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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纹身汉挑衅市民指骂记者 防暴警搭膊头护送离开

2020年03月23日 2:01 PDF版 分享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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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
滥权实录:汉挑衅市民指骂记者 搭膊头护送离开

  • Date 2020-03-21
  • Case ID 45971

元朗赛马会公园有白衣男子挑衅及指骂在场等待被截停搜查的人士,男子走向在场记者,指记者是「黑记」,又用手遮镜头,及後被警方护送离开,更一度友好地搭膊头。有市民质疑为何该男子不用被截查,不满地指「果然着白衫有特殊待遇」。

於 Sin Kam Wah v HKSAR (2005) 8 HKCFAR 192 一案中,终审法院确立了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五项要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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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是公职人员;
二) 在担任公职期间或在与担任公职有关的情况下;
三) 藉作为或不作为而故意作出不当行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职责;
四) 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及
五) 考虑到有关公职和任职者的责任、他们所促进的公共目标的重要性及偏离责任的性质和程度,有关的失当行为属於严重而非微不足道。

《警察通例》第6章第6-01条:
2. (a) 除非为执行职务,警务人员不得与以下人士来往:
(i) 任何已知的罪犯或三合会会员;或
(ii) 任何已获处长(助理处长(服务质素))通知与其交往可能会有损警务人员本身及/或警务处声誉的人士。
(b) 除非为执行职务,警务人员亦不应与可疑人物或不良分子来往。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17B条:
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
(1)任何人在为某事情而召开的公众聚集中作出扰乱秩序行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种行为,以阻止处理该事情,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
(2)任何人在公众地方作出喧哗或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使用恐吓性、辱骂性或侮辱性的言词,或派发或展示任何载有此等言词的文稿,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或其上述行为相当可能会导致社会安宁破坏,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

相关事件:0321元朗721袭击事件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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