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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邦共和国宪法》

2017年01月02日 9:03 PDF版 分享转发

作者:高智晟 下载:高智晟《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

希望之声2016年12月13日报道,2016年12月10日,旧金山湾区的中国教育基金会举办了第30届杰出民主人士颁奖典礼和系列论坛。参加活动的人士,包括专家、学者、维权律师、活动人士等,还有正在狱中的民运人士王炳章博士的女儿王天安,维权律师的女儿。耿格在发言时表示,她父亲高智晟的另一本新书《共和国宪法》的书稿,近日已经送到海外。

耿格在颁奖仪式的发言中表示,高智晟律师出狱后写的第一本书《2017,起来中国》中文版已经于今年6月出版发行,英文版将于2017年1月发行。高智晟律师的第二部书稿《中国联邦共和国宪法》以及他的制宪记录,最近也由朋友辗转送到海外。据耿格介绍,这部书稿一共有12章,170条,509款,共11万字。这本书将会在整理后,出版发行。

中国人权律师高智晟于2017年1月1日在海外《民主中国》网站发表2017年新年寄语,摘录即将出版的《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第十二章《过渡条款》之最后三个条款予以提前披露。高智晟并称,这将是邪恶共产专制中国的最后一个新年。

《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共12章170条509款150项另若干点,近三万字。高智晟说,它将成为伟大、文明中国未来所有建立及生长的基础。宪法关涉几乎所有人的命运,不仅有对从立法、司法、行政及其相互权衡、联邦式分权自治,更有人,公民,法人的自由和权利铺陈与保护设计,对华侨、外籍华人、侨居中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自由及权利都有设计。

宪法的最后三个条款,亦即过渡条款如下:

第一百六十八条对于前共产主义,以及曾为它们服务的、以意识形态为指导思想的政治组织、依附并听命于它们的行或会组织均为犯罪组织。它们对人类生命、人性、人道及道德文明的毁坏后果人类文明史上空前绝后;是人类有记录史上无底线毁坏人类名誉、最为邪恶、最为恐怖的犯罪势力。作为拯救中国文明命运及人类基本声誉措施的一部分,作为重造人民正义感情的必要步骤,应当对它们的领导人及其追随者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终究,这种终究不受任何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对前共产主义恐怖组织领导人及其追随者犯罪追究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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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维持、指挥、实施以恐怖方法抢夺国家政权、控制国家政权;背叛人类人性、人道和人类文明传统、背叛人类法治感情、背叛民族利益及毁坏人类有价值的生存条件;

(2)建立、维持、指挥并实施基于恐怖政权与日常犯罪行为之上的法律秩序;

(3)始终以恐怖犯罪方法扼杀多党民主宪政政体的建立;

(4)始终系统地残杀人民、控制人民、剥夺和严酷限制人民的基本人权,非法拘禁人民,将无以数计的无辜人民关押于劳改场所;对人民任意绑架、秘密囚禁、施加酷刑、使无以量算的无辜人民遭到毫无尊严的非人道对待。

(5)为了外国人的利益恣意出卖国土、国家经济利益,出卖国防和外交利益以及不同历史阶段的人力资源;

(6)始终系统摧毁自由产权经济,公开人民财产、抢劫人民辛劳成果、限制人民的财产权;

(7)建立、维持、指挥、实施并始终系统摧毁人类人性文明、传统文明和传统价值观的、摧毁人类天性思想能力的、公开背叛人类普适文明价值的恐怖教育制度;长期以恐怖方法迫使人民的政治意愿和观点的表达完全屈从于共产主义恐怖组织的高压政治之下;人民因出身、世界观、政治信仰不同见解而被杀害、被虐待、被失踪、被非法监禁者尚连前恐怖政权自己也不能确算;

(8)长期系统地以恐怖杀害、酷刑、非法囚禁、暴力绑架、株连亲族等残酷方法钳制人民的思想和言论自由;

(9)始终系统地、有组织地以最原始血腥的恐怖方式阻挠人民的信仰和良心自由的发展;

(10)“六四”屠杀、暴虐强拆以及以文书形式为共产主义恐怖思想掩罪;

(11)基于政治动机将正义行为判为有罪,基于政治动机对反人类的犯罪暴行不予追究;

(12)组建并维持恐怖的秘密警察制度,指挥秘密警察以恐怖方法绑架、囚禁、虐待、杀害异见人士,公开监控、干扰人民的私生活;

(13)公开系统地以犯罪方式控制、干扰人民的通信及信息传播自由;

(14)抢劫、抢夺、私吞、侵占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为己有;

(15)长期系统地维持高收费就学、就医、及高房价制度,拒绝建立具有普遍而实质意义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制度,致大量生活中无能为力的人民以长期的人道痛苦中;

(16)维持近半个世纪的、人类历史上独有的“计划生育”罪行;

(17)其他为受害人民具体告申的罪行。

第一百七十条:

1,基于本宪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内容,国家将系统地对共产主义恐怖组织的反人类罪行及其组织运作予以认真完整的揭露,以重造这片国土上人民的正义感情和重生的信念。

2,为了使人民及历史保留对共产主义恐怖组织祸害意义的真实记忆,国家应当组建“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当以当时政治权力状态、个人及组织对该恐怖政权所起的作用予以真实记录、揭开共产主义及其恐怖政权的组织和运作,形成综合报告结论、向全世界公布,以为人类文明镜鉴。

3,曾在共产主义恐怖组织及其附庸行会组织中拥有权力的人,必须公开坦白其个人担任的角色以及所作过的行为,不得提供虚假陈述,他们个人的罪行及其相关个人资料向公众公开,他们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用以抚恤前非法政权的受害者。

4,对因前非法政权原因而损失生命、自由或财产的受害人,国家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与受害人或其亲人一起探寻抚恤与解决之道,不再制定支持以金钱或物质损失赔偿诉讼的法律。

5,对于前共产主义恐怖组织以及服务其或受其影响、控制的各类社会组织之政治、经济、组织等类文件均属国家所有。“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使命结束后,所有这类文件作为档案存留,以为后人镜鉴实证。

6,对于前共产主义恐怖组织及其附庸组织、行会中拥有权力或骨干人员,或专以美化前非法政权为其主要收入来源者中不构成犯罪的,将予终身或确定期限的竞业限禁,具体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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