重。鉴于该案的本质是公权力如何 看待言论自由。同时涉及言论自由和秩序的冲突,言论自由的限制边界等一系列带有原则性根本性问题。以及考虑此案具有的某些长远和典范性影响,辩护人虽不能 左右判决结果,但认定对这些根本性问题探讨很有必要。因此后者将是本辩护词的重点。
第一部分 一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
本案的案件事实既可以说很简单,又可以说很复杂。简单在于它是由一系列阶段性行为组成,主要包括2012年7月5日向教育部请愿;2013年1月27日在朝阳公园南门和清华西门打横幅;2月23和24日在中关村E世界及清华北大校门打横幅;2月28日北京市教委门前请愿;3月9日中关村打横幅;3月19日长峰宾馆营救被非法拘禁的李茂林夫妇;3月31日西单演讲打横幅。除了涉及教育平权的两次请愿人数较多勉强可以称之为集会外,其他称之为集会很牵强,本质上都是很小范围几个人参加的意见表达。这是个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事实上无论言论还是集会都是宪法保障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都是完全正当的。
这两次请愿,面对的都是主管教育的公权力机构,参加的家长人数在一二百人间。没有 证据证明她们有多么过激的行为,从询问笔录、录像、现场照片看,总体上她们很有秩序地站在路边,除了警察和保安单方面证言说有个别家长情绪激动和他们发生 过轻微的肢体冲突,而警察和保安的证言基于自身的立场和利益,其倾向性显而易见,而且教育部和市教委门前区域并非《刑法》291条中的明示的公共场所,也非291条中的“其他公共场所”。对于公共场所的论述,甘培忠等5位著名法学教授有过更为精辟的分析,详见《为什么我们认为他无 罪:对某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罪一审判决的法律意见》。至于袁冬、张宝成、候欣、马新立、李刚、李焕君等人组织的小范围意见表达,方式都大同小异,无非举 牌打横幅演讲散发传单等。他们选择的地点都是在相对开阔的公共场所,从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看出,吸引行人注意的效果也并不很好。基本上很少有人驻足围观, 围观人数最多的应该是3月31日在西单文化广场那次,也不过百八十人而已,而且是在几个警察收 缴横幅制止他们的时候,才瞬间聚拢起该数量的围观人群,辩护人自然不是将人群围观归因于警察的制止。因为围观本身不是问题,而且人数多也不是问题。偌大的 文化广场,他们几个人形单影只站在广场中心的看台上,若非行人故意驻足围观,根本不会影响行人的通行,更不存在对公共秩序的扰乱。刑拘袁东等人的西单派出 所警察芦某和副所长田某在被询问时出具的证言特别有意思。询问人问他们西单文化中心看台平时的用途,芦警官和田所长均说是行人过路处。问题是如果按照两位 警官的意思,故意在交通要道处平地建立一个硕大的平台做行人通道,它是方便行人通行还是阻碍行人通行?难不成故意让行人上上下下锻炼身体?这种违章建筑竟 然能审批,竟然能长期存在,市政建设的公仆和城管情何以堪?
这位芦警官还有段证言也很耐人寻味。询问人让他讲讲当时的情形,他先说到现场时估计围观的人有200多人。已经将台阶两旁的路堵死了。为了证明事情的严重性,又补充 说“我估计人数最多时得有三四百人”,显然后一个“估计”用“猜测”代替更为恰当,因为人数最多的时候他没看到。众所周知,警察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最容易 造成侵害的公权力人员,对他们的执法权进行严格限制是现代国家的共识。而这样一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竟然依靠 “猜测”来执法。而且他们不仅依靠“猜测”执法,还依靠“假想” 来执法。田所长在询问笔录中载“眼见围观的人越来越多,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导致可能出现的踩踏等导致安全隐患的问题出现”就传唤了他们。基于一种小概率 而非现实的危害后果就强制传唤,是否属于警察权的滥用?而且这种小概率后果产生的责任到底谁应该负责都有争议,是应该承担维持秩序的警方还是言论者?在辩 护人看来只要演讲的内容不会必然引起骚动和相互踩踏,演讲者对此就不应负责。
但警察就这样强制传唤了他们,而且接着就刑拘了他们。多么恣睢的警察权力。
在阅卷的过程中,发现警察依靠“假想”来执法和指控不是孤立的现象。侦办人员在讯 问上诉人和同案被告时经常一句话就是:“你想过如果出现某种情况,后果会怎么样?”他们甚至经常把这些小范围的街头言论表达与阿拉伯之春联系起来以论证其 可怕的危害后果。这是一群政治警惕性多么高的国之利器!
