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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艳:余文生律师案情况通报(2019年11月21日)

2019年11月22日 19:11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2019年11月21日,在王宇律师、709家属樊丽丽、李美青、陈岳秀、贾刚的陪同下,到达最高人院。

许艳针对案被徐州市中级超期羁押的违法行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给予监督与纠正处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让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依法作出判决,无罪释放律师。

遗憾的是,被最高人民法院的法警,拦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门外。根本没有机会进到法院大厅去见法官介绍情况。

许艳,会把控告信,邮寄给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抄送最高人民法院的7位副院长、党委书记、纪检组长。

谢谢大家的关注。

许艳

2019.11.21

附: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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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许艳,是余文生律师妻子。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6-107,电话:13718826079。

被控告人1: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416号。

被控告人2:刘明伟法官,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416号。电话:0516-85952263

控告事项:

1、余文生律师案,已经超期羁押。请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明伟法官,依法立即对余文生律师案作出判决、无罪释放余文生律师。

2、依法追究处理,秘密开庭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余文生,是北京人,中国律师。2018年1月19日,失踪,后来得知是被北京市石景山分局抓捕;1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到和余文生和我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徐州市。

余文生律师已经失去自由马上2年整。2年来一次没有得到辩护律师的会见,我也见不到他,我给他存的钱,一直显示一分没少。我甚至都怀疑,余文生是否真被关在徐州?他现在的身体健康情况怎么样?他现在的生命是否安全?

余文生,在2019年5月9日,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秘密开庭,我作为他的合法妻子,竟然没有得到开庭消息,庭就被开过了,这是多么违反法律规定与违反人权人道的行为!余文生的法律权利到底指望谁去给予他保障?

更让我担心与无助的是,余文生律师被秘密开庭后,已经过去约7个月,辩护律师和我,4次到达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始终查不到案件情况、见不到法官。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两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余文生律师案,是在2019年2月1日,被徐州市检察院起诉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今天已经是11月21日,起诉到法院已经长达约10个月,远超于法律规定的2个半月,构成超期羁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超期羁押,有损法律尊严,并且违背了法治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也要求:

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既要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进行诉讼,认真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避免因超期羁押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超期羁押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自《通知》发布以后,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 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尽量杜绝超期羁押这种现象的发生,我们必须要从思想上认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的严重性,才有可能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将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请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能够从刑事诉讼法与通知角度、法治角度、良知角度、案件终身负责制角度、法官的职业道德角度、能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立即纠正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让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即作出判决,无罪释放余文生律师。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

控告人:许艳

2019年11月21日

控告信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江必新、江必新、南英、姜伟、张述元、张述元。

最高人民法院党委书记:徐家新

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刘海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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