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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龟子商标纠纷案宣判:该艺名和刘纯燕有直接指向

2019年08月22日 7:14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来源:北青网

金龟子商标纠纷案宣判:该艺名和刘纯燕有直接指向“金龟子”刘纯燕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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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艺名“金龟子”被注册为商标而引发的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审宣判了。8月21日记者获悉,北京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诉求。

“金龟子”原名刘纯燕,2018年得知在南京有一家少儿培训机构将其艺名“金龟子”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她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金龟子”商标无效,获得支持。后“金龟子”商标的注册人李某不服,向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了解到,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害了第三人刘纯燕就其艺名“金龟子”所主张的在先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龟子”既属于第三人在节目中扮演的卡通角色名称,也属于其艺名,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判断该特定名称能否作为在先姓名权保护客体的关键,是相关公众能否将该名称与在先权利人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

因此,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已将“金龟子”和刘纯燕建立起直接指向关系,“金龟子”在少儿节目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刘纯燕可就“金龟子”主张姓名权。原告主张“金龟子”只是刘纯燕在节目中所扮演的角色名称而不是艺名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到刘纯燕的艺名“金龟子”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少儿类节目中已建立起的知名度和与刘纯燕之间的对应关系,原告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应知晓“金龟子”系第三人刘纯燕的艺名这一事实,却仍然在与该艺名具有知名度的相关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损害了刘纯燕对“金龟子”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据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刘纯燕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此外,关于原告提出的“金龟子”作为艺名显着性不高、其通过大量使用使“金龟子”在早教领域具有知名度,以及原告曾依法申请撤销了在先“金龟子”商标等主张,皆不属于诉争商标未构成损害第三人在先姓名权的抗辩事由,原告的上述抗辩主张法院均未予支持。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刘纯燕从1992年开始,就使用“金龟子”作为其艺名来主持《七巧板》,1995年主持的节目《大风车》当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影响了几代人。刘纯燕曾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金龟子”作为自己多年宣传和使用的艺名,相关公众、媒体已经将“金龟子”作为其姓名符号,甚至比自己本名更广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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