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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紫娟:2021年3月24日—2021年3月26日 常玮平妻子及其代理律师陕西控告一行记录

2021年04月04日 19:55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第一天: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2021年3月24日,我和到宝鸡市相关单位就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交涉、控告。当天下午14:30左右,我们到达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信访接待处,向值班警察告知身份,请求与该案的承办警察向贤宏副局长见面交流案情。一位警号为XJ5007的年轻警察接待了律师。他通报了向副局长后,告知向副局长外出,一会可以回来接待,需要等待。大约四点半左右,向贤宏副局长携两名警察共同接待了律师,向副局长向我们出示了证件,其余两位只愿告诉姓氏,以他/她们着警服为由,拒绝告诉姓名。其中王姓男警察的警号是026044,刘姓女警察的警号为025620。

律师向接待三位警察表达了以下几项意见(诉求):

1、本案目前侦查已经接近尾声,再次要求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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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办案人员向常玮平转交律师写给他的信;

3、了解本案现在的进展情况,核实涉嫌的罪名是否已经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变更为了颠覆国家政权罪,侦查单位是否是宝鸡市公安局?

4、再次提出侦查中存在酷刑问题;

5、反映了解到的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问题,要求依法办案。

王姓警官对律师的以上五项意见进行记录。向副局长也逐一进行了回应:

已经书面答复不同意律师会见,等到可以让律师参与的时候会让律师会见。

对于信是否可以转交,需要向领导汇报,自己不能决定。

确认现在侦查的罪名是颠覆国家政权罪。办案机关是宝鸡市公安局。

4和5、侦查机关一切侦查活动合法,不存在酷刑和违法取证的问题。

最后,律师再次提出两点“题外话”的意见:1、侦查机关办理本案应当事实求实,不要上纲上线,强加罪名;2、侦查人员办理案件应该大公无私,不应以个人得失作为驱动办理案件的动因。

整个交流进行了一个多小时。17:30左右,以向副局长要参加学习会为由结束。

第二天:宝鸡市人民、宝鸡市公安局、宝鸡市纪委监察委

3月25日上午9时许,我与律师再次到达宝鸡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高新分局存在的违法取证的问题,要求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对高新分局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工作人员告知律师当天院里所有领导都在开会,上次递交的资料他们已经转达给领导,领导们都很重视这个案子,但是因为该案涉密他们并不了解相关情况。律师表明本次目的是控告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非法取证的行为,并提交了相应的控告材料,希望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监督,杜绝非法取证的违法行为,避免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被动性。工作人员收下材料后表示肯定会交给领导并与领导当面报告情况,因领导们都非常重视这个案子,所以与该案相关的律师意见会单独登记。请律师等待回复或者拨打12309电话询问情况。

从宝鸡市检察院出来后,约11时许, 我与律师来到宝鸡市公安局了解情况。在市公安局门口,保安将我与律师拦在门外,要求提供详细的联系人部门和姓名,否则不予接待。律师告知,不知道该跟谁对接,因律师收到的《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回复》和《不予准许会见的通知》两个文书落款均是宝鸡市公安局,且高新分局告知律师现案件已经由市公安局共同办理,所以律师希望能和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交流情况。保安则说,市公安局并不直接办理具体案件,所有案件都是下属的分局或者派出所办理,建议律师去市公安局的信访中心反映情况。

我与律师到信访中心后,工作人员开始不愿意接待,称对侦查中案件的控诉不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后来在律师反复表明来意只是想知道根据宝鸡市公安局出具的回复和通知,应该找哪个部门了解情况,信访中心的警察才仔细看了文书后表示根据公安系统的分类这个应该是国保支队的文件。几经波折后,终于明确了要联系的部门,律师再返回市公安局时已到午饭时间,只得下午14:00点后再来。

下午14:00时许,律师再次来到宝鸡市公安局,请保安电话联系国保支队的办案人员,保安电话接通国保支队的杨永科副支队长工作内线,简单沟通几句后便挂掉电话,并告知律师杨副支队长表示该案件由高新分局办理,应该去高新分局了解情况。经过反复要求和沟通,后来终于见到了杨副支队长。杨副支队长在信访中心的办公室接待了律师,并通知高新分局的向贤宏副局长到场参加。其后,律师和杨副支队长进行了单独沟通,律师要求此案尽快推进,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再出现酷刑,并反映了所了解到的非法取证的情况,要求予以核实并排除相关非法证据。杨副支队长表示会依法办理。

下午16:00时许,我与律师到达宝鸡市纪委反映情况,在门口却被保安告知只能电话与工作人员沟通,确认后由工作人员下来接到办公室,不能直接进去。电话联系后,宝鸡市纪委的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收到家属的控告信,已经转交宝鸡市公安局处理,不再重复受理,随即挂断律师电话。无奈之下,我们只得离开。

第三天: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

3月26日,上午11时许律师到达陕西省检察院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在门口,保安要求先将手机锁进柜子里。在11:30左右,信访窗口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律师。律师向工作人员告知身份,表明来是为了控告对常玮平的酷刑和非法取证问题,并准备提交两份材料。但是工作人员却表示,检察院只对公安局立案进行监督,以及对生效判决的申诉进行受理。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案件,不能插手处理。律师表示,是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但是工作人员信誓旦旦地宣称,检察院不具有监督公安办理案件的职责。同时,工作人员又说,就算要监督,你们也应该去找宝鸡市检察院,不应该到省检察院来。律师表示,此前已有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并收到最高检的回复,说指令陕西省检察院负责处理。工作人员在系统中进行查询,然后告知律师,常玮平的案子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退回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指令,所以我们陕西省检察院也不能受理。律师和工作人员进行了约十分钟的争辩,但是工作人员仍然拒绝接收律师提交的控告材料,最后律师只得无奈地将资料留在窗口后离开。

3月26日下午3时许,我与律师到达陕西省公安厅信访接待处,但是周五下午工作人员外出学习,暂不接受来访。公安厅周三和周五下午均不接待人民来访。

以上为本次我和律师走访的相关单位和部门以及控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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