而且这几位肩负保一方平安的人民警察,眼神似乎都有问题。和芦警官同时赶到现场的民警徐某接受询问时说他到现场时围观者有二三百人。辩护人不知道芦警官估计的200多人和徐警官估计的二三百人是否是一个量级?这样的相对误差是否 有点大?对于接受过专业训练,应当具备眼明手快瞬间准确分析局面的警察,似乎难以让人信服。而且他们所“估计”的人数远高于证人张某(西单保洁管理中心职 员)估计的人数,也远高于袁冬等人估计的人数。而且也与现场照片显示的情况不吻合。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指控袁冬等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要证人康某(西单物业管理中心的保安)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说他赶到现场时,现场有50—60人围观,因他没有执法权,他就报警。再联系证人张某所说“此处本就人流多,当天又逢周末人就更多”这一句话,康某看到竟然只有区区50—60人,说明袁冬等人的言论并没有引起很多人围观。至于后来三位警官“估计”的围观人数,只有三种解释,要么他们真的眼神不好不称职,要么故意夸大后果做伪证,要么正是因为他们的制止才引起了大量行人的围观。
我一再强调围观人数,不是说这数字有多重要。事实上它与涉嫌犯罪风马牛,但它与这些警察是否做伪证,与控方拿这些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证据就提起公诉,与一审法官基于这些“假想”的危害后果而且证据之间无法形成证据链条且排除合理怀疑就判决上诉人有罪有关。
三位现场处置的警察及保安在询问笔录里一再强调袁冬等人的行为导致路人围观,造成堵塞道路。这既与现场拍摄的图片不吻合,此外也没有任何一个受害人站出来报案作证。
就是这样几个主观上不希望危害后果发生,客观方面也几乎不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公民,仅仅因为其言论表达没有报批,且在机缘巧合之下不能排除会导致某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就可能被判刑。
原本应当是很简单的案情,一审控方却整理出119卷案卷。询问或讯问了199个证人。为了将上诉人定位为一个团伙的首要分子,他们煞费苦心,寻找蛛丝马迹,将丁家喜正常旅游会见朋友,将张昆和阮荣华自主决定的“官员公示财产南北行”都称之为串联。如此卷帙浩繁的证据,在法律逻辑上却仍旧无法自洽,对所有人都是悲哀。
还有一事实,辩护人纠结是否应该指出:即上诉人对袁冬等人2月23日及24日在中关村及3月31日在西单打横幅,事前不知情。但一审法院却认定系由上诉人组织策 划。在跟辩护人提及这一点时,上诉人一再说他认可袁东等人的行为是正当的,即便有些口号有点激烈,但仍属于公民正当践行言论权利的范畴,谈不上违法,更谈 不上犯罪。而且他本人愿意为“新公民运动”所有行为负责,因为那是他的荣耀。他之所以告诉辩护人这点,既是还原历史事实,也为了暴露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证 据矛盾的前提下就判决上诉人有罪的法律逻辑的荒谬。辩护人仔细阅卷后,发现现有证人证言及证据均印证上诉人的话。
上诉人作为法学博士,对于法律很熟。他一再跟辩护人强调,尽管他完全不认可司法机关对他及同案被告的指控,但他愿意承担所有事情的责任,但请把同案被告都无罪释放,因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罪应该只判罚首要分子。
从案件事实看,除了西单这次,其他几次举牌打横幅行为,几乎都采取上诉人提倡的 “快闪”的方式,所谓“快闪”意即短暂停留,看见执法者就躲开,不要和他们正面冲突。他们在被收缴横幅时也没有和警察发生任何冲突,这样和平的言论表达方 式被一审合议庭作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入罪情节,是否显得荒诞?
