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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珠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7年10月13日 18:24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取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杨秀珠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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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1号人员,对被告人杨秀珠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追缴杨秀珠贪污、受贿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三十九万九千四百五十五元。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杨秀珠利用担任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州市市长助理、副市长、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904.5155万元;为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5.43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秀珠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杨秀珠主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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