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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16年投案的董事长获刑

2019年10月09日 8:25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去年12月4日归国投案的黄国勇,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黄国勇退赔的赃款人民币94333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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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勇,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籍广东东莞,现住地广东省罗湖区,原深圳市莲塘房公司原

他2002年12月26日被立案侦查,案发后潜逃至国外,后入籍,2018年12月4日,外逃澳大利亚长达16年之久的黄国勇回国投案自首,深圳市罗湖区监察委员会于同日立案调查。

深圳市莲塘房地产开发公司是罗湖区政府直属的地方国营企业,主管全资子公司深圳宝安联威房地产开发公司。黄国勇自1985年4月至1999年2月先后担任莲塘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公诉机关认为,黄国勇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83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国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黄国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2.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主动将获利款项人民币943333元全部退回,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犯罪前科;4.被告人身患疾病,仍在继续治疗中,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黄国勇已构成受贿罪。其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国勇伙同他人共同受贿,虽为主犯,但系均分受贿款,且主动退赔个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国勇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黄国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于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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