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暴实录:剥夺市民集会结社自由
2019年11月02日 2:31 PDF版
香港警暴实录
- Date 2019-07-27
- Case ID 5412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根據國際法,政府不能因「可能出現暴力」而剝奪市民和平集會,包括示威的權利。反之,政府有責任採取合理和適當措施,令示威者免受暴力威脅,確保合法舉行的集會能和平進行,保障市民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
不批「不反對通知書」遊行列表:
831 民陣遊行
818 民陣遊行
817 光復紅土遊行原路線
811深水埗區遊行
811東區遊行
810大埔遊行
810黃大仙區遊行
804港島西大遊行
803旺角再遊行
728上環追究開槍大遊行
727光復元朗遊行
喜欢、支持,请转发分享↓Follow Us 责任编辑:林远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