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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暴实录:警察未经律政司同意 越权自行检控起诉

2019年11月09日 15:00 PDF版 分享转发

港警滥权实录
暴实录:未經同意 越權自行檢控起訴
  • Date 2019-10-17
  • Case ID 4407

警方本周二截查兩名男子,及後在附近單位搜出懷疑製作汽油彈原材料。警方當日瞬即召開記者會,指兩人疑製造土製炸彈,並各控以一項製造或管有炸藥罪,案件昨天提堂。不過,控方庭外透露,昨天早上才收到警方文件,更發現警方未有取得律政司同意書便已落案起訴,違反法例要求。控方最終須向法庭申請撤回案件,再以正確檢控程序重新提出起訴,新控罪並刪去「土製炸彈」等字眼。有大狀直指警方急就章做漏招,「肉酸囉」。

控方昨透露,法例規定某些控罪要獲得律政司發出的同意檢控書,才能起訴;惟昨早控方收到警方文件後,發現警方未獲得該份同意書。控方惟有先向法庭申請撤回案件,再徵詢負責此類案件的專責人員,並獲得律政司同意後,「稍微修改控罪字眼」,始可重新提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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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例,部份罪行標明未經律政司司長同意,不得起訴,當中包括施行酷刑、管有仿製火器、行賄、索賄、受賄等。

曾任律政司高級檢察官的大律師潘展平指出,警方疑做漏招引致撤控,直言「肉酸囉」,又指相關規定常見於較嚴重、容易「告錯」或濫告的罪行,例如《公安條例》中「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大律師郭憬憲則批評警方急就章做漏招:「不嬲都自動波攞SJ consent(律政司司長同意)㗎啦,冇理由會漏。」郭續指,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對檢控工作有把關作用,惟警方要取得相關同意書,其實並不困難。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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