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政法系统的一份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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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政法系统的一份公开信

帖子李维同 » 2017年4月18日

来安县政法系统:

你好!我是李维同,大学文化,系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半塔村人,由来安县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王焕东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李春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2016年11月21日第4法庭开庭,庭审中由于被告的证人毛元甲提供了虚假证据,原告请求法院要求毛元甲为被告出庭作证并有新的证据递交给法庭,于2016年12月8日9时继续第2次开庭,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能明显感觉到王焕东包屁被告代理,有严重的违反庭审程序的行为,理由如下:

一、 在庭审过程中王焕东包庇被告,有严重的违反庭审程序的行为:
1,在法庭辩论的质辩中,审判员不容许原告质辩,违法了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比如:庭审质辩中王焕东问:被告,这两个单位是什么关系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是否一样。被告:两个单位是独立存在的,场所不在一个地方。对于被告的这一质证说法,原告有话要说,因为法律规定:“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所以当时原告请求王焕东让其质辩,王焕东拒绝原告质辩,要求原告继续举证,原告心里很是不满,为什么容许被告质辩,而不容许原告质辩?

再比如,原告提供证据四潘xx的证人证言时,原告说证明:在2016年11月21日第一次开庭中李春虎提供的潘xx签名的证明证言是李春虎诱骗潘签名的,同时证明了该诉争农场是转让而不是抵押担保,原告当时说了许多话,目的是说明没有威胁潘写证明,但是王焕东没有让书记员打上原告所说的许多话,也没让书记员记录上“同时证明原被告签订的该协议是转让协议而不是担保合同”,而是自作主张提前指使书记员记录“否认第一次的证言”王焕东的行为让原告莫名其妙,是在堵原告的嘴,害怕原告说出对被告不利的质辩。
在原告提供证据《保证书》的时候,被告质证后法官问:保证书的原件在哪儿?原告回答了很多的话和理由,但王焕东让书记员只打了一句话:“李春虎找我借钱的时候被要回去了”其他的话都没有打上去,明显不公,为什么原告说的话不能全部记录下来而被告说的话却能全部记录在案,并且不容许原告质辩。在此案件没有起诉之前,李春虎曾经威胁原告说,叫原告不要起诉,起诉也没有用,他说法院他有人有关系,已经找人打点过了,看来李春虎说的不假,疑是王焕东就是他打点关系的大法官。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本案中,王焕东在2016年12月1日帮助被告搜集了发包方许的谈话笔录,同时收集了2016年皖1122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本案中,被告代理人有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吗?显然没有!王焕东搜集的这二份证据本来应该是由被告去收集的,为什么审判员王焕东帮助被告收集证据?而没有帮助原告去公安局调取毛元甲的证据?况且原告已经递交了请求调取毛元甲在公安局的谈话笔录的申请书,明显的不公。对于王焕东帮助被告搜集的发包方的谈话笔录,原告有证人的证明证言给予反驳并同时出庭作证,但最后遭到王焕东的拒绝。

3,在庭审中原告质证王焕东帮助被告收集的2016年皖1122民事判决书上说的本案争议的林权在2012年9月已经抵押给银行了,质证时原告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物可以抵押给多人,只要抵押物的价值总额不超过抵押物的总额,法律是容许的。”王焕东当时就气急败坏地大声反驳,是谁说的?哪条法律说的?我怎么不知道?王焕东的无理反驳让原告明显感觉到他太不公平了,他与被告是一头的,难道一个堂堂的大法官,连《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有关规定也不知道吗?他是装不懂还是故意偏袒被告?

4,庭审中王焕东又说:“农场内有许多违建,我怎么可能让你合同有效!”作为审判长说出这种偏袒的话简直就不是法官!公平何在?农场内的小矮房,是放饲料的不居住人的简易房,本案诉争的是土地流转法律关系,审理的是农场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争议焦点是该协议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而农场内摆放鸡饲料和机器的小房子是否是合法建筑,亦应有当地政府来评价和追究,与农场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有关联性吗?小房子是否合法应该与本案的纠纷不是一个性质的法律关系,况且原告在2016年1月26号已经砸了门窗准备扒掉这些矮小的房子。

5,王焕东提供发包方的谈话笔录以证明没有备案。王焕东叫原被告对这一证据进行质证,原告对这一证据予以否定,被代质辩后原告要求对被代这一质证意见的辩解进行辩解,明确否定并说明了否定理由而且能提供证据以印证,但王焕东立即阻止原告辩解,不让书记员把原告辩解的语言记录在案(见庭审笔录第10页倒数第9行),被告: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认可。这一句话的后来没有记录原告辩解的话。

6,当原告提供证人的证明证言时,王焕东拒绝原告提供这一证据,王焕东恼羞成怒说:“光有证人证言不行,必须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原告说:“证人在外面大厅中等待着出庭。”王焕东又以没有提前告知,拒绝原告的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已经来了,王焕东坚决不予证人出庭作证,最后王焕东虽然当庭收了原告递交给他的证人证言的书证但王焕东不愿意让被告质证,更不愿意记录在案,庭审刚刚结束王焕东就跑了,原告想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就让被告先签名,但考虑到王焕东已经提前走了,为难书记员无意义,原告只好又重新写了一份申请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在申请书中提出王焕东违反诉讼庭审程序,无公平公正可言。(原告怕王焕东耍赖,故在递交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时在证件的下方都写上:“在递交该证件的同时一起递交证人要求出庭作证的申请书,以备原告上诉时留有王焕东违反庭审程序的证据。)次日原告又去县人大和来安县法院监察科公开举报王焕东违反诉讼庭审程序包庇被告的违法行为,果然不出原告所料,王焕东在原告递交申请书后没有再继续开庭,仍然肆无忌惮地违反法庭庭审程序。

7,违反了当庭调解的程序。当法庭审判员王焕东征询原告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原告当时并没有说不愿意调解,但王焕东自做主张代替原告说:因为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做调解......庭审结束后原告胸中的不快无法释怀,故写了举报信寄给了来安县法院监察科,公开举报王焕东违反诉讼庭审程序,对王焕东包庇被告的违法行为表示抗议(邮寄出此信时王焕东还没有判决)。

8,在此次的整个庭审过程中王焕东对原告进行打压,不容许原告质辩发言,并且他指挥书记员按照他的意思进行记录,没有把原告在庭审中说的原话和观点记录在案,原告对他的记录提出抗议,王焕东说,他记录的话与原告叙述的语句是一个意思。比如:原告提供证据三,2016年皖0522民初一号调解书,原告说:证明xx与原告2016年3月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xx转账到李春虎31万元的转账凭条上的xx就是原告前妻,那时候还没有离婚。但王焕东不容许书记员记录后一句话,原告问王焕东为什么不全记录,王说:“不需要记录,意思我们知道了!”。在此就不赘述了。更不可思议的是王焕东不容许原告辩论,他看到原告手中拿着 《2016.12.8李xx与xxx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第2次庭审辩护词》很讨厌地问原告:“有多少张?你就找主要的读一个标题吧!”。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在王焕东审理原告与被告李春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有偏袒包屁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庭审程序,无公平公正可言,恳请政法系统的领导主持公道,为了证实原告以上所说的是事实,恳请法院调取庭审摄像再现王焕东在庭审时违反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时王焕东当庭所说的话语并查看原告递交给王焕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的下面是否写有“在递交该证件的同时一起递交证人要求出庭作证的申请书”的字样(这是原告留有王焕东违反庭审程序的证据)。

此致!
来安县的政法系统

李维同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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