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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军夫人强烈抗议非法庭审的意见书

2019年02月09日 4:15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我是的妻子张宇英,龙南县对所谓郭庆军(下简称郭)寻衅滋事一案主要指控事实就是二条在推特,脸书上转发的信息,其一是徐琳创《雷洋之死》之歌,徐琳未因此歌获罪,而转者获刑,逻辑常理荡然无存!这是搞文字狱文革遗风制造冤狱,不仅迫害了郭庆军,更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种威慑,百姓将噤若寒蝉,这与近日习主席所倡导要让人民说扎心窝子的话完全唱反调,这才是背离党中央,背离人民,你们到底是谁的


的几种表现:

1.非法强迫成准强律师(下简称成)的自由意愿

法院派人到管辖成的司法局,向成领导施压,30日迫于自保,成辞去郭的辩护人身份,并以传真的形式将律所的解除函递交法院。法院因2月1日开庭在即,郭无辩护律师,貌似的法庭无法成形,遂再迫使成出庭为郭辩护,成领导许诺报销差旅费。非法开庭后,我向成要起诉书和辩护意见书,成强硬拒绝,这还是我请的律师吗?

2.我依法作为郭庆军的辩护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力却被非法剥夺

案件11月7日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后,我依法再申请作郭的辩护人,但公诉人黄文云却非法剥夺了我这个辩护人的知情权等一切权力,对此我向市检察院提出了控告【1】,至今未果。

案件12月7日移送到法院,我紧随其后向法院申请作郭的辩护人【2】,长达1个多月的不断摧问,法院却不予理睬。1月15日下午通知我去龙南县人民法院查验我辩护人身份。21日上午十点同意我作郭的辩护人,当问何时可复制案卷时,又否认了辩护人的身份。直到庭前会议,法院告知郭:依法被告人,辩护人在收到起诉书十日后才可开庭。被超期羁押长达8个月之久的,有着无比强烈希望尽早开庭(注:郭盼合法开庭而不是非法开庭)无罪之人郭庆军,无奈回绝了我的辩护人身份。若说是尊重郭的意见,那为何不采纳郭的无罪意见放人呢!这实质是法院变相违法安排所致,我的辩护人身份再次被非法剥夺。

3.非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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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我当庭提交了解除成律师辩护人身份的声明函【3】,当庭揭露,若继续庭审是非法的。依据《合同法》中合同成立的要素,双方都已交解除函,合同失效,此时成律师再次被法官强行拉回法庭,配合非法庭审。

4.赣州市检察院的违规行为

案件于10月17日移送到赣州市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该院存在两次违规行为:

Ⅰ依据第三百六十二条,本应在5日内移交下级检察院,但却违规停留20日之久,于11月7日才移送龙南县检察院。

Ⅱ依据第四十八条,市检察院11月4日收到我申请作辩护人要求复制案卷的申请书,6日作答,12日寄出【4】,非法超期6日答复。

这两种违规绝非遇然。

5.公诉人自相矛盾的作为

龙南县检察院公诉人黄文云在没有提出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5】下,竟然对郭庆军案提起公诉,这与他自己为拒绝辩护人张宇英要求复制案卷的决定书【6】中所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矛盾。

6.郭庆军的口供存在诱供骗供!

郭曾向金春生律师,成准强律师说,赣州市公安局侦办人员在询问过程中许诺可取保候审,不予起诉等情况,这是严重的诱供骗供行为。

7.虐待郭庆军

郭庆军只是寻衅滋事罪被起诉,最高刑期是五年,不属于较重刑罚,休庭时却戴上脚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只有较重刑罚才应戴脚镣。公诉人说认罪态度好,那么这就是公然虐待郭庆军!

市公安局侦办人员,市检察院刘武检察官,县检察院公诉人黄文云,法院谢副院长,谢主审法官,陈明圣法官,你们以上种种行径都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各司各职的职责,案件不顾一切迫不及待开审,让人有理由怀疑庭审只是走过场完成制造冤狱的任务。这不由得让人想起李庄一案中的黑恶势力薄熙来的一手遮天。本案中各部门的通力合作,背弃中国的领导,背弃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克意激化人民内部矛盾,制造冤假错案,这才是真的给党的脸,给社会的脸,给人民群众的脸抹黑,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且本案自4月11日以来,引起世界各地媒体的广泛关注,请你们珍视党和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力,同时也保护好自已的名誉与未来。十年文革,党中央不也拨乱反正了吗!近年来,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相继出台了错案终身追究制度,这正昭示着我们,人民的正义之声,党的依法治国的决心,都是慷锵有力的,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所以请本法庭能回归到依法庭审的正确的道路上来。

综上所述,我强烈抗议2019年2月1日的非法庭审,要求法院能够忠于职守,排除庭外非法势力干扰,独立司法,遵照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刘武检察官认定“本案证据不足”【4】给予撤诉或重新开庭审理郭庆军案,依法保障其辩护权,兼听则明,公正审判,否则,我不接受任何非法庭审结果,将持续申冤并对具体责任人控告到底!并将此文呈报各级党政机关,给以彻底的公开揭露。

张宇英

2019年2月2日

身份证号:220105197402041420联系电话:13019210814

附件:

【1】写给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江阶虎检察长的信

【2】写给龙南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信

【3】解除成准强律师辩护人身份的声明函

【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申请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2019年2月2日张宇英与成准强律师的通话录音节选

【6】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决定书

2019年2月2日张宇英与成准强律师的通话录音节选

成准强律师:检察院,我不介入

张宇英:对,案卷在检察院介入后,有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成准强律师:没有新的证据

张宇英:这件事你有没有与金律师提到过

成准强律师:没有
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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