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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禁26年 中国开放食用养殖河豚

2016年10月27日 15:58 PDF版 分享转发

中国水产流通加工协会常务副会长崔和昨天透露,农业部办公厅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最新下发《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明确鱼“有条件放开”。目前该协会等正组织专家对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的加工企业进行审核,预计11月底首批加工企业将通过审核,届时,养殖的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经这些企业加工处理后,就可以名正言顺入市上餐桌。

崔和表示,目前的“有条件放开”尚属试点,今后再考虑逐步放开其他可行的养殖河鲀品种,或者放宽产品上市条件。

“有条件放开”条件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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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沿海常见的河豚鱼有40余种,此次有条件放开的是已经完全成熟的、经过20余年经验积累的两个品种,即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崔和表示。

从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多部委多方做了工作,研究河鲀到底有没有毒和能不能食用。随着近些年条件技术纯熟,检测数据显示,养殖的河鲀含有毒素远远低于风险值,检测得到的最高毒素数值仅达30微克。这个数值是非常安全的,可以安全食用。同时,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这两个品种人工养殖的时间最长,控毒养殖技术和出口内销市场最为成熟。

生产企业需满足苛刻条件

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河鲀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检验合格后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通知”同时规定,养殖红鳍东方鲀加工按照《养殖红鳍东方鲀鲜、冻品加工操作规范》执行。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应满足通知规定的条件,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同中国渔业协会河鲀鱼分会组织专家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公布。

河鲀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鲀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河鲀产品的河豚毒素含量不得超过2.2mg/kg(以鲜品计)。检验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鲜河豚鱼中河豚毒素的测定》和《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液相色谱一荧光检测法》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河豚毒素测定方法发布实施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来源:新闻晨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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