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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原副省长刘强涉嫌受贿破坏选举一审获刑12年

2019年04月10日 11:05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辽宁原副省长刘强涉嫌受贿破坏选举一审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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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判决,当庭表示不上诉。(网上图片)

4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人民政府原副刘强案,一审罪名成立,刘强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以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刘强被处以有期徒刑12年,并罚款120万元人民币。并将刘强受贿所得上缴国库。刘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指被告人刘强于2000年至2017年,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省抚顺市长、抚顺市委书记、辽宁省等职务期间,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63万余元;2011年至2013年1月,刘强为当选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又利用担任抚顺市委书记等职权和影响,采取给予他人财物、打招呼等方式进行拉票贿选,破坏正常选举活动。

法院指案件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刘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破坏选举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并会追缴刘强受贿所得,以及没收刘强用于破坏选举的财物,上缴国库。鉴于刘强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而且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刘强又被称为辽宁第七虎,辽宁早前已有省委原书记王珉、省委原常委苏宏章、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郑玉焯、李文科等人在辽宁拉票贿选案中被起诉,此外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陈铁新亦因受贿而落马。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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