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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赵强犯受贿罪一审获刑10年

2019年07月12日 22:40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7月11日下午,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原党委委员、赵强案,对被告人赵强以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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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六安中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强利用担任公安厅办公室主任、交警总队总队长、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信息化建设及维护、设备采购、车牌号办理、货款催要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在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9.5858万元。

六安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赵强到案后主动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动员亲属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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