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雄:以危害人類罪把中共匪首們告到國際刑事法院去• (三)•在《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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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雄:以危害人類罪把中共匪首們告到國際刑事法院去• (三)•在《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帖子陆雄 » 2014年4月17日

以危害人類罪把中共匪首們告到國際刑事法院去• (三)•在《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裏面,“危害人類罪”的定義非常明確: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的極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的或偶發的事件,或許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許是實施了一系列的被政府允許的暴行。例如針對民眾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

作者 陸雄

(三)

現在,我們所提出的問題的關鍵還在於什麽叫做危害人類罪?有關的資料是這麼介紹的,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舊譯為“違反人道罪”,又有“反人類罪”的說法。而在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裏面,該罪名的中文譯名已經被確定為是“危害人類罪”。定義非常明確: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的極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的或偶發的事件,或許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許是實施了一系列的被政府允許的暴行。例如針對民眾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

危害人類罪的罪行範圍包括:在戰前或者在戰時,對平民施行謀殺、滅絕、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的行為;或者基於政治的種族的宗教的理由,而為執行或者有關該法院所管轄權內之任何犯罪所作出的迫害行為。至於其是否違反了犯罪本身的法律條款則在此是另當別論的。

危害人類罪是一種能夠使整個國際社會都將予以密切關注的重大國際性犯罪。而早在1920年8月10日,協約國簽署“對土耳其和約”的時候,就已經首次提出了“反人類罪”這個法律概念。當然,最早確立這一罪行的國際文件則是《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亦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那是在1945年8月8日,由美國、英國、法國、蘇聯等簽訂的)。

對危害人類罪的相關法律條文的適用使用執行,初次是在二戰以後對戰犯的審判。當時,危害人類罪被列為丙類犯罪。即“反人類罪”是指握有權力資源的個人出於政治的經濟的軍事的目的,以國家、種族、宗教或者某種意識形態作為界限,對實施犯罪的人們進行肉體上消滅或者在政治上虐待的暴行。

就危害人類罪的實施行為而言,目前《國際刑事法院規約》涉及到了11項內容,具體指正為:1,謀殺行為(第7條第1款第1項),是指以故意殺害或致死他人的方式廣泛地或有系統地針對平民人口實施的攻擊行為。2,滅絕行為(第7條第1款第2項),是指故意施加某種生活狀況,如斷絕糧食和藥品的來源,目的是毀滅部份的人口。3,奴役行為(第7條第1款第3項),是指對一人行使附屬於所有權的任何的或一切的權力,包括在販賣人口,特別是在販賣婦女和兒童的過程中行使這種權力。4,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的行為(第7條第1款第4項),是指在缺乏國際法容許的理由的情況下,以驅逐或其他脅迫方式強迫有關人員遷離其合法居留地的行為。5,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地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第7條第1款第5項),是指嚴重違反關於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的國際法基本原則,採用各種方式長時期地或無限期地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諸如此類等等,不再詳細舉例。
陆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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