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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台纳入一个中国

2019年10月21日 18:28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陈同佳投案无门台陆委会斥港府图把台纳入一个中国愿助港女命案凶嫌来台投案,遭指别具用心。内政部长徐国勇(图)2019年10月21日表示,台港须有司法互助协定,才能根据犯罪地审判,且属人主义优先,并无双重标准问题。 中央社记者王飞华摄

(法广RFI 特约记者甄树基)杀害女友的港人陈同佳愿意返回自首,但恐怕投案无门。台湾陆委会21日凌晨罕见发表六点声明,驳斥港府在20日深夜所发表的六点声明。在此之前,台湾的自由时报和联合报均已报道,杀人案疑犯陈同佳及劝服他自首的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被移民署禁止入境台湾。

陆委会的声明特别指出港府企图将台湾纳入所谓的“一个中国”政治框架下,强调陈同佳案只有台湾才有管辖权,因为港府把台湾视为的一部分,因此台港之间就不能进行司法互助协商。陆委会同时又质疑从时间上以及劝服他自首的有关人士的背景,难以撇清他是“被自首”的可能。

管浩鸣虽是神职人员,但立场明显亲共,过去的言论包括力挺林郑政府的逃犯条例修订,以及在2015年6月一个电台节目上,用主人与猫的例子,来比喻北京与港人的关系,认为港人应该像猫,只要乖乖听话,才会得到更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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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于20日晚上8时半发出六点声明,就陈同佳被指是“被自首”一事作出澄清,又指过去港方一直向台方明确表示,乐意提供合法可行的协助,以便台方调查台湾杀人案,更在协、策平台上向台方正式提出愿意派代表团到台磋商处理杀人案的协作安排,“但是没有得到台方回覆”。

港府的六点声明包括一、台湾杀人案的陈姓疑犯表示愿出狱后到台湾自首,纯粹出于自愿。有指陈姓疑犯“被自首”,甚至涉及政治操作,指控完全失实;

二、香港完全按所得证据行事,对包括所谓的调查不足、漠视追诉其杀人罪行的情况、香港有司法管辖权而不应用等,我们表示深切遗憾;

三、港方早于去年三月主动派警务人员到台湾接触当地刑事警察局人员,以及士林地方检察署沟通。在去年六月至今年四月,港方直接向台方及透过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台港经济文化合作策进会平台共发了四封信件,以交流案件进程及表示希望会面磋商。今年三月,我们更在协、策平台上向台方正式提出愿意派代表团到台磋商处理杀人案的协作安排,但是没有得到台方回覆。

四、香港警方在去年三月拘捕陈同佳,只有充分证据控诉陈清洗黑钱罪。案件因而进入司法程序,所有相关证据一律不能在司法程序进行中与第三方包括台方互通。特区政府早在发给台方的信件中清楚说明这个情况。随着陈姓疑犯自愿自首,加上香港的司法程序已经结束,而陈姓疑犯不再上诉兼快出狱,我们已经向台方清楚表示乐意提供合法可行的协助。台方如在处理陈自首中提出有关证据的请求,港方会积极依法配合;

五、特区政府早已表明,香港现时没有法律容许将陈移送到台湾,也没有法律与台进行刑事司法协作。陈今次是自愿自首,台方应该按一般自愿自首情况处理;

六、台方早于去年十二月三日已就陈姓疑犯发出通缉令。通缉令现在仍然有效。特区政府即时致函清楚向台湾当局转达了陈自首的意愿,同时向台方表示,基于陈的请求,港方会协助陈作出相关安排,并乐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协助。特区政府希望台方务实及积极接收一位被其通缉和自愿自首的人士。特区政府会在本港法律容许的基础上向台提供所需协助。

陆委会在大约四个小时之后,迅速发表六点声明驳斥港府的说法。声明如下:

一、港府宣称陈嫌“自愿自首”,但从宣布的时间点,宣称劝服陈嫌投案的相关人士及其背景,与种种不合常理的情节,乃至港府和陆媒等配合一致的说词和操作,都可轻易看出这是有背后政治力量精心操作的投案安排,毋怪乎有很多媒体及人士怀疑陈嫌是“被自首”,港府声明完全无法释疑。

二、我方早已一再说明,针对杀人案双方应建立司法互助合作机制,方能根本解决问题。但港方根本就不回应我方多次司法请求,更于去年11月拒绝我方法务部等机关共同参与沟通。至于港方所提来信,我方明确回覆希望将议题聚焦在司法互助,但港方从不正面回应,仅想利用双方协商,为其逃犯条例修订背书。

因此,陆委会在今年5月2日例行记者会已公开表示,倘协商是在逃犯条例下进行,我方持保留态度,当日更透过既有管道告知港方此一立场。所谓我方不回覆,完全背离事实,意图混淆视听,我方非常遗憾。

三、据港方表示,如我方在处理陈自首中提出有关证据的请求,港方会积极依法配合,却又称没有法律与我进行刑事司法协作。我方拟请教港府,依据此一自相矛盾的说法,港方究要如何提供我方协助?或又只是再一次卸责的托词?(这是针对港府声明的第五点。)

四、杀人案的被告与受害者都是香港居民,若是负责任的政府,理应尽全力伸张公义,以抚慰受害家属。港府不思解决之途,漠视我方司法请求在先,借机推动遭各方反对的逃犯条例在后;现竟意图规避自身应有的司法管辖权,其轻视港人遇害的程度,令人惊愕!

五、港府在本案上的政治操作,根本处心积虑地凸显港人在香港以外的中国大陆地区犯罪,港府没有任何管辖权,所以必须送回中国大陆审理;同时港府也用相同的逻辑,企图将台湾纳入所谓的“”政治框架下,强调陈同佳案只有台湾才有管辖权,因为把台湾视为中国的一部分,所以台港之间不能进行司法互助协商。

事实上港府与等30个国家都签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为什么不能跟台湾洽签司法互助协议?陆委会认为,这样的政治操作无疑是没有“送中条例”的送中实践,矮化台湾主权,也破坏司法正义与人权,台湾绝对不可能接受,更不可能配合操作!

六、陆委会重申,针对杀人案只要港府提出请求,我方会在对等、尊严及互惠的基础上,积极迅速提供相关证据,配合后续追诉,也希望港府迅速务实面对我方的请求,共同实现司法正义,还给被害人公道。

港府的声明中,多次强调香港是个法治城市,又强调香港执法、检控、司法政治中立,完全按所得证据行事。说法明显有点讽刺台方在这方面的缺失及不足,但经过这四个多月来的反送波,港府上述的多个“强调”,反而是自曝其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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