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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雷洋案警察 无辜 ; 北京承认遭质疑攻击

2016年12月25日 10:48 PDF版 分享转发

检方以犯罪情节轻微,对案涉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引起网络沸腾。北京官方承认,这一决定遭到质疑和攻击,但“涉案警察和雷洋一样都是无辜者”。目前,与相关信息关键词已成敏感字眼被网络封杀。而大陆法律专家发博文称,仅仅公布的犯罪情节,已非常符合“特别严重”的情形,和“情节轻微”不沾边。

北京时间12月23日晚,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北京发布”贴出头条文章《法律面前,雷洋和警察首先都是无辜者》。文章承认,北京检方对雷洋案涉案警务人员作出不起诉处理,“无奈者有之,质疑者有之,攻击者有之。”

北京承认雷洋案不起诉决定遭质疑攻击(图源:北京市新闻办官微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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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引述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方不起诉决定,正是依据的这一条。

文章呼吁,必须祛除雷洋和邢某某等人身上的标签,“这场事件就是警察在执法过程的一起意外事件。”

网民留言

“怨不得北京这雾霾,原来是有冤情,国法不彰,物价飞涨,民心惶惶,酷吏横行,这大清啊,气数是尽了。”

“这是官逼民反”

“P民不上梁山只能等死”

大陆法律专家两度呛声:雷洋案警察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12月24日晚20:32,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大法学博士仝宗锦在其微博发表题为“雷洋案不起诉决定书中的‘情节轻微’问题”一文。之后该文章遭删除后,仝宗锦将该文以图片的形式又发了一遍,“既然被删了,那就再发一次。反正平安夜闲着也是闲着。”

文章说,事实上,邢永瑞的涉嫌犯罪情节不仅很难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节轻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反倒非常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文章称,根据北京检方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邢永瑞等具有“发现执法对像身体异常变化后未采取现场救治措施,致一人死亡,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等情节,非常符合上述(三),同时也符合(四)。退步说来,即便可能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那也万万与“情节轻微”搭不上边。

文章最后称,总结来看,不起诉决定书的法律推理不仅很难自圆其说,反而有很大可能违反了其援引的明文司法解释。

阿波罗网于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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