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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夹江公交车爆炸案宣判 被告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2019年11月16日 17:23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11月15日,备受关注的夹江“2018.12.05”,由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卢仕兵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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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的10月23日,乐山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因该案社会影响重大,乐山市中级法院依法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采用庭审实质化的方式进行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仕兵于2018年12月5日利用自制爆炸物,在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南路的王水井公交站台,对车牌为川L78328号的3路公交车实施爆炸,造成20余名乘客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的后果。

11月15日下午,乐山市中级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了乐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一案。根据被告人卢仕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被告人卢仕兵限制减刑。

来源于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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