如果对照犯罪构成要件来找事实方面的矛盾和漏洞,比比皆是。但我不想再谈,毕竟这不是本辩护词的重点。何况上诉人是否犯罪,世人心中自有定论,无需多谈。
综上,该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依据《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部分 一审和二审的重大程序瑕疵
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程序正义的重要。某种意义上它比实体正义更重要,因为 实体正义依赖于对案件真相的把握,依赖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而具体裁判者的业务水平心理状态又决定了其裁判量刑的变化。但诉讼程序则不同,它相对 稳定,人的预期感也强,对司法者的羁束性强,司法者在适用时要么合法要么就违法,基本不受自由裁量的影响。而且根本上,实体正义的取得需要依赖程序正义才 行。遗憾的是许博士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在适程序方面都存在重大瑕疵。
一、 一审程序违法主要包括如下四点。
(一)此案应合并审理,全案一审应由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在控方的案情设计中,上诉 人是首要分子,其他同案被告如丁家喜、王功权、李蔚、赵长青、王永红、孙含会系骨干分子,袁冬、张宝成、候欣、马新立、李刚、李焕君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既 然都是同案被告,从方便查清案件事实、减少讼累、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人为拆分案件。而且考虑到许博 士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已经立案,全案应一并由一中院审理。但一审法院拒绝了上诉人和辩护人合理的并案审理请求和管辖权异议。
(二)违法不同意证人出庭。上诉人和辩护人向合议庭提出证人出庭名单,但一审法院只同意几个不重要的证人出庭作证。显然这进一步让上诉人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不公正审判,他和其辩护人不得已采取了沉默辩方式。
(三)一审法庭没有通知主要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刑诉法》)59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上诉人、辩护人双 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许博士案一审庭审中,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同案被告人和指控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没有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尽管 上诉人及辩护人当时出于法庭沉默的立场考虑,没有坚持最初申请证人出庭的立场。但一审法庭理应依据《刑诉法》第50条,187条之规定,依职权要求重要的证人出庭作证,以查明案情。
(四)一审法庭违法打断上诉人的最后陈述。最后陈述是《刑诉法》赋予被告的法定权利,在上诉人做最后陈述时,一审法庭却违法打断了上诉人的陈述。这是对上诉人最后陈述权的剥夺。
一审法庭还有很多程序瑕疵,不一一赘述。
二、二审程序违法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一)不开庭审理违法。辩护人于4月2日在去北京会见上诉人的高铁上,二审合议庭董法官通知辩护人此案不开庭审理。辩护人当即提出了质疑。而且此前在3月13日,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就许志永博士案二审应开庭审理的法律意见书》,当时让书记员也记入了笔录。后辩护人于4月4日又去北京市检察院要求其就高院二审不开庭审理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并责令高院依法改正。无奈市检察院受理控告人员拒绝接收辩护人的书面材料。辩护人会将此书面材料特快专递给市检察院和最高检。
辩护人认为此案属于应当开庭而非可以开庭的情形,理由如下:
第一,在一审法庭调查阶段,上诉人和辩护人均未对证据进行质证。根据《刑诉法》)第53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全案证据显然未经控辩双方质证,意味着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依法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第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同案被告人和指控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没有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依法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在和上诉人会见时,上诉人明确表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有异议,而且考虑到上诉人在最后陈述中坚持自己无罪的立场,显然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有异议,而此异议可能直接影响定罪。根据《刑诉法》223条之规定,二审法庭应开庭审理。
第四,考虑到许博士的一审最后陈述权被剥夺的事实,二审法院也应开庭审理补正许博士最后陈述的机会。而且一审庭审只提供很少旁听席位的做法也违背了公开审理制度设立的初衷。
第五,辩方有新的证据,也有新的证人出庭。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理应经过庭审质证。
在辩护人于4月4日下午向法庭提交《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时,董法官说二审合议庭经研究认为,虽然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均有异议,但综合全案情况,合议庭认为不会影响定罪。
辩护人完全不认同合议庭这一观点。
根据《刑诉法》22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注意此处系“可能”二字,该法条意味着除非二审法院能绝对排除影响定罪的可能性,否则就应当开庭审理。
辩护人在此想问合议庭一个问题:尊敬的法官们,请问你们未见辩护方提交的新证据,未经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证,未开庭审理如何认定上诉人对事实证据的异议绝对不会影响定罪呢?
