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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驴非马非法“训诫书”导致访民刑拘行拘十几次

2018年12月30日 3:03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对于一个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合法公民,当局一再捏造无形无影无踪非驴非马非法的“”,以此作为对上海无辜公民孙洪琴进行十几次刑事行政拘留的依据。对于公权力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犯罪,所谓的各级“人民法院”都是无一例外地判决支持。请看以下法院的判决,和孙洪琴的上诉状。2018年12月27日,孙洪琴已付了上诉费。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孙洪琴、女、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

手机:15900775907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226号3号楼1001室、

邮编:200071

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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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潘子罕 职务:局长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415号

上诉请求

1、撤销(2018)沪0112行初276号行政判决书

2、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没有证据证明具有发生在千里之外的治安案件的执法权。本案是被上诉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凭空制造出来的一个无形无影无踪的上级“指令”再编制一套程序、搭配一条法律而成的一起假案空案冤案。

本起冤案事实由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沪公(静)(芷)行受字(2018)II005号、受案登记表》佐证,所谓“案件”发生地的北京公安也作出答复证明:在履职过程中没有发生过被上诉人所指控的“上诉人于2018年1月2日15时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治安案件,没有该案件的记录,更没有案件移交被上诉人执行处罚的事实。

《训诫书》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该证据被已实施训诫的公安机关否定、已被制作训诫书管辖地法院依法否定:北京公安对上访人员进行训诫, 训诫属于宣传教育,不属于行政处罚。北京公安机关对公民出具《训诫书》的行为属于非强制性的教育誓示措施,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情况说明》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此证据从形式到内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规定和标准。该证据如果是以上海市驻京工作组名义出具的应加盖公章、如果是杨华林和郭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应该要表明个人基本情况、年龄?性别?职业?要证明什么?为何不到庭作证?(上诉人在起诉时一并提交了证人到庭作证的申请书)因此、被上诉人提供的二份行政行为证据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与案件的事实没有关联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条文注释:证据应有三个基本特征的规定。北京公安送到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此行为属于服务便民举措。北京马家楼、久敬庄、上海府村路500号都是接济服务中心,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分流中心。上述事实均有证据佐证,所有证据已向一审提交。

非驴非马非法“训诫书”导致访民刑拘行拘十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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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确认:《原告于2018年1月2日15时26分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是什么?一审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认定的正确性。属于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属于故意错误的认定事实。本案连一个最起码的违法行为事实都没有、可想而知被上诉人处罚的是什么?连案件都没有,何来的被上诉人对“本案”有执行处罚权?又何来的被上诉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你们究竟想干什么?

被上诉人随时随意任性的侵犯一个合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公民十几次实施行政刑事拘留、残害人身健康生命、侮辱人格尊严,对一个明知精神正常的人被精神病不成、还继续多次强行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坏事做完甩手走人被害人死活与己无关。这种行为不是黑社会流氓寻衅滋事,难道是政府行为吗?一审法院你们扼杀国家法律、助纣为虐、颠覆司法的公平正义、实际是颠覆国家政权。如果这样的判决能够生效,那么、政权必定毁灭在人民法院的法锤下。

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孙洪琴

2018年12月14日

附: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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