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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原政协副主席李学海受贿审获判13年

2018年11月08日 10:58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市原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学海犯受贿罪,判处有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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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报道,济南中院经审理查明,1999至2015年,李学海利用先后担任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书记、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青岛某公司、林某某等16个单位和个人在士地摘牌、配套费用减免、职务晋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子李伟东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59.7337万元。


济南中院认为,李学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学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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