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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不「独行」

2019年02月02日 10:53 PDF版 分享转发

不「独行」!

唐付民

最近听说有一部被称为是当代政治学研究的经典着作,《从投票到暴力:民族主义冲突》。作者杰克·斯奈德,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系教授,也是当代国际关系学界的泰斗。书中提出在民主化(投票)转型过程中会出现“民族冲突”从而导致民主制度的失败,作者指出,“民族主义狂热和族群暴力并非源于敌意文化间的‘古老仇恨’,而是由于精英阶层为维持现有统治秩序所做的冒险决定。”(源引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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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我认为,仅依靠作者的观点不足以让人类消除或应对“民族冲突”的发生!作者与其他研究“民主转型”问题的学者一样,没有明白“民主”不只是“投票”,“民族冲突”的根本是民主依附了什么样的“载体”,是的,民主需要依附「载体”」(作保障)!

首先,我们应该明白什么是“民主”?也许不少人都认为它就是“投票权”,我认为这太粗浅了。关于“什么是民主”香港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学系教授陈祖为,香港城市大学专上学院社会科学杜浩邦有这样解读:“民主是建基於政治平等的集体决策模式,民主是一种集体决策模式,民主的核心理念是每位公民都有平等参与公共决策的 参与权”。(源引互联网)

我认为,“民主的定义”可简单表述为:民众主张。或谓:现实社会群体利益申诉或意愿的集中表达。它可以通过“投票、语言、行动”来实现。也就是说民主不可能是“个体行为”,它是“个体行为”的集中表达。如,为了某一诉求的“集体下跪”,为了维护(或争夺)领土、人权及财物的“集体武装”,中国文革中群众集体参与“打倒刘邓”,1949年10月1日中国民众高喊“毛主席万岁”,社会集体的上街游行,等等,都是一种“民主意愿”的表达。一一“集中表达”不等于“意愿一致”!

我认为,在现实社会中,尤其在选择社会制度建设中“民主”通常是通过一种「载体」去实现作用。即通过「载体」体现的“民众意愿”既可以作用到其他群体(或个体),也会反回来“作用”于自己,它可以对自己“有益”,也可能对自己“有害”!如二战时德国和日本国民对政府“军事行为”的支持,及所有建成了“共产制”国家民众对马列主义或 的支持,这些“民主”(意愿)的最终结果都是对“支持者”有害无益!那么,什么样的“民主”才是“有益”的呢?

我认为在现实社会中,民主意愿主要通过三种「载体」来体现,一是武力(军力或暴力),二是教力(教义或信仰),三是法力(法律与法体)。很明显,“教力”优于“武力”,“法力”优于“教力”!如果用“社会制度”来对照,奴隶制可对应“武力”,封建制可对应“教力”,而宪政制则对应“法力”。“教力”比“武力”文明,“法力”比“教力”公正,它们显示出不同的社会“层级”!一一需要明确,“武力与教力”会相互依靠或转换“主导性”,我不知学界将建基于二者之上的政体介定为“威权或极权”是否有共识?

事实上,上述三种社会“制度”在当今世界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以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等是依附于“法力”主导的国家或地区,委内瑞拉、利比亚、埃及、叙利亚及被推翻前的萨达姆是以偏重“武力”为主导的政权,以所谓“共产主义”为主导的中国、古巴、朝鲜等则属于“教力”主导的政权。这就是说,这些不同政治制度都需要一定的“群体意愿”去支持,甚至还可能是通过“投票”产生的(如纳粹德国的希特勒)。为此,“投票”不是民主的唯一根本特性,只有当民主与“法力”(法律与法体)充分结合了才能有“公正”(先进或科学)的民主!这就是说,“民主”在不同的政治“角度”会提出不同的“依据”!人类应该推崇和建设的是依存在以“法力”为核心之上的民主,而非以“威力或教力”为核心的“民主”,因为后者难以保障(或忽视)“公正”也就容易产生“混乱”一一或“民族冲突”!

毫无疑问,“民族冲突”是当今世界面临民主转型的重要问题,如果没有探明真实原因,不仅影响民主化转型的成败还可能阻止一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回到《从投票到暴力:民主化和民族主义冲突》中提出的“精英游说论”,可以肯定,“精英”在民主化改革中具有重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便是“引导”民众投票的“方向”。这是因为普通民众面对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综合”主张(决策),多数缺乏判断和预见能力,只能依靠“精英”引导。然而,“精英”也会存在认知局限或故意误导,从而产生与投票者“意愿”不符甚至完全相反的结果。如二战德国民众及日本国民对政府“支持”的结果,绝不符合民众的先期意愿!另外,所有支持推行“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众,无不会对最初的选择抱以怨恨!

毫无疑问,「精英」是民主化转型的重要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应该明白什么样的“精英”才能减少或消除“民族冲突”。前面提到“民主”会依附于“武力、教力、法力”三种载体,这就是说,某个国家或地区的“精英”以不同“力量”(意愿或主张)的引导将决定其(民主)“走向”。通常,以“武力”主导的是推“强国”(民族主义)引向“强权”(如俄罗斯),以“教力”主导的常推“救主”(理想主义)引向“极权”,而以“法力”主导的则推崇“公正”(法治主义)走向“分权”。三种不同的“精英”在引导民众走向民主化过渡中若“武力与教力”的力量出现“内裂”,即非一方“独大”则民族冲突将易出现。反之,若以“法力”(公正主义)为主导的力量超越了“武力与教力”则有益于顺利实现民主化转型! 

民主须依靠“法治”,何为“法治”?难道只要制定了公正的“法律”就可以保障“公正民主”?绝对不是,唯有建立在“法理、法律、法体”三者“公正合一”之上的「法治」才能充分实现对「公正民主与自由民主」的保障!那什么是“法理”?基本原则是“人人平等”或“权力与责任对等”!建立在“权力与责任对等”之上的“法律”才是公正的,但若没有相互制衡的三(四)权分立的“法体”做依靠,虽有公正的法律也难以保障“法律”的公正实现!因此,公正的法理、法律、法体三者的“三法合一”才是保证“民主制度”的根本,也是减少和避免“民族冲突”的根本依靠!总之,“民主(投票)”不能单独成为“社会制度”!

本人学历很低,希望有专家能对我的上述观点进行批评-指正!更盼望有政府和学术组织为我提供学习帮助!谢谢!

来源:北京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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