何况《刑诉法》第223条第一款第四项还有一个兜底条款: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辩护人认为被告方有新的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都属于该兜底条款的应当开庭情形。
从《刑诉法》两审终审制度的设立初衷来说,也是以两审开庭审为原则。只有在庄严的法庭,在合议庭人员、控辩双方、旁听人员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控辩双方通过质证、辩论、最后陈述诸环节,才能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所以此案不开庭审理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合议庭应当主动改正,再启动开庭程序。
(二)在分案审理已然不可改变的情况下,上诉人二审应当在同案被告一审终结之后。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同案被告是共同犯罪,且系所谓的“首要分子”,按照正常逻辑,其二审至少要等到丁家喜等同案被告一审审结后。而丁家喜和李蔚先生一审开庭的日期定在4月8日,赵长青先生一审开庭日期定在4月10日,张宝成先生一审定在4月8日。其他同案被告何时开庭未知。
“骨干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一审未审结。意味着指控他们的证据还未经庭审质 证,哪些证据会被采信,哪些证据会被排除,都不得而知,甚至他们是否会被一审法院判刑都是未知。上诉人的卷宗中包含上述同案被告的所有卷宗。而且一审法院 认定上诉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理由,是认定上诉人系同案被告所有街头行为的幕后组织者策划者,认定上诉人应为同案被告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在同 案被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还未定的情况下,如何给上诉人定罪呢?这在逻辑上是不是很荒诞?
辩护人指出这点不代表认同检方对丁家喜等同案被告的指控,从案件事实看,辩护人认为他们的行为都是在践行宪法保障的公民言论和集会权利,而且没有逾越相应的边界。因此谈不上违法,更不是犯罪。
关于这点,辩护人会在第三部分详细论述。
综上,一审法院的重大程序瑕疵,实则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根据《刑诉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综合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论述,依据《刑诉法》227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三部分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和边界
言论自由首先是符合人性的,人有诉说悲喜沟通感情的需求,它也会促进人类自身智能 进化,更是个体自主性的表现,一个不会言论人云亦云的人意味着主体性的丧失,甚至完全可以说“我言论所以我存在”。从工具论角度,自由的对政治和公共事务 发表言论和意见是建设公民社会,建构良治政府的起点,是所有民主制度的生命线。自由、公开的辩论可以统合集体智慧,最终形成最佳方案且避免重大失误。
在宪政国家,言论自由通常被视为元自由。如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也把言论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某种意义上,其他诸如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是由言论自由衍生出来的。因为这些自由要么本就是在践行言论自由如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要么是言论自由的自然结果如结社。
所以钳制言论自由,相当于也给其他自由套上了枷锁。如果不涉及自身利益,站在超然 物外的角度,稍微有点常识的人想必都会认可这点,但谁又喜欢被别人批评质疑甚至揭露呢?何况它不仅涉及面子问题,更多是利益问题。而我们所谓的言论自由, 更有意义的是批评的自由,在现代社会指向的通常是政府。而政府是由具体的人组成并依赖具体的人来运转的。对政府的批评必然导向具体的责任人。基于面子或利 益问题。他们会下意识压制言论自由。
所以言论自由及其派生的自由都需要宪法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而《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亦明确: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当然任何自由都是有边界的,人类生活在一起,需要个体让渡部分自由。所以就形成了边界,逾越了边界就会受到管制甚至处罚。那么言论自由的边界应当止于何处?
一般认为言论自由不应被干涉,除非言论内容会导致紧迫的现实的危害。比如袁冬等人在台上演讲,如果台下围观者众,袁冬等人不能突然含一些恐慌性口号,如“快跑,有人持刀砍人”,这样就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基于公序良俗侵权责任的限制内容,不一一赘述。
实践中,民主国家基于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公权力的宪政元规则,会区分一些高价值言论 和低价值言论。其中政治性言论就是典型的高价值言论,因为这是人类政治进化的需要。而且此处的言论表达方式不限于口头演讲,文字、图画、行为艺术,甚至集 会、游行、示威、也被视为广义的言论表达而受到保障。
在公共场合践行公民的言论自由时,几乎笃定会对公共秩序或他人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但民主国家不会因此就因噎废食,这可看做是为了保护更高位阶的权利所应付出的代价。比如作为“犯罪”事实之一的3.19长峰宾馆营救行为,警察就认为王永红等人的呼救影响了宾馆其他旅 客的正常作息,构成了对公共场所秩序的冲击。事实是李茂林夫妇被山西铁路局维稳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长峰宾馆,李茂林夫妇向王永红等人发出求救信息。王 永红等人来到宾馆后穷尽其他正常途径无法见到李茂林,不得已在楼下高喊。当时是下午而非夜深人静的晚上,一般旅客不会休息。而且即便对其他旅客造成一些影 响,
这种影响也可看做正常的代价。
袁冬等人在街头的小范围言论表达与此类似,肯定也会多少影响公共秩序,但其言论针 对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人员,声张的是属于高价值言论的政治诉求,而且他们的政治诉求是考虑了中国的制度约束和现实约束,与中国的政治进步相适应的层级较低的 诉求,即官员公示财产问题。官员公示财产在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实行并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操作模式。该话题即便在中国的主流媒体也早就不是禁区,中国共产党 和政府也在探讨探索这一反腐方式。因此袁冬等人这种言论表达行为完全正当。这种正当不仅体现在它天然正义,而且也体现在它没有超出现阶段政府所能容忍的限 度。
他们之所以选择在相对开阔并人流较多的公共场所,一是希望扩大影响让更多人看到,这也是他们言论的目的,二是避免阻塞交通严重干扰公共秩序。
尽管袁冬等人的言论表达方式有可商榷的地方,比如在横幅上画一个“王八”图案,上面写着“不公开财产的贪官裸官是王八”。但辩护人认为这谈不上违法。公权力人员理应对批评有更大的容忍度。而且这可视为一个公民对国家未来忧虑的下意识愤怒,透露的出是一种无奈。
当然执法警察不认同他们只是意见表达,说他们是非法集会。检方也指控他们涉嫌“非法集会罪”。那么袁冬等人的这种小范围街头言论表达是集会吗?
