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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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徇私枉法

帖子老夫 » 2014年3月23日

举 报 材 料







控告人:李树忠,同江市农民。



被控告人:杜志峰,及办案民警。



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公安局经侦大队长杜志峰,及办案民警,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包庇罪犯陈立军的侵占罪、诈骗罪、伪证罪迫害守法公民,2009年6月18日将李树忠非法戴手铐在公安局招待所暖气管道上非法拘禁一夜后非法取保候审。韩树军拘留后逮捕,羁押在建三江看守所45天后取保候审,造成我们直接经济损失22万元。

事实经过;2001年7月10号,陈立军将前锋农场2700亩地转包给李树忠,管湘云,耕种期十年。合同一式三份。2003.年11月11日,李树忠将土地以60000元转包给韩树军经营。2004年韩树军将土地转包给李详等九户农民。收租金220000元。2004年春种地时陈立军将农民赶走。并将土地以32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富锦农行刘文臣等人,陈立军在三江公安局与同学王军合谋做伪证。提供的合同是假的。因为陈立军抢种了土地。捏造事实。说合同是假的农民没种上地;



2009年5、6月,陈立军带领几个农民多次到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控告李树忠、韩树军合同诈骗罪,建三江经侦大队杜志峰大队长,就以陈立军的说我与其签订的合同是假的伪证,不做侦查,武断地将我们定成合同诈骗立案.将李树忠取保候审,收保证金2万元,收缴了我的合同转让款6万元。将韩树军拘留逮捕。退款。



关于李树忠与陈立军的合同,控告人多次申请要求建三江公安局鉴定真伪,杜志峰大队长因为与陈立军恶意串通要定我的罪就多次拒绝鉴定合同真伪。仍然以陈立军的谎言为我们定罪。



最不可思议的是陈立军侵占罪根据2009同刑初字59号判决。2010同刑初字第3号判决。三次开庭陈立军都供认合同是真的,并当庭认证、质证。在同江公安局的笔录陈立军也都供认合同真实有效,供认李树忠提供给建三江公安局的合同是2001年所签的原始合同。杜志峰大队长依然认定我提供的合同是假合同,更加说明杜志峰徇私枉法的主观恶意。



我多次将以上证据拿到三江公安局找到办案民警和大队长杜志峰,要求解除对我的取保候审。不知为什么,公安局不但不解除取保候审。反而向检察院对我们多次进行报捕、多次报送检察院起诉,你们看看卷宗就可以得到证据。身为经侦大队长,在确凿证据面前,不去追究真的罪犯,而将民事纠纷的韩树军和我抓起来,让韩树军在电视上曝光,还恬不知耻地说抓住了合同诈骗犯,给我们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使我们身败名裂,显然构成徇私枉法罪。



2010年10月14日,建三江检察院对我和韩树军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并且解除了取保候审。



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杜志峰大队长在起诉书上明明说我诈骗韩树军6万元,韩树军诈骗李祥等九户农民22万元,最后却以我和韩树军共同合谋诈骗李祥等九户农民进行定罪,我和韩树军成了共犯,真是可笑之极。杜志峰徇私枉法恶意给我定罪真是令人发指。



后来我根据建三江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找到公安局杜志峰要撤案决定书,杜志峰竟然说,我们根本就没给你立案,给你撤什么案。



综上所述,杜志峰、及办案民警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请依法查处。



上述控告书我已经于2010年11月1日送到建三江检察院,并邮寄给垦区检察院各一份,建三江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多次推脱不给我答复。立案、不立案就是不告诉我,还说我的案件还没有完,李祥等九户农民还在垦区检察院告我呢,后来我咨询了垦区检察院,李祥等九户农民是到垦区检察院要22万元的利息,垦区检察院让他们到法院去打官司,和我告杜志峰徇私枉法根本就没有关系。



现在我手里有建三江检察院工作人员马长江和吴玉宝答复我控告杜志峰推脱我的录音,证实了建三江检察院和公安局杜志峰同流合污。因此我强烈恳求相关领导关怀、处理此事,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否则,我还会继续上告,直到有人管此事为止。



控告人:李树忠

18746367066





给建三江农垦分局、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检察院、黑龙江省纪委、公安部、黑龙江省公安厅、最高检、中纪委、全国人大、中央领导的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自2010年11月1日,我举报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经侦大队长杜志峰徇私枉法以来,已有5个月了,迫于压力,2011年2月25日,建三江检察院勉强进行了受理,但建三江检察院敷衍了事,走过场,事实存在的杜志峰违法犯罪的证据不去提取,而是徇私枉法包庇杜志峰犯罪,对我提交的杜志峰犯罪的主要证据和我要求鉴定我和陈立军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假,还有鉴定杜志峰制造假证据、假合同陷害我、给我定罪的假证据进行鉴定,建三江检察院都置之不理,不予调查,我多次给办案检察官和检察长发手机信息、打电话,他们都拒绝回信和接听电话,我对建三江检察院已失去信心,他们包庇杜志峰犯罪的行为让人失望和心寒,我希望各位领导能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此事,希望建三江检察院能公正、公开的依法办案。衷心的谢谢各位领导对这一案件的关注。也希望建三江检察院在各位领导的批示下能真正的做到为人民服务。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经侦大队长



