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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法草案拟更动7处规范行政人员泄密

2019年03月14日 15:48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作为回应中美贸易战压力、表达对外商更开放的中国」,目前审议中的草案拟作7处改动,包括政府采购涵盖外企服务、规范行政人员保密,并建议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京报今天报导,13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12日通过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显示,8日审议的草案(即三审稿)拟作7处改动。「外商投资法」预计于15日表决通过。


修改1:政府采购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第16条拟修改为: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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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字增加了「提供的服务」叙述,让外企的有型产品和无形服务都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修改2:体现行政上放权

19条第一款拟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上述文字增加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叙述。

修改3:强化对侵犯智慧财产权责任追究

第22条第一款拟修改为: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文字将原本「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改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4: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草案拟增加一条作为第2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同时在法律责任章节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5:调整有关商会、协会条款

第26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基于表述精确,拟删除上述「外国投资者」,因目前涉外商会、协会都是由外国投资企业组成。

修改6:外商组织活动规则也适用中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第30条拟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上述文字增加了「及其活动准则」表述。

修改7:授权国务院制定外商投资企业过渡的具体实施办法

拟修改第41条第二款规定为: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述文字增加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表述。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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