袁冬等人演讲打横幅散发传单一般以五六人左右为一小组,这样几个人称之为集会是否过于牵强?当然《中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示威法》)及《中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均未对构成集会给出具体的人数下限。但在一般观念中,要谈集会,至少应该有几十人的规模。
辩护人以为袁冬等人的言论表达还没到构成集会的程度。它只是一种带有行为艺术性质的意见表达。
当然这不是辩护人要强调的重点。退一步讲即便是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6条,构成非法集会罪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集会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二、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袁冬等人对自己是否是集会行为也并不确定,其次基于中国的现实,他们深知申请不可能获得批准。体现的是宪法被虚置的悲哀。
尽管他们没有申请,但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拒不服从解散命令,至于西单警察在制止袁冬等人言论表达的过程中,袁冬等人没有第一时间“快闪”,那也是深信自己在正当践行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本质是一种申辩行为,而非抗拒行为。
同时袁冬等人的言论表达并没有破坏社会秩序,更谈不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因此,辩护人认为袁冬等人言论表达行为不构成该罪。相应的,上诉人也无须为此担责。
事实上,刑法第296条源于1989年在特定时期仓促出台的《游行集会示威法》。该法与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背道而驰。完全是一部违宪的法律,而且从制定到现在也已经过了25年,其历史的局限性早已经显现出来,现在人权已经入宪,宪法都已经修改了几次,这部不折不扣的违宪之法应予废止。
集会实则是言论表达的一种方式,也是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从应然的角度,不应通过 前置程序来加以限制。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可以集会表达意见。从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角度,无论集会,还是游行、示威均应无需审批。如果人数较多,为防 止出现意外,应报备公安机关,让其协助维持秩序维护安全。当然集会、游行、示威的场合要适当考虑公共秩序问题,尽量不给他人出行造成严重影响。
人们习惯于说公民要守法,实则这句话值得推敲。公民遵守的应该是善法。而善法是符 合宪政精神的法律,宪政精神的实质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对于恶法,公民以默示或明示的方式不服从,代表一种对正义之法的期待和呼唤,是对法律更真诚的信 仰。恶法不服从对于正义法律的催生,对于政治文明的进步弥足珍贵。
第四部分 结语
以上诉人为代表的“新公民”诸君,为建设一个自由.公义.爱的美好中国,他们怀抱理想,脚踏实地,匍匐前行,穷尽合法救济途径理性温和的推进教育平权、财产公示等正义事业,但效果一直不尽如人意,不得已以默示的方式对《集会游行示威法》不服从,并承担其风险,体现了他们对这个国家的赤子情怀和拳拳之心。他们是一群真正的公民。
他们也只是一群公民。
他们从未想过要颠覆谁,但也从未因为自我保护而刻意避谈政治。因为政治应当是美好,公民许志永如是说。
法院可以判他们有罪,但程序和实体的正义安在?
最后我想以一句话献给尊敬的二审法官、献给炙手可热的衮衮诸公:南美的一只蝴蝶煽动翅膀可能会引起一场飓风,但不能因此就不让蝴蝶振翅飞翔。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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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蒋当年剿匪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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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为了自由.公义.爱——我的法庭陈词 | 2014/01/27 | 作者 许志永

帖子淪陷區的孤兒 » 2019年7月16日

人类五千多年的历史,不仅展现進化的过程,也展现原始的状况,
还展现奴隶制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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