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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恶势力团伙保护伞,山东临沂一派出所所长一审获刑11年

2019年12月30日 15:12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充当恶势力团伙保护伞,山东临沂一派出所所长一审获刑11年12月26日下午,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魏某、孙某、赵某国三人职务犯罪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如下: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美澳原所长魏某犯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美澳派出所原辅警孙某犯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美澳派出所原辅警赵某国犯挪用公款罪、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1、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魏某时任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美澳、孙某时任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美澳派出所辅警期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枉法,单独或共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纵容不使其受追诉。魏某、孙某充当胡某金等人(均已判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保护伞,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2、2017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魏某违背岗位职责,对本所办理案件未严格审查把关,枉法决定并授意被告人孙某等人违法实施处罚收取钱款五十余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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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魏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务借支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钱款26.3万元。

4、2013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国利用管理美澳派出所财务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48万元,供其亲属从事营利性 活动。

5、孙某被立案侦查后,被告人赵某国按照魏某要求,隐瞒了违法实施处罚收取钱款的事实,并按照指示将有关账目、财务资料予以藏匿。被告人赵某国在被相关调查时拒不如实交代,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出上述资料并作了如实供述。

6、2019年7月26日,侦查机关在孙某妻子刘某某处调取印有“孙某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074899”字样的人民警察证一个。孙某系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警务辅助人员,公安机关从未向其颁发人民警察证,其持有的证件系其伪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孙某单独或共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魏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孙某作为处理案件的辅助人员,屈从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充当胡某金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保护伞,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被告人魏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授权被告人孙某违法实施处罚收取费用五十余起,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执法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6.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孙某作为公安机关的聘用辅助人员,非法持有伪造的人民警察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赵某国利用管理单位财务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供其亲属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赵某国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陈述、隐匿罪证,企图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构成伪证罪。

根据魏某、孙某、赵某国等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来源于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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