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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长:公开为恐怖主义辩解即属犯罪

2021年07月12日 21:27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特区政府司长12日在报刊撰文指出,7月1日在发生的“刺警”后自杀行为属于行为,任何人公开为具体或不具体的恐怖主义行为辩解,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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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若骅在《星岛日报》发表题为《社会应对恐怖主义和宣扬恐怖主义言行保持警惕》的署名文章,反驳“针对平民发动的袭击才属于恐怖主义,若针对的是政权、代表政权的政府机构或执法人员,便不属于恐怖主义”的说法。

她指这种看法明显是荒谬,而且欠缺法理基础。既可针对平民,也可针对任何个人实施,而其本质是透过制造恐慌去胁逼政府。

郑若骅引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指,铜锣湾发生的“刺警”案属于恐怖主义行为。香港国安法明文禁止“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有关罪行并不构成侵犯

她并引用欧洲、英国及法国的反恐法例和案例指出,任何人公开为具体或不具体的恐怖主义行为辩解,即属犯罪。

郑若骅举例说,911事件后,一名漫画家在美国“911”恐怖袭击发生两天后,在周刊上发布一幅戏仿有关事件的卡通,并附有含嘲讽意味的文字(意指有关事件是梦境成真),该漫画家被法国当局控以“宽恕恐怖主义罪”,并被法国法庭定罪,该漫画家以言论自由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亦不成功。

欧洲人权法院指出,有关卡通及文字并非纯粹批评美国帝国主义,而是支持并颂扬美化以暴力方式将其摧毁;该漫画家透过发布有关卡通表达对施袭者的道德支持并与之团结、认同暴力和损害受害者的尊严。

郑若骅表示,恐怖活动一旦被人仿效,后果堪虞,促请所有在公共领域就近期涉嫌恐怖活动事件作出评论的人,尤其是公众人物,应紧记恐怖主义问题的敏感性,谨慎作出负责任的言论,切勿发表任何有可能合理地会被理解为直接或间接宣扬、鼓吹或颂扬美化恐怖主义的言论。

一名28岁香港警员在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纪念日的晚间在铜锣湾街上驻守执勤时,被一名50岁姓梁的男子从后面持刀袭击,疑犯之后用刀刺向自己胸口,随后被警方制服,疑犯在送往医院后证实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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