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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酝酿释法 基本法23条立法或有重大进展

2019年04月08日 23:11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消息人士解读认为,当然是中央政府认为香港应该积极推动的宪制工作,而中央负责港澳工作的各个部门对立法与否存在温和与强硬两派意见,不断拉锯,形势微妙。 温和一方认为,香港一直留存的港英时期法律已足够打击“港独”,港府运用社团条例顺利取缔香港民族党就是典型例子,所以不应该过硬要求香港政府为23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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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硬一方的意见认为,香港一直不承担自己的宪制责任,中央应该直接为23条立法,然后透过“放入”《》附件三在港实施,该法律甚至应该让中央委派相关国内部门直接在港执法。“强硬一方的声音并不至于是压倒性的,但已给了港澳工作机关一定压力。” 令人意外的是,一种完全超出这两种不同观点的方案让23条立法迎来全新局面。 消息人士透露,为免迟迟无法就23条立法而引发的法律缺口持续存在,在考虑过众多方案之后,较为温和的建议成为折中方案,就是让人大常委会主动就23条释法,包括说明如何让一些港英时期的法律适用于国家安全案件,变相将23条的法律作用提前落实。这一举措应该完全超出香港政界人士所料。

消息人士未有进一步透露人大释法的具体内容,仅称有助修补23条未立法的缺口,“例如定义什么是国家安全,又或界定条文内七项罪行的定义,何谓叛国、何谓煽动叛乱、何谓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令港独活动全部涵盖在法网之内。”

《基本法》第23条就国家安全范围提出七种情况:“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通过释法可以让这些罪行的定义更为清晰。

消息人士说,人大释法所涵盖的内容或许会更为广泛,不排除为23条各罪行定义后,进一步向港府做出指示,须在23条立法前以现有法例规管,“这样便可激活一些殖民地法例,以权宜之计方式,堵塞现时23条未立法所暴露的种种漏洞。届时23条即使未立法,但条文通过释法为法院提供具法律权威的指引,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从乐观方向去想,23条立法的压力可以舒缓一点,但从悲观方向去想,就是中央在催逼港府自行立法。”

根据中央政府的要求,林郑月娥稍后将向中央提交一份有关取缔民族党的报告,不排除中央将就这份特首报告做出进一步解释,包括对23条的解释。

此前,“香港01”曾报道,对于有传中国国家主席于2018年底在林郑月娥进京述职时,默许林郑月娥不必急于立法一事。有消息人士指,习近平确有说过类似的话,但只是在脱稿情况下表达“体谅”之情,若有人以为中共中央放松第23条立法的时间表,任由特区政府“自行决定”,完全是误解。 政圈一直流传,林郑月娥曾在农历新年前后的一次行政会议上称,第23条立法一事,获得中央给予空间,可自行研判第23条立法的合适时机。

林郑月娥在第23条立法问题上一直含糊其词,未有清晰立场。过去一年多,她每被问及有关问题时,一方面称正在不断为《基本法》第23条立法创造条件,不会束之高阁,但另一方面又称,有关条件需要时间培养,不能操之过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是一条就香港境内有关国家安全,即叛国罪、分裂国家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罪及窃取国家机密等多项条文做出立法指引的宪法条文。这项条文的立法过程在香港曾引起巨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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