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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200余万元 广西一女副县长一审获刑13年

2019年09月07日 20:32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其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受贿1200余万元 广西一女副县长一审获刑13年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2019年9月6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共扶绥县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陈英及其胞弟陈祺一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英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陈祺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没收两被告人各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11万元、100.5万元及孳息,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祺尚未退出犯罪所得赃款9916646.6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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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时任中共扶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扶绥县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陈英伙同其胞弟即被告人陈祺共同商量,决定利用陈英分管教育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承建扶绥县教育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老板李某某、班某某等人谋取利益,事后由陈祺自行收受或者通过相关人员代为收受、协助转账等形式收取好处费及其所谓的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2031646.6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陈祺共谋,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并认可陈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陈祺与国家工作人员陈英相互勾结,通谋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与陈英构成受贿罪共犯。

综上,根据被告人陈英及陈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英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陈祺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没收两被告人各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11万元、100.5万元及孳息,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祺尚未退出犯罪所得赃款9916646.6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于北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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