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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司机还手机欲索报酬 冲突时司机死亡乘客获刑

2020年01月02日 11:28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乘客乘坐顺风车时手机落在车上,事后,顺风车司机在归还手机时索要报酬,双方发生争执和厮打,几分钟后顺风车司机倒地死亡。1月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上获取到该案的一审判决书。三名乘客均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并判赔偿22万余元。


12月31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王某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预约打车服务,共同搭乘被害人驾驶的顺风车。下车后余某某发现自己的手机遗忘在车上,王某某遂数次拨打司机电话但均未能接通,后通过滴滴公司客服方才联系到司机,最终双方约定在某洗浴门口见面归还手机,司机提出让被告人一方支付其手机价值20%的费用作为报酬。期间,王某某、余某某让王某某的丈夫李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王某某向电视台两次反映该事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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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22时30分许,三名被告人与司机见面后,因归还手机的费用问题而发生争执,王某某首先动手扇打了司机头面部,又抡起随身携带的黑色皮包甩击司机上身两次,余某某、王某某在上前推开二人时,伴随着司机的反击,二人亦有撕扯、殴打司机的举动。在场的李某某再次报警。后司机倒地,背靠墙柱坐在地上与王某某等人言语交涉,几分钟后身体抽搐,王某某见状遂拨打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检查发现司机已死亡。

2018年4月17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司机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简称)急性发作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王某某三人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以轻微暴力攻击、撕扯被害人,最终诱发被害人自身疾病发作而死亡,三人之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十个月。同时责令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各项物质损失共计225387元(三名被告人已当庭赔付26万元)。

来源于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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