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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国安五法”修正完毕 下一步防范“外国代理人”

2019年07月11日 20:41 PDF版 分享转发

来源: 德国之声 作者: 罗法 2015年11月7日活动人士抗议台湾总统马英九与中国国家主席新加坡会晤(路透社)

过去几个月,中国将资金注入台湾媒体、深入地方宫庙与村里小区、参与假新闻散播等在台湾引发关注。台湾的立法机关在通过好几条法律修正案之后,还打算进一步修法,关注台湾本地人是否有协助外国政治势力的情况。

台湾从5月开始推动一系列修法,加强对境外势力渗透台湾的防御措施,到7月为止已经完成“国安五法”的修正。总统蔡英文7月5日在脸书上宣布,即将在立法院的下个会期,也就是9月开始,努力完成“中共代理人”的修法,严格规范人民、法人、团体或机构为中共进行危害国安的政治宣传、发表声明,参加中共所举办的会议。

从5月开始,台湾政府修订的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法律条文,包括刑法、国家安全法、国家机密保护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等。推动修法的基进党中常委何澄辉告诉德国之声,之所以要多个法案一起做修正,是因为现行的法律已经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条文,透过修正旧条文,不仅可以把过去威权时期订下的条文作法理上的调整,也可以因应通讯数字化之后新型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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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通过的法律修正案,从对象上区分,可以分为针对政治人物,与不是针对政治人物两种。针对政治人物,《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法后,政治人物不得将主权国家定位或是民主宪政秩序当作与对岸进行政治谈判的主体,其他类型的政治谈判也要先通过国会双审议与高门坎公投。此外,针对曾经接触过国家机密的政治高层,虽然仍是维持一般情况要离职后三年才可以赴陆,但却取消掉可以视情况“增减”的弹性,改成只能延长不能缩短。

针对一般人民,《刑法》修法后将外患罪扩张适用到中国大陆与港澳地区,避开宪法中这些地区的政治意义模糊的问题。《国家安全法》以及《国家机密保护法》的修法,不但禁止为这些地区发展组织,也加重泄漏或交付机密给这些地区的刑责。军公教若为担任间谍且判刑确定,将剥夺退休俸。法律也纳入网络上的“共谍”。

台湾前总统马英九在2015年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见面,因为总统身份无法前往中国大陆,才选在新加坡。(路透社)

从宫庙到电台:为外国代理的台湾人

何澄辉表示,接下来还要推动的《》的立法。他说:“中国这几年对海外的渗透,特别是透过中国大外宣等方式,在世界各地的渗透越来越明显。台湾更特殊,因为有文化语言上的亲近性,它的渗透从来没有停过,甚至变本加厉。通常会利用‘在地协力者’的方式,替他们转换,就像白手套,来进行统战收买。为了要做前期的预警防治,必须要有外国代理人的法律存在。”

“外国代理人”是台湾谈到国家安全时候,非常尴尬的现象。台湾中山大学社会系的王宏仁教授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分享了台语电台遭到中国渗透的案例。近年,这些电台播放中国歌曲、分享中国优点的频率逐渐增加。因为现在在台湾通行的中文对于南部60岁以上的民众来说就像是另外一种语言,台语电台因此成为他们主要的讯息来源,“换句话说,台语电台是接近60岁以上台湾人的最佳途径,而因中国渗透所带来的影响,我认为是难以估计的。”除了台语电台,地方宗教组织如宫庙或教会、以及村里长等地方性政治人物,也传出中国势力亲近互动的消息。

现在,除了何澄辉的基进党与民进党合作准备提出草案之外,时代力量也准备提出草案,民进党团则是主张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现在,确切的法案条文都还在研拟当中,并未公开。但是何澄辉提到,大致方向与目标便是期望在伤害造成以前,能够确保信息的公开与流通,达到“前期预警”的作用。

国家安全与人民自由的轻重

当各个政党都针对外国代理人的现象提出法律规范的时候,国民党则是站在反对立场。国民党党团总召曾铭宗质疑,针对“中共代理人”修法将违反法律明确性及罪刑法定主义,如果完成立法,未来执行将衍生重大争议,有侵害基本人权之虞,媒体及广大台商也随时有触法可能。国民党立委赖士葆更批评,民进党过去主张废除有惩罚思想犯争议的《刑法100条》等法律,却为了拚明年选举把这些法案恢复回来。

台湾民主平台理事,同时也是法学专家的宋承恩不认同赖士葆的比喻。他说,刑法100条的政治与社会环境都与现在2019年的台湾截然不同。当年台湾还有动员戡乱临时条款,没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组党的自由。再者,当时的司法受到国民党的掌控,有些犯罪是直接军法审判,不像现在被判刑之后,还可以寻求司法救济,或是声请大法官释宪。最后,刑法100条的规范对象是针对政权统治下的本国人民,但是现在要推动的修法方向是监督境外势力的运作,目标不同。

宋承恩认为,关于“外国代理人”的法律是否合理,可以分成三个层次讨论:首先是立法目标、第二是法律语言是否精细、第三是执法机关是否有宽泛适用的空间。如果台湾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共识,决定立法,过程中必然需要考虑比例原则。如果不只是言论而牵涉到具体的行为,而且有“立即而明显的危害”这种标准,这时候国家就可以采取自卫权。

他举例:“比如说,有人要运武器到台湾,或是有一批人已经组织起来,在某个地方号召集结打警察等,这就是立即而明显之危害,这样政府就可以合比例的做出措施,比如派遣保安的安全人员或是军队去进行自我防卫。如果没有到这个程度,比如说政治人物只是谈一谈,那也可以要求他让公众知道这些政治人物在做甚么,以便政治市场自己去淘汰这些政治人物。至于国家要不要真的用这一条法律来开罚,这是国家的选择,当然背后会有政治代价。”

宋承恩承认,国家安全的界定若有模糊空间,将会在执法阶段产生宽泛适用的问题。但是,他认为比起不立法,不如仔细检讨法律用词、检讨有无符合比例原则:“不能永远卡在这里,因为国家安全的东西后面有很多问题所以根本就不要做,所以维持一个自由放任的情况,我觉得这是完全不负责任的政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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