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评论、关注点赞

  • Facebook Icon脸书专页
  • telegram Icon翻墙交流电报群
  • telegram Icon电报频道
  • RSS订阅禁闻RSS/FEED订阅

“李南央状告海关案”49:合议庭的耻辱

2018年07月02日 21:07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李南央状告海关案”49:合议庭的耻辱

我上篇“跟进”的副标题是“耻辱的合议庭”;此篇倒个个儿:“合议庭的耻辱”。其由如下:

6月19日,在第三中级法院发给我的第十五次“延审通知”所界定的三个月逾期19天后,我给律师发了一封电邮,请他向三中院联系人询问一下。21日,收到律师回复:

“今天和张怡通了电话。张怡答复我:现在法院系统开始统一执行新的《法》,一次延审可到6个月,所以新的延审通知会在9月1号发给我。我说,上次延审通知,高院准许延期到6月1号。6月1号到9月1号这段时间是没有获得高院准许的。她说会汇报一下再答复我。”

Ad:美好不容错过,和家人朋友一起享受愉快时光,现在就订票

24日律师告知我张怡的答复:“三月一日发来的文书制作有误,延期时间应为六个月。会申请高院重新制作一份文书,从三月一日开始延期六个月。”

张怡所说的“汇报一下”,我理解最低一级的汇报对象应该是我案合议庭长贾志刚,之后有了“文书制作有误”的答复。一些读者也许会以为:“文书制作有误”不过是工作中的“疏忽”,大可不必上升到“耻辱”的高度。

暂且抛开三中院将我案一延、二延······十五延,且不给出延审“特殊理由”不论,单就这次张怡答复的“现在法院系统开始统一执行新的《行政诉讼法》,一次延审可到6个月”这个说法分析一下:是疏忽还是耻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的,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后经过两次修订。第一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同日“令第十五号”公布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是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我仔细对照了前后两份修订“行诉法”的条款、文字,发现后一修订版除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了与“审限”完全无关的一节文字而外(“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两个文本一字不差。

我又查阅了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行诉法”与延长审限有关的

第五十七条 人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分别于2015年5月1日和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两部修订“行诉法”中与延长审限有关、一字不差的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也就是说,张怡所说的按“新的《行政诉讼法》”“在法院系统开始统一执行的新规定”——延审期从三个月改为六个月,早经国家主席令在2015年5月1日就应该开始实施了,而我案合议庭在整整三年零一个月后才开始执行,且在发出“延审通知”时还犯了“制作错误”,将延审期限仍旧写成“三个月”。对这份含有“制作错误”的通知,三中院公章照盖,市高级法院照批。这还能算是“疏忽”吗?!

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由国家主席令下达了实施日期,竟然束之高阁,直至三年零一个月之后,法院系统领导通知下来才得令行事。说“耻辱”是太轻了。这是违法!执法犯法更是罪加一等!!

此处唯一可以争辩的是:这是合议庭的耻辱?中级法院的耻辱?还是高级法院的耻辱?相信很多人会说:负责审查、批准“延审申请”的三中院、北京高院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你干嘛非把它说成是“合议庭的耻辱”?

这件事当然是北京市法院系统的大耻辱。但是若将一切的一切都向上推,就像我们当年把文革中的一切罪孽都向“四人帮”身上一推了事······其结果是永远不会了事。不追究历史错误中个人的责任,历史的错误一定会重演。如今愈演愈烈的“个人崇拜”、“一个人说了算”、“不顾自己人民的死活向全世界大撒币”······不都是明证吗?

因此作为原告,我鞭挞的对象只能是我案合议庭三位组成人员:贾志刚、董巍、胡兰芳。三位都是,不自主地遵循国家主席令,自2015年5月1日起即按修订“行诉法”条款办案,却视瞻马尾——等待“上级通知”。这是你们作为法官抹不掉的个人耻辱!我案合议庭书记员张怡、郝丹不对所发“延审通知”明显不符合新修“行诉法”的延审期限对合议庭长提出质疑,是你们作为合议庭书记员的失责!

6月26日,律师发来了“新”延审文书。我将“制作有误”的前一份通知和“新”的通知并列于此,读者可以看到,除了“三”字改为“六”字而外,二份文书一字不差,签署日期都是“三月一日”,根本无法判定以那份为准。这种事若发生在美国,原告的律师一定会抓住不放,以official mis-conduct(滥权)为由穷追猛打,将法官对案件延期不审的原由查个底儿掉。这个法官多半儿会被永远逐出法界。

“李南央状告海关案”49:合议庭的耻辱

当然,这种我以为的“大错”发生在中国,在三中院、北京高法的眼里根本不是个事儿,更何况是他们绿灯放行的,合议庭成员绝对不会因此而有麻烦。但是,我还是要请贾志刚、董巍、胡兰芳三位合议庭成员认真温读一下录入在本篇“跟进”语录栏内,中国创始人之一李大钊先生的那些话。即便只当体制内的一级官僚,不按法官的职业道德自我要求,“跟着党走”,也应该是踏着它的先驱的脚印,而不是亦步亦趋于那个实际早已背叛了自己先烈的“党组织”,自取其辱。


2018年6月30日
来源:博讯

喜欢、支持,请转发分享↓Follow Us 责任编辑:蓝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