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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国安法通过:为大陆发展组织可罚款1亿囚7年以上

2019年06月19日 17:40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台修国安法通过:为大陆发展组织可罚款1亿囚7年以上台湾临时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法》部分条文。(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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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立法院今天(19日)召开会议,通过《》修法。根据修订后的法律,未来为大陆发展组织者,刑度最重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5000万至1亿元(新台币,下同)罚金。退休军公教人员若被判定为共谍,剥夺其全部终身月退俸,已领者从违法之日起追缴之。

据悉,台湾立法院本会期已三读通过「国安三法」。其中,《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明定两岸协商签署政治协议,应经国会双审议及人民公投。《国家机密保护法》修正,若向中国、外国、境外泄密者,最高可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下之重刑。《刑法》修正则将共谍纳入外患罪章规范,若泄密予中国等敌国,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战时泄密最重可处死刑。

为了再加强共谍防范,立法院临时会19日再度通过《国家安全法》修正草案,修法重点为提高「为地区发展组织罪」刑责。

修正条文明确定义台湾民众不得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等提供协助,包括发起、资助、主持、操纵、指挥或发展组织;泄漏、交付或传递,以刺探或收集关于公务秘密的文书、图画、影像、消息、物品或电磁纪录。

修正条文规定,为大陆地区发展共谍组织者,从过去的5年以下,大幅调高为刑度加重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5000万至1亿元罚金。为大陆地区以外之境外敌对势力发展组织者,刑度提高为3-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3000万元以下之罚金。发展组织之资金或财产得以没收。

对于现职或已退的公务人员(军、公职人员、含国营事业),担任共谍经判刑确定后,丧失其请领退休给与之权利,已支领者,应以实行犯罪时开始追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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