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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9年未付抚养费被10岁女儿告上法庭

2019年10月10日 10:02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10月9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一审法院结合张美的实际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等因素酌定张美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为止,并补付抚养费3.9万余元。张美以无力负担为由上诉后,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没有固定工作,无力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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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与前夫赵钱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并在2008年生下女儿。但好景不长,在女儿才1岁多时,两人就因生活矛盾离婚了。2009年5月,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女儿随赵钱生活,张美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但自离婚后,张美一直没有付过抚养费,转眼间,女儿已经10岁。

2018年,女儿将妈妈告上,要求张美补付2009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抚养费共计3.9万余元。同时要求张美增加抚养费,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张美称,她给女儿的抚养费都是在探望女儿时用现金支付的,加上她已经两年多没有工作,身体较弱,只能简单打些零工,每月收入才2000元,无力再增加抚养费。对于赵女士的辩解,赵钱说,他从未收到过张美给的抚养费,而且张美也很少来探望女儿。

法院认定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张美提出已经现金支付了抚养费的意见,因为她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难以采信。随着女儿的长大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的费用均有较大增长,女儿要求调整抚养费合情合理。一审法院结合张美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张美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为止,并补付抚养费3.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张美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张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自己无力负担,要求降低为800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37条对抚养费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张美认为她现在失业,只做一些零工,没有经济能力增加抚养费,但仅提供社保中心的缴费记录为证据,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社保缴费记录并不能作为张美是否有工作的直接证据。事实上,张美本人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应该积极寻求就业机会来扭转困境,提升自身经济能力,以更好地承担起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于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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