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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亚非法集资案宣判公司罚10亿董事长判囚18年

2019年03月23日 11:00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泛亚非法集资案宣判公司罚10亿董事长判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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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全国、据报涉案总额超过400亿元(人民币.下同)的云南有色金属交易所涉嫌及业务侵占案,周五(22日)在中院一审宣判。泛亚被法院判处罚款10亿元,另外3间公司各被罚款500万元至5亿元。

实际控制人兼公司单九良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万元及罚款50万元,同案另外20名被告则分别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判决书指,在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间,昆明泛亚有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单九良与主管人员郭枫、王飈经商议策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货为名推行「委托交割受托申报」、「委托受托」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固定回报,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变相吸收巨额公众存款。另外3间公司云南天浩稀贵公司及其余被告钱军等人,明知昆明泛亚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帮助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昆明泛亚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令集资参与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此外,法院查明单九良、杨国红在经营、管理昆明泛亚有色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者共同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判决书又提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金属等财物,涉案财物的追缴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该案财产刑执行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罚金刑的执行。

法院认为,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间公司、单九良等21名被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九良、杨国红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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