杜志峰犯徇私枉法罪的主要证据











我叫李树忠,黑龙江省同江市人,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举报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经侦大队长杜志峰徇私枉法开始,我曾多次向建三江检察院、垦区检察院、黑龙江省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安部、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纪委、黑龙江省长王宪魁、最高检、中纪委、全国人大、中央领导人写举报信,也收到了相关领导的回信,在各级领导的关注下,2011年2月25日,建三江检察院终于开始找我了解情况了,但建三江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居然跟我说杜志峰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让我要有杜志峰受贿等证据,才能定杜志峰的罪。建三江检察院不去调查、侦办案件,而是包庇杜志峰犯罪,那么建三江检察院是否也在徇私枉法?建三江检察院敷衍了事、走过场就是想徇私枉法包庇杜志峰犯罪,因此,不得已我将杜志峰犯有徇私枉法罪的主要证据公布出来,请各位领导看看,建三江检察院现有的证据不去收集,反而说没有证据证明杜志峰徇私枉法,建三江检察院的目的何在???







建三江检察院法纪科:



李树忠提供给建三江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证据来,证明杜志峰主观故意徇私枉法,包庇陈立军合同诈骗和伪证罪,主要有:



1、同江市法院陈立军侵占案卷内的陈立军与李树忠、管湘云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原件。



2、同江市法院陈立军侵占案卷内的陈立军与管湘云、李树忠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原件。



3、同江市法院对陈立军侵占李树忠7万余元的判决书中,有4户租种李树忠土地的农民证言,证实2002年土地承包款李树忠交给了陈立军,并多交了7万余元让陈立军帮助带回同江市内,陈立军也承认多收李树忠2002年土地承包款7万余元,证明了陈立军在经侦大队作伪证。



4、2009年6月22日李树忠将有“租种李树忠土地的2户农民签字画押的证明陈立军与李树忠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的内容是真实的”书面证据在建三江公安局复印后交给于磊的。就证明了陈立军在经侦大队作伪证。



5、在陈立军侵占案中。陈立军多次供认李树忠提供的合同是原合同,李树忠也多次将陈立军的判决,及当庭质证,认证是原合同的笔录提供给建三江公安局。并亲手交给杜志峰、于磊。



6、李树忠多次要求杜志峰及办案人员对其提供的原始合同鉴定真伪,都被杜志峰无理的拒绝,更说明杜志峰主观故意徇私枉法。



7、杜志峰明知对李树忠没有立案,就对李树忠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收取保证金2万元,也说明了杜志峰主观故意徇私枉法。



8.通过2011年2月25日建三江检察院对案件的调查。我以短信和电话的形式多次向闫检察官提供线索。其中,建农检刑不诉【2010】7号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审查起诉认定:双方约定2002年地租为每公顷600元,其余5.3万元地租年底结清,双方约定到2002年底不交,陈立军有权终止合同,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我再次说明,杜志峰所谓的合同约定,纯属杜志峰伪造的证据和假合同,我从来也没见过,我更没签过起诉书上说的这些条款。



9.杜志峰为了包庇陈立军的伪证罪,合同诈骗罪,竟然伪造假合同制造,假证据。将我戴手铐,将韩树军逮捕,多次向检察院起诉。想制造一起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冤案,放跑了真正的诈骗犯。



10.我请求检察院调查核实鉴定。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审查起诉认定:双方约定2002年地租为每公顷600元,其余5.3万元地租年底结清,双方约定到2002年底不交,陈立军有权终止合同,将土地使用权收回。以上是杜志峰制造假合同,假证据的部分内容,足以证明杜志峰犯徇私枉法主管恶意给我定罪。



11、杜志峰拒绝给我和陈立军的合同做鉴定,就证明杜志峰明知我提供的合同是原始真实的合同,却依然串通陈立军等人,制造假证据、假合同等手段,徇私枉法包庇陈立军的合同诈骗罪给我定罪。我已经向同江市公安局报案陈立军合同诈骗我,但杜志峰及办案民警又阻止同江市公安局给陈立军合同诈骗立案,更加证明了杜志峰主观恶意的徇私枉法包庇陈立军犯罪,用假证据、假合同给我定罪的险恶用心。



12、杜志峰用假证据、假合同欺骗公安局领导、欺骗检察院领导,一手遮天肆意妄为包庇陈立军犯罪,给我定罪,所以我现在控告的是杜志峰,而没有控告公安局和检察院,我也希望公安局领导、检察院领导能公正的依法办案。



以上这些证据都在杜志峰徇私枉法起诉我的合同诈骗的案卷里,可建三江检察院怎么就说没有证据证明杜志峰徇私枉法呢?是我的法律水平和办案业务能力比建三江检察院办案民警和领导都高明,还是建三江检察院主观故意徇私枉法包庇杜志峰,我相信有正义公理心的人都会明白的!!!





李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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