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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警务处处长计划利用反恐条例控告抗争者

2020年03月24日 9:27 PDF版 分享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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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滥权实录
滥权实录:处长计划利用条例控告抗争者

  • Date 2020-03-16
  • Case ID 45871
  • 相关人物/单位 Related unit(s) 邓炳强

警方於今年初的3宗爆炸品案中共拘捕17人,3月11日以「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财产的爆炸」落案起诉其中6人。警务处处长邓炳强於接受《明报》专访时表示,现时正与律政司研究会否将控罪从《刑事罪行条例》改为《反恐条例》,目前仍未有定论。若最终改控,将会是香港自立法後首次以《反恐条例》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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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3宗爆炸品案分别涉及1月27日在明爱医院男厕、1月28日在深圳湾口岸、2月7日在罗湖站列车,事後有人在Telegram群组发文承认责任。警方自3月初起共拘捕17人,当中6人以「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财产的爆炸」罪提控,并於上周提堂。

邓炳强接受《明报》访问时表示,控方以《刑事罪行条例》向6人提控,目前正与律政司研究会否改控《反恐条例》,暂未有定论。一旦改控,将会是香港自2002年立法後首次引用,邓形容为「本土恐怖主义」。

根据《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恐怖主义行为包括导致针对人的严重暴力;导致对财产的严重损害;危害作出该行动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对公众人士或部份公众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严重危险;严重干扰或严重扰乱电子系统的;严重干扰或严重扰乱基要服务、设施或系统;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张,意图强迫特区政府或国际组织、或是威吓公众人士或部份公众人士。

《反恐条例》及《刑事罪行条例》均列有针对爆炸品的罪行,两者最高刑罚都是终身监禁,《反恐条例》列明禁止向基建设施、公用场所、公共运输系统、国家或政府设施放炸弹,《刑事罪行条例》则没有列明指定场合,而「爆炸的性质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才处终身监禁。

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涂谨申表示,一般而言,《反恐条例》的入罪门槛远较刑事罪行为高,「你一定要好具体咁证明到佢放炸弹嘅行为同埋某种意识形态、政治主张有关」,他指即使在特定诉求下的示威冲突中,放置炸弹或投掷汽油弹亦较难以《反恐条例》入罪,「佢嘅行动目的可能系阻止警察前进,重点系控方能唔能方prove到个行动系同主张有关。」

被问及封关诉求与炸弹案若作出连结,会否可以透过《反恐条例》入罪时,涂指封关是政治诉求,若行动是意图威胁政府以达到政治主张目的时,则有机会被入罪,「除非佢畀人拉咗返去之後,佢认咗两样嘢系有关,系为咗政治主张先做暴力行为,咁就有机会告得入,当然都系好松散,甚至当时点解佢会喺差馆度咁讲呢?」

苹果日报(报道)

立场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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