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欧盟居留权 林郑参选资格受质疑
作者:林伟聪
参选特首的林郑月娥日前在访问中称丈夫林兆波和儿子都无意放弃英籍,触发对她参选资格的质疑。有评论员指出,英籍的林兆波同时拥有欧盟公民身份,按法例他和配偶林郑月娥均拥有欧盟成员国的居留权,林郑因此违反特首候选人不得拥有外国居留权的规定。选举事务处及林郑竞选办均无回覆。
林郑月娥日前接受《am730》访问时,透露自己与家人在回归前透过居英权计划取得英国国籍,她本人在2007年上任发展局局长前已放弃,但丈夫林兆波及两名儿子就一直持英籍至今,并表明即使她当选都无意放弃。
可无条件居留3个月
虽然林郑现时只有中国籍,但时事评论员黄世泽在网志指出,英国现时仍是欧盟成员国,因此英国公民同时有欧盟公民身份,享有欧盟居留权;而根据欧盟规定,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论国籍均同享欧盟居留权。他因此质疑林郑透过丈夫欧盟公民的身份拥有欧盟居留权,不符合特首候选人的资格。
《基本法》列明,特首必须由没有外国居留权的港人担任,《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亦列明没有外国居留权的人才有资格被提名参选特首。根据欧盟指令2004/38/EC号,欧盟公民只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或护照,毋须手续就可以无条件在欧盟成员国居留3个月;陪同该公民的家人,即使没有欧盟国籍,亦同样享有居留权。
要居留3个月以上,该公民经一定例行手续(formalities),证明自己在该国符合求学、有工作、或毋须政府援助而有经济能力生活等条件,即可获居留权,陪同该公民的家人权利亦相同。
浸大政治及国际关系学系副教授陈家洛解释,首3个月免手续的安排,目的是打通欧洲单一市场下不同国家,方便欧盟公民在不同国家求学及寻找工作,增加人口的自由流动,属欧盟公民的权利;3个月之后的手续就各处乡村各处例,须按国家情况处理。
须与配偶一同行使
陈家洛认为,现时林郑的情况特殊,法律上亦不清晰,“如果林郑嘅丈夫身为英国公民,想去欧洲其他国家寻找新机会,林太作为配偶已经被理解自然拥有任何一个欧盟国家3个月嘅居留权”,他认为应探讨这种情况有否违反《基本法》中特首资格的规定。
法律界选委、资深大律师梁家杰则有不同看法,认为林郑的这种居留权有太多限制,首先必须与丈夫一同行使,而且要迁往英国以外的欧盟国家,无条件的居留权又只得3个月,“唔系林郑in her own right(自身独立)拥有嘅居留权”,认为应该不属于《基本法》中禁止特首拥有的外国居留权。
记者昨日向选举事务处查询林郑月娥是否应被视为拥有外国国籍、是否符合特首候选人资格等问题,但截稿前处方未有回覆;林郑月娥竞选办同样没有回应查询。
来源